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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图/IC photo

司法改革仍在发力。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共24条,按照一般规定、程序规定、实体规定、附则性规定的顺序排列,系统构建民、刑程序的衔接机制;对适用“民刑并行”的具体情形作了集中、明确的规定,并明确了民刑交叉案件中止审理的条件等,自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

这是一份应时而生、直击关键的重要司法解释。客观来看,近年来,“民刑交叉”案件,也就是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相互交织关联的案件,数量大幅增加、种类更为多样,调研显示,民刑交叉案件中合同纠纷案件占比超过60%。

如何公正妥善审理案件,平衡权利与义务关系,不仅关乎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更关系营商环境优化、市场经济秩序稳定。所以,具体到司法实践中,除了相对抽象、概括的法律条款,还需要更为精准、合理、规范的司法解释作为依托,统一裁判理念,优化审理规则,救济民事权利。

审视该司法解释,一大亮点就是打破了对“先刑后民”的惯常认知,厘清了“刑”“民”先后顺序。

此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都主张“先刑后民”,也就是刑事案件的审理,优先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这种理念与实践,固然有其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也有利于提高案件审判的效率,却也带来适用僵化、公平难彰等弊端。

特别是在实践中,还有当事人利用“先刑后民”原则,企图“以刑滞民”、故意拖延民事诉讼进程,影响案件审理,损害司法公正。

在媒体报道的某交通肇事案件中,即有当事人亲属主张“先刑后民”,要求驳回受害人家属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以漫长的刑事诉讼拖延、阻碍对方维权。在现实生活中,涉经济纠纷案件此类问题尤为多见。

针对上述情况,司法解释打出了一套“精准”组合拳。一方面,明确了核心判断标准,将是否属于“同一事实”,作为区分“先刑后民”与“民刑并行”的“硬杠杠”,对主体相同、基本事实竞合的,一般先刑后民;对主体不同或事实仅部分牵连的,通常分别审理,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权利救济。

另一方面,严格限定中止民事诉讼条件。针对有的当事人通过刑事立案阻碍民事案件审理的做法,司法解释强调,法院须对中止诉讼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在程序上加了一道“锁”,有利于防止别有用心者“念歪经”,利用刑事手段违法干预民事纠纷。

当然,上述司法解释的亮点还不止于此。在“民刑交叉”案件中,还存有“因人废约”的积弊:合同一方涉嫌犯罪,合同当然无效,担保合同连带无效,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统一涉刑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明确涉刑合同并非一律无效,明确合同的法律效力须依法判断,避免因一方当事人涉嫌犯罪,“连坐式”否定合同的效力。通过纠正认知和实践误区,有利于强化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法治是文明社会最大的底气。再完美的刑事审判规则,也需要在形势变化中与时俱进,在民声诉求中持续改进,避免国家公器沦为少数不法分子的“工具”。

最高法出台“刑民交叉”司法解释,秉持司法为民理念,进一步健全法律制度规范体系,为民事主体畅通了一条权利救济道路,也将为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撰稿 / 柳宇霆(法律学者)

编辑 / 迟道华

校对 /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