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国学智慧,切勿“造神封圣”
最近,一些国学机构、知识讲师引发的争议不少。
具体的人和事,邹凌瀚律师不作评价。但从这些争议中,有一个问题很值得所有做国学、传统文化培训的人注意:
好好讲学问没有问题,最怕讲着讲着,开始把自己讲成了“圣人”。
讲《论语》《道德经》,谈历史、哲学、处世智慧,甚至分享自己对人生的理解,本来都是正常的知识传播。
可有些课程做久了,内容慢慢变了。
开始讲“天命”,讲特殊“能量”,讲只有自己掌握的秘密;再往后,老师不再只是老师,而被包装成拥有特殊能力、能够改变别人命运的人。
学员对他的关系,也从“听课”,逐渐变成了“相信”。
邹凌瀚律师长期办理涉宗教、涉迷信类刑事案件,对这种变化会比较敏感。因为很多案件真正需要研究的,并不是一堂课讲了什么,而是讲师后来把自己放在了什么位置,又让学员相信了什么。
一、国学老师,还是应当站在讲台上
正常的课程关系其实很简单。
老师讲自己的知识和观点,学员觉得有价值就来听;课程值多少钱,双方正常交易;讲得不好,学员也可以不认同、不再购买。
老师可以有名气,可以有忠实学员,也可以形成自己的理论体系。
这些都很正常。
需要留意的是,有些课程后来不再满足于“让别人认可自己的知识”,而开始要求别人“相信自己这个人”。
老师的话不能质疑;
个人经历被不断神化;
普通的人生经验被包装成特殊能力;
学员遇到事业、婚姻、健康问题,也越来越依赖老师给出的“指点”。
一个知识讲师如果逐渐成为学员眼中不能怀疑、不能违背的人,课程关系本身就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二、“造神”真正麻烦的,不是称呼,而是后面的控制和利益
有人把老师称作“大师”“圣贤”,单凭这些称呼,当然谈不上犯罪。
法律也不会因为一个人把自己包装得夸张,就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邹凌瀚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时,更关注后面发生了什么。
01 有没有利用学员的崇拜不断强化自己的特殊身份?
02 有没有宣称自己能够改命、消灾或者解决普通人无法解决的问题?
03 有没有要求学员绝对服从,限制其独立判断?
04 有没有利用这种关系反复收费、发展层级、要求拉人,甚至让学员交出大额财产?
到了这里,“个人崇拜”就不再只是一个宣传风格问题。
一个人把自己捧得多高,不是刑法最关心的;借着别人对自己的崇拜做了什么,才是后面法律评价的重点。
三、披着国学外衣,也不会改变行为本身的性质
传统文化的内容非常丰富。
但“国学”“传统文化”这几个字,不是一层法律保护壳。
如果通过虚构特殊能力、夸大所谓功效,让学员陷入错误认识并支付大额费用,可能涉及诈骗犯罪。
如果进一步形成严密的人员控制、等级关系,或者利用迷信实施其他行为,则要根据具体事实继续审查相应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
《刑法》第三百条规定了“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犯罪。
这里不能只看到“迷信”,更不能因为课程里出现玄学、命理等内容就直接定罪;还必须审查有没有达到“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程度。
涉宗教、涉迷信案件不能靠几个标签办案。
所以邹凌瀚律师一直强调,涉宗教、涉迷信案件不能靠几个标签办案。
但对于从业者来说,也不要反过来觉得只要挂着“国学”“传统文化”“人生智慧”的名字,所有内容就天然安全。
最后看的还是实际做了什么。
四、讲传统文化,不需要把自己变成传统文化
中华传统文化留下来的东西已经足够丰富。
经典可以讲,历史可以讲,哲学可以讲,人生经验也可以分享。
一个真正有内容的老师,没有必要再给自己加上一层神秘身份。
尤其不要一边告诉学员自己拥有常人没有的能力,一边利用这种身份让学员产生过度依赖,再把这种依赖不断变成课程、项目和收费。
邹凌瀚律师长期研究五大宗教法律问题,也办理了不少涉宗教、涉迷信刑事案件。接触得越多,越能看到一个很朴素的区别:
传授知识,是希望听的人越来越明白;
制造个人崇拜,却往往让人越来越不敢怀疑。
做国学、讲传统文化,老师还是做老师。
学问讲得深一些,内容做得扎实一些,比把自己包装成“圣人”安全得多,也走得远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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