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5日,国家网信办通报近期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十起执法典型案例。第十起针对的是江苏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报称,该公司运营的2个网站以“API中转站”方式调用多个大模型产品接口,向用户提供对话、问答等服务,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存在内容安全风险,违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等规定。属地网信办已依法责令其改正、从严处理责任人,并予以警告处罚。

从处罚种类看,这起案件并不重。公开通报显示,处理结果是警告,未披露罚款。但这次通报的意义在于,网信办已经把“API中转站”作为一种具体业务形态写进执法典型案例。该案直接认定的是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估。中转站业务实际面对的监管要求,还不止安全评估一项。

一、什么是中转站业务

国家安全部2026年6月8日发布的风险提示,对这一业态作过说明:“AI中转站”是介于用户和AI模型厂商官方服务之间的代理层,它把各家AI模型厂商的API统一整合到一个平台,再提供给用户,用户只需接入一个入口即可调用国内外主流大模型。

从经营结构看,中转站业务通常有三个特征。第一,经营者自己不训练模型,而是调用上游一家或者多家模型厂商的接口能力。第二,经营者将这些接口能力重新包装后对外提供,用户面对的是中转站的统一入口。第三,经营者按调用量、套餐或者余额充值向下游用户收费,收入来自采购价格与转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客户既包括个人开发者、内容创作者,也包括中小企业和团队。

这三个特征对应的法律后果并不相同。经营者不训练模型,通常意味着它不承担上游模型研发方的模型备案义务;但经营者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并以收费方式持续经营,安全评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登记、应用上架核验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问题,就需要经营者自行解决。

二、国内有资质的集成平台在怎么做

通过统一接口提供多家大模型能力,本身不是新业务。国内已有一批规模化平台在经营,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云厂商的模型服务平台。阿里云百炼除自研通义千问系列外,也接入DeepSeek、Kimi、GLM等第三方模型。火山引擎火山方舟将平台模型服务分为模型服务商提供的专有模型服务,以及基于开源大模型的开源模型服务,并要求客户遵守对应模型服务商协议或者开源许可证。此类平台通常会在官网公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二类是独立的多模型平台。硅基流动的业务口径,是依托自研推理引擎和算力调度平台提供API服务,模型提供方经官方审核后合作上架。其官网公示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为京B2-20242084,“硅基流动AI云服务”列入国家网信办已登记信息。PPIO派欧云同样在官网公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算法备案编号。

第三类是模型厂商自己的开放平台。此类平台的协议直接决定下游可以怎样使用模型能力。DeepSeek开放平台允许开发者将模型能力集成到下游系统中向终端用户提供服务,同时要求用户妥善保管API key,不得与他人共享或者对外公开。MiniMax开放平台用户协议则禁止独立于任何集成的应用程序,分许可、转售或者分发相关服务。

这些平台与市场上的民间中转站,差别主要在四个方面:上游是否有书面授权,经营主体是否明确,许可、备案、登记是否齐备,以及经营者是否具备内容和数据安全控制能力。下面所说的三类市场主体,可以按这四个方面逐一对照。

三、国内市场的真实状态

按客户结构划分,国内中转站市场大致有三类主体。

第一类面向个人用户,实质是向境内用户提供境外大模型服务。据《中国新闻周刊》2026年6月22日报道,一位站长自述的模式,是批量注册或者购买ChatGPT、Claude等境外大模型订阅账号,形成“号池”,再在海外架设服务器作为跳板,把接口封装成标准API,以低于官方价格的方式转卖给境内用户。同篇报道另引一位站长测算,启动成本约为两千元到五千元。

号池来源不同,法律性质也不同。据《21世纪经济报道》2026年5月19日报道,有的站点利用早期封号全额退款规则套利,有的将IDE产品内置的大模型调用窗口反向代理成API转卖,有的批量注册免费账号。同报系2026年5月28日访谈中,一位受访律师还提到利用初创企业算力补助、教育优惠账号等特殊福利套利的做法。其中,利用订阅账号或者免费账号转卖,主要表现为违反上游平台协议;将客户端或者IDE内置能力反向代理成API,则可能进一步涉及绕开平台技术措施的问题。

