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为牟取不法利益,将兽用麻醉剂替来他明违规添加进电子烟弹对外售卖。这类不含烟碱、却含有新型有害成分的电子烟,在法律上该如何准确定性?法院又将如何定罪处罚?
案情简介:
2025年9月,被告人陈某、毛某共谋在电子烟弹中添加替来他明后销售牟利。陈某出资5.5万元购入替来他明原料,同时采购烟油、空烟弹壳等,将替来他明掺入烟油并注入烟弹。其间,经陈某、毛某安排,被告人施某在明知案涉电子烟含有替来他明的情况下,仍先后六次将电子烟运送交付给被告人罗某。
2026年1月中旬,毛某、施某再次出资3万元购入替来他明原料,加工制成电子烟弹后向罗某等人销售。2025年10月起,罗某从毛某处购进上述电子烟对外售卖。经检验鉴定,案涉电子烟为伪劣产品,且检出替来他明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某、毛某、施某生产、销售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伪劣电子烟,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罗某销售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伪劣电子烟,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四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遂综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犯罪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判决:
宝兴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陈某、毛某、施某三年三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四被告人并处十二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罚金,依法追缴全部违法所得;目前判决已生效。
普法小课堂:
司法实践中,对于生产、销售不含烟碱、但添加替来他明电子烟的行为定性长期存在争议:替来他明尚未列入国家管制麻精药品目录时,添加该物质暂不构成毒品犯罪;其作为兽用麻醉剂、并非以人用药品流通,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也不在现行烟草专卖法规规制范畴,难以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替来他明已于2026年7月1日被国家有关部门正式列管为毒品,药理作用与氯胺酮相近,具有很强的成瘾性与危害性:长期低剂量吸食可引发幻觉、意识模糊、不可逆的神经损伤;高剂量吸食则可能造成全身麻醉、呼吸抑制,甚至导致死亡。
本案精准厘清法律适用边界:行为人将不属于电子烟应有成分的替来他明加入烟弹,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予以从严惩处,既避免“未列管即无罪”的打击漏洞,也防止不当拔高定性,为此类新型“钻监管空子”案件提供可参考的裁判思路。
此类含有兽用麻醉剂成分的电子烟多流向不特定青少年群体,严重危害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本案依法严厉打击,释放出假借新型物质之名、实施危害人体健康行为一律从严惩治的明确司法信号,警示社会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来源:宝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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