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短视频上的相识,一场少男少女的 "恋爱",最终把 16 岁的常某送进了监狱。
2025 年 4 月,山东滕州。16 岁的学徒工常某,通过短视频平台认识了 14 岁半的初中女生岩某。两人相识第二天确立恋爱关系,第三天见面,第四天 ——4 月 8 日上午,在滕州某小区一间房内,常某与岩某发生了性关系。
当天,岩某家人在步行街上找到了两人,随即报警。
起初,两人都否认发生过性关系。后来,他们承认了。
这一承认,改变了常某的一生。
2025 年 4 月 9 日,常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 22 日被逮捕。8 月 26 日,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
争议核心:是自愿恋爱,还是强奸?
案件的关键,在于一个所有吃瓜网友都在争论的问题 ——14 岁半的少女说自己 "被强奸",到底是不是真的?
常某的辩护人提出了三点核心辩护意见:第一,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常某 "违背妇女意志",没有暴力、胁迫的证据;第二,两人确系自由恋爱,性行为是自愿的,女方之所以报案,是因为家长发现后介入,"在压力下改口";第三,侦查程序存在违法情形。
辩方还拿出了证人证言:有证人证明两人确系恋爱关系;有证人称,4 月 7 日晚看到两人在客厅有亲密行为,岩某并未反抗。
听起来,这像是一段 "不被家长祝福的早恋"。
但法院不这么认为。
滕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的辩解不符合常理,可信度低;被害人虽然对部分细节的陈述前后不一致,但对被强奸的核心事实和情节过程,前后基本一致;案发自然、正常、及时,是被害人在家人询问下告知被强奸事实后由家人陪同报警,可以排除诬告、陷害的可能;被害人精神状况、智力水平正常,对案件的陈述不亲身经历难以编造。
2025 年 11 月 26 日,滕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常某有期徒刑三年。
常某不服,上诉。2026 年 2 月 13 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常某及家属继续申诉。2026 年 9 月 15 日,枣庄中院驳回了他们的申诉请求。该院在通知中特别回应了程序质疑:侦查机关在询问常某前已积极联系其法定代理人,因联系不上,依法通知社区工作人员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见证,程序合法规范。
至此,三级程序全部走完 —— 一审、二审、申诉,均认定有罪。
家属不认。
9 月 21 日,常某家属告诉记者,他们将继续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在他们看来,这就是一段少男少女的自由恋爱,双方你情我愿,凭什么就成了强奸?
这件事为什么让全网吵翻?
因为它触碰到了一根极其敏感的神经 —— 未成年人恋爱中的 "性同意" 边界到底在哪里?
一方面,法律的底线是清晰的: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14 周岁是性同意能力的关键年龄节点。法律的逻辑是,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即便表面 "自愿",法律也可能认定其意思表示不足以构成有效的性同意。这不是 "信谁" 的问题,而是制度性保护。
另一方面,公众的朴素情感是复杂的:两个十六七岁的孩子,通过网络认识、恋爱、发生关系 —— 这在现实中并不罕见。如果没有明显的暴力痕迹,仅凭被害人陈述就定罪,会不会让 "恋爱" 变成一场随时可以翻盘的赌博?如果恋爱中的性行为随时可能被 "改口" 为强奸,那青少年之间的交往边界又该如何把握?
这不是为常某开脱。法院的判决是基于在案证据作出的,三级程序均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正因为如此,这个案子才格外值得讨论 —— 它把一个抽象的法律原则,变成了一个 16 岁少年的三年青春。
常某的申诉之路还在继续。山东省高院会不会受理?这个答案,可能要等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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