关于特殊工人的输送,在1942年7月《辅导工人管理要领》之前的《关于斡旋特殊工人的劳动的计划》的工作要领第四款规定:
“在输送时尽量地与县公署保持联系,由警察(或乡长)护送到交接地点。但此项所需旅费由用人一方负担。”
这个《计划》对特殊工人的输送规定非常简单,原因是制定《计划》的时间为1941年9月30日。经考证,此《计划》是针对抚顺炭矿接收特殊工人而拟定的,是日伪使用特殊工人最早的综合性规定文件。此后,特殊工人大批采用后,《辅导工人管理要领》做为统一的文件才开始遵循。实际上,在两个文件没出笼前,1939年日军已秘密使用了战俘,但当时人数较少。当日本侵略者大批使用战俘时,就不得不制定统一的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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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领》第一章总则第二款规定:
“本要领中所说的辅导工人系指在华北蒙疆地区所俘虏的投降兵归顺为主,并经华北方面所设训练所训练完了需要到满洲国就劳从华北方面移管者。”
《要领》第三章输送,其中第十八款、十九款、二十款,都对特殊工人的输送做了详细规定。对于特殊工人的输送,日伪是有严密的押送措施的。特殊工人都为集体运送,在武装押送中,用工单位均指定运送责任者,大体上每60人指定2名补助者,负责运送途中的特殊工人监视管理及与警务机关的联系等,伪劳务兴国会同时协助对特殊工人的押送。在特殊工人由关内押送关外东北时,需事前办理入“满”手续。手续参照普通劳动者办法,办理身份证明,由华北劳工协会发给“出国境”普通劳工证,华北劳工协会在每一特殊工人的证明第一、二、三各项上盖有“辅导工人”字样的印章。当押送特殊工人入“满”时,负责押送的日伪人员在出发前的三天,将入“满”的特殊工人通过“国境”日期,就劳地,到达日期及时通报给“国境”管理、官宪、铁路等方面。如经山海关,则向山海关日铁道警护队长及山海关关税长通报;如通过“古北口”铁道,则向古北口警护队通报。如经海路押送到地点,则向营口海上警察队长、安东水上警察署长、关东州大连水上警察署长,及营口、安东、瓦房店铁道警察队长通报。陆地押送的要向山海关、冷口、喜峰口、古北口各“国境”警察署长等通报。另外还要向特殊工人将去的就劳地所辖省警务厅长和治安部警务司长发去电报。在押送者通过“国境”时要向“国境”官限及税关提出“入满辅导工人名册”,在到达就劳地后还要向所辖警察机关提供。凡此规定是非常严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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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炭矿特殊工人来矿均由劳务系派专人到指定地点接领,同车专程抵达抚顺矿。炭矿劳务系人员,包括各现场单位劳务系会同防卫系员在伪警务处特务科员及日宪兵队临场监督下办理劳工采用手续,包括体检、照像、打指纹、填写身份卡片、制定工人名册。每个月末还要制定该月落户状况及经历调查表,并随时制定“有影响人物”的名单加强监视。在本溪湖(本溪)煤矿,从第三批特殊工人到矿开始,也采取了一系列接收措施。特殊工人到矿后,首先接受身份调查,然后还要照像,取指纹,分别对象立案,制定工人名册,而且开始不与一般工人杂居。为区分战俘,在分别对象编号立案中,“50”、“70”是系我八路军被俘人员的代号,“02”系从解放区抓来的老百姓,“01”系国民党被俘人员的代号,这些代号均由日伪内部掌握。1943年10月、11月,关东军决定其在东满各部队管辖的“特殊工人”5264人移转抚顺炭矿,这些特殊工人不是直接从日军“训练所”拨来的,而是在使用了一段时间结束后,又大规模迁移转拨到抚顺炭矿的。这些部队的番号是,虎林7017、9750;湖北(不是湖北省)5245;东宁777、299、396、123、1271、844;宝清393;东安359、220;新密山4838;东安工程处、鸡宁5860;永安50、536。这些特殊工人分四批到矿,总计5264名,其中前三批为4327人,内有八路军干部战士1559人,军官48人;国民党兵2137人,军官122人,其余有631人不是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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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从山西太原押送到阜新,后到北满,1943年秋转迁到抚顺炭矿有三个小孩班100多人,四个大人班,分在东乡坑跑马场二番地9栋、10栋、11栋大房。这是特殊工人中小孩作为战俘被使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