第二类同样面向个人用户,但客户主要是开发者和小团队,价格竞争集中在这一类。据《21世纪经济报道》同篇报道,以当时热门模型为例,官方API输出价格约为170元每百万token,中小站点普遍报出官方价格的二到三折。据《每日经济新闻》2026年5月12日报道,电商平台曾出现“1元可兑换285万Token”的商品;该报道同时列举了三类用户遭遇:购买后不到一个月服务中断、商家失联,商家以成本上涨为由将计费提高至原来的三到四倍,以及高峰期将部分请求路由至更便宜的模型。

第三类面向企业客户。企业采购这类服务,买的不只是低价调用量,还包括多模型统一管理、预算控制和私有化部署等能力。此类业务的上游正在收紧。据《中国新闻周刊》2026年6月22日报道,有站长收到上游渠道商通知,只有具备相关营业资质的机构才能申请代理,没有备案就不下放权限。

用前述四个方面衡量,三类主体的差别比较清楚。第一类通常缺少上游授权、明确主体、许可登记和内容控制能力。第三类通常能够明确经营主体、合同关系和技术部署方式。监管真正关注的,正是这些差别能否落到可核验的材料上。

四、需要注意的监管要点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适用该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又将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组织、个人,纳入服务提供者定义。因此,规则适用主要看服务是否指向境内公众,不能只看经营主体注册在哪里。对于来源于境外、向境内提供且不符合规定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可以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处置。换言之,纯境外服务也可能被处置;但在具体执法中,还要看哪些环节在境内、哪些主体和账户可以被直接触达。对中转站业务而言,重点通常有五处。

第一处是经营主体。境内注册公司是最直接的监管对象。责令改正、警告、罚款、责令暂停提供相关服务等措施,通常会先落到经营主体上。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属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第十九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处是实际负责人员。网信、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行政责任,并不只处罚单位。以《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为例,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处罚单位,也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国家网信办2026年9月15日通报的同批案例中,第3起安徽某数据产业有限公司数据被窃取案、第4起河南某医院数据泄露风险案,均是在责令改正、警告、罚款之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罚款。第10起中转站案件虽未披露个人罚款,但通报处置表述已经写明“从严处理责任人”。这说明监管评价既看公司主体,也会评价具体负责人员的责任。

第三处是收款账户。资金从哪里进入、由谁收款、怎样结算,会直接影响实际经营人的认定。第三方账户、他人账户或者多个通道之间的转付安排,并不能改变业务本身是否合法;相反,这些安排可能成为查明控制人、受益人和实际经营规模的证据。需要区分的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评价的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如果问题落在无许可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电信业务或者跨境接入服务上,则通常还要回到非法经营罪第(四)项等路径讨论。两类风险不能简单合并,但收款路径会让执法机关更容易还原业务全貌。

第四处是推广渠道。《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第七条要求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应用程序上架或者上线审核时,要求服务提供者说明是否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并核验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要求应用商店等分发平台核验深度合成类应用程序的安全评估、备案情况;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及时采取不予上架、警示、暂停服务或者下架等处置措施。中央网信办2026年4月30日部署“清朗·整治AI应用乱象”专项行动,将未按规定履行备案登记程序的“应备未备”情形列为整治重点;2026年9月2日通报的第二阶段工作中,又披露已处置违规网站、应用程序等2400余个。对中转站业务来说,应用上架、社群推广、广告投放和导流页面,都是外部可见度较高的入口。

第五处是境内接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其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国际联网的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不得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只限于内部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也要求,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建立或者租用专线等其他信道开展跨境经营活动。中转站业务如果依赖境内接入、跨境转发、专线或者类似通道对外经营,就不能只从模型服务角度判断,还要同时看电信监管和国际联网监管。

上述五处的共同点,是都可能出现在境内,也都容易留下记录。经营者判断自身风险,不能只对照一张手续清单,还要看主体、人员、资金、推广和接入这几处分别由谁控制,是否有对应资质,是否能经得起监管核查。

结语

API中转站业务的监管判断,不取决于“有没有模型”或者“服务器在哪里”这一个因素。公开执法案例已经显示,监管会同时看经营主体、实际负责人员、收款账户、推广渠道和境内接入。每一处对应的规则和后果并不相同。经营者如果已经收到核查通知,或者无法判断自身业务是否落入安全评估、备案登记、电信许可、国际联网监管等要求,宜在继续经营前请熟悉网信执法与电信监管的专业律师逐项核验。

本文为实务分析,不构成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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