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9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因甲状腺全切除手术引发的人身损害案件。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赵某做甲状腺全切手术时伤到甲状旁腺,致五级伤残。鉴定机构认定医院过错为“主要原因”。但对于这一结论,朝阳法院并未机械采纳,以病历为载体,对诊疗全过程进行实质性审查。通过综合考量手术复杂性、医方注意义务履行程度及医学规律的局限性,法院依法将赔偿责任比例从“主要原因”调整至45%。

据悉,赵某入院时诊断为“甲状腺肿物”,涉事医院为其实施甲状腺全切除手术,赵某认为医院存在损伤甲状旁腺等诊疗过错。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认定医院对赵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院的过错是导致赵某的损害后果(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的主要原因。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定结论存在部分问题:一是医方虽存在术前讨论不充分的情形,但病历中手术知情同意书、术前注意事项均明确了甲状旁腺功能的相关注意事项,并未对甲状旁腺的保护问题完全予以忽视;二是鉴定报告中关于医方无法证明医方术中操作仔细、保证血供,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过错问题,鉴定机构忽视了原位保留两枚旁腺的手术操作,综合本案手术的复杂性,保护术区血供难度较大,即使医方未能成功保护甲状旁腺的血供,对医方的责任认定亦不宜过苛;三是鉴定机构认为医方应当进行自体甲状旁腺移植依据不足。

综合以上问题,法院认为鉴定机构在认定医方存在过错时并无不当,但存在认定责任过苛的问题,综合考虑医方过错以及患者病情,应当以同等责任的下限认定责任比例,酌情判令被告承担45%的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本案系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依法调整责任比例的典型案例。法院并未机械采纳鉴定报告,而是对诊疗全过程进行实质性审查,明晰医学判断与法律判断的边界,既尊重医疗损害鉴定的专业技术支撑,又避免“以鉴代审”,体现了“鉴定辅助、审判主导”的裁判原则。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