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之于婚姻,恰似体检之于生命,本是为幸福兜底的防线。而艾滋病作为危害极大的传染性疾病,早已被纳入婚检的必查项目,可现行规则却陷入了尴尬的悖论:

检测结果只能告知患者本人,再由患者自行告知配偶,医疗机构无权直接将结果透露给即将步入婚姻的另一方。

要打破这一困局,唯有推动立法授权医疗机构直接告知配偶,我对此举坚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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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这项立法,首先源于对配偶知情权与生命健康权的尊重。

婚姻的本质是两个平等独立的个体达成生命与生活的契约,而知情权是这个契约成立的基础。当一方明知自己携带艾滋病病毒,却隐瞒病情与他人结婚,本质上是将对方的生命健康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中。

艾滋病可通过性接触传播,也可通过母婴传播传染给下一代,隐瞒结果不仅会侵害配偶的身体健康,更可能祸及无辜的孩子,给一个家庭带来毁灭性的打击。现行规则将告知的义务全部推给患者本人,相当于给恶意隐瞒者开了绿灯——当患者选择沉默,医疗机构只能守着秘密,眼睁睁看着不知情的配偶跳入陷阱,这不是保护隐私,这是对无辜者权利的漠视。

比起患者的隐私,即将走入婚姻的另一方,更有权利知道自己将要面对的风险,更有权利自主选择要不要进入这段婚姻。

有人会质疑,直接告知配偶是不是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这种说法站不住脚。隐私权的保护从来不是绝对的,当个人隐私可能危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时,隐私应当让位于更高的权利。

法律保护每个人的隐私权,但没有任何一条法律会要求,为了保护一个人的隐私,就要牺牲另一个无辜者的健康甚至生命。艾滋病患者的隐私需要保护,比如不对外公开、不随意泄露给无关人员,这些都应当得到尊重,但配偶绝对不是“无关人员”。

即将和你同吃同住、发生亲密关系、养育孩子的人,有权知晓这个关系中存在的重大健康风险,这不是侵犯隐私,这是对他人最基本的尊重。更何况,立法授权直接告知,从来不是要公开患者的信息,只是将这一与配偶切身利益相关的结果,告知利益相关方,这完全符合隐私保护的边界。

支持这项立法,更是对公共卫生安全的负责。艾滋病的防控,婚前检查是最重要的第一道关口。如果这道关口因为规则的漏洞守不住,就可能让艾滋病在家庭中传播,进而增加社会整体的防控成本。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现有艾滋病感染者中,有相当比例的性传播病例,源于婚前隐瞒。如果能够通过立法明确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就能从源头上阻断这一传播路径,不仅保护了单个家庭的幸福,更维护了全社会的公共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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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推动立法不是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恰恰是对所有人的保护。我们既保护艾滋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因此牺牲无辜者的权利。当现行规则已经跟不上现实的需要,就应当通过立法及时调整,让婚检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生命权大于隐私权,知情权大于所谓的“保密义务”。推动立法,允许医疗机构将艾滋病婚检结果直接告知配偶,是对婚姻的尊重,是对生命的守护,更是社会进步的必然选择,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