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大家小书·译馆《正义论》

作者: 【德】奥特弗利德·赫费 著 蒋颖 译

出版社: 北京出版社

出版年: 2026年5月

ISBN: 978-7-200-16123-6

定价: 49.00元

译 序

蒋颖

奥特弗利德·赫费(Otfried Höffe,1943— ),德国著名哲学家,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哲学(法哲学与国家理论)和道德哲学,应用伦理学(生物医学伦理学、经济伦理学、技术伦理学、科学伦理学等),认知理论以及亚里士多德哲学和康德哲学。赫费在德国乃至整个西方哲学界都享有较高的声誉,他是当代德国哲学的杰出代表人物之一。

自1964年到1970年,赫费先后在明斯特大学、图宾根大学、萨尔布吕肯大学和慕尼黑大学学习了哲学、历史学、社会学和神学,并于1971年以一篇关于亚里士多德实践哲学的论文获得了博士学位。1970年至1971年,赫费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担任访问学者,并在1974年凭借《人性的策略》一文获得了高校授课资格。1976年,他成为杜伊斯堡大学的正式教授;1978年至1998年,赫费先后在瑞士弗里堡的社会哲学与政治国际学院、弗里堡大学以及苏黎世联邦技术高校担任伦理学、社会哲学、法哲学和社会伦理学教授;从1992年到2011年9月退休,赫费一直在图宾根大学任教。

赫费笔耕不辍,著作等身。迄今为止已出版学术专著36部,发表学术论文400余篇,其引用率据德国《哲学信息》统计近几年来一直位居德国哲学家前十位。赫费近几年的重要论著有《全球化时代的民主》(2001)、《政治的正义性》(2003)、《经济公民、国家公民和世界公民——全球化时代中的政治伦理学》(2004)、《伊曼努尔·康德》(2007)、《21世纪道德的权力》(2014)、《正义论》(2001)、《自由的批判:现代性的基本问题》(2015),等等。赫费的《政治的正义性》已被翻译成十国语言,备受国际学术界重视。《全球化时代的民主》《政治的正义性》和《康德:生平、著作与影响》也已被翻译成中文并出版。

在行政与学术兼职方面, 1978年至1992年,赫费担任瑞士弗里堡社会哲学与政治国际学院的院长;1994年他在图宾根大学哲学系任教期间,和法学系合作创立了政治哲学研究中心,并担任该中心负责人至今;赫费是“海德堡科学学术委员会”正式委员,是《哲学研究》和《注释经典》杂志的主编,也被选为海德堡科学院院士。从2009年6月至2015年末,他还担任了瑞士“国家人类医学伦理委员会”主席。在此期间,他做了与医学伦理学相关的研究, 并发表与出版了《帮助死亡,在死亡中帮助》《没有伦理的医学?》等论文和著作。此外,赫费于2002年获得了巴伐利亚州的卡尔-弗赛勒奖(Karl-Vosseler-Preis)。

赫费活跃在当今国际学术舞台,他的正义理论独树一帜,不仅在欧陆学界,而且在英美学界也备受关注。赫费首次将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正义理论引入欧洲,引发了欧陆学界对英美政治哲学的大讨论。具有康德学术背景的赫费在其著作里不乏对罗尔斯正义观的批判与借鉴,促进了欧陆哲学与英美哲学在正义研究领域里的对话,甚至是学术融合。同时,他是德语世界里第一位将哲学、法学和国家理论结合起来的理论家,他重新思考了道德与法和国家的关系,并将伦理学应用于法和国家理论的研究领域。

在赫费看来,哲学、法和国家三者的分离根源于两股思潮:无政府主义与法和国家的实证主义。前者把任何一种统治形式都视为不合法,是一种政治怀疑主义;而后者则认为任何一种统治形式都是合法的,它承认法律和国家制度的具体形态,排斥从伦理学角度讨论法和国家,将道德与法和国家割裂开来,否定了法和国家哲学意义上的正义性,是一种政治绝对主义。赫费从哲学与人类学的角度研究法律和国家制度,并用政治正义性对法和国家的权力以及使用权力制定了界限。赫费对学术界正义理论发展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他提出了交换正义的概念以及世界共和国的构想。

当人们都在分配问题上谈论公平和正义时,赫费另辟蹊径,把政治正义投向了范围更广的交换领域,并提出了交换正义的概念。这种交换正义概念并不局限于狭隘经济意义上的分配问题,它不仅涉及物质分配,也关涉精神的问题,如安全、权力、承认、自尊、自由以及自我实现等等。交换正义不仅发生在同一代人之间,即具有共时性,而且也发生在代与代之间,即具有历时性,并且“取给的等价性”始终是交换的首要原则。

赫费认为,交换正义并没有否定分配正义,而是对分配正义的有效补充。因为分配之物并不是从天而降的自然馈赠物,而是取决于对自然的改造,在这一过程中,交换具有决定性意义。因此,“政治合法性中至关重要的正义不是分配性正义,而是交换正义”。在现代的民主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平等,不存在等级,合作的模式主要是平等的相互关系,也就是交换,它完全能为正义做辩护。

赫费的交换正义思想突破了将正义问题囿于分配问题的领域,同时也弥补了社会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弊端,为当代正义的论证提供了一种新的理论范式,对全球化时代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赫费正义理论的另一大贡献就是提出了世界共和国的构想。赫费认为,先前的哲学家忽略了政治共同体与人类的正义,而在全球化发展的今天,世界范围已然出现三个维度的政治共同体:强权集团、协作集团以及狭义上的命运共同体——难民集团。这些新势力集团尽管没有威胁到个体国家的存在,却从实际上削弱了它们的权力。因此,一种自由的、社会的和人人参与的世界民主呼之欲出,以便能够在全球范围内采取行动,解决跨国事务及承担法律共同体的责任。赫费认为,个体国家的政治正义原则可以依据一种桥原理被应用于“陌生的、国家之间的或者超越国家的形态”中,建立带有世界国家性质的世界法律秩序,即世界共和国。

在赫费看来,世界国家应具有普遍的法律和民主规定,它作为一种辅助,以联邦制的共和国形式被创立。“在这个共和国里,我们是世界公民,然而不是在孤傲的,而是在互补的理解中的世界公民。”赫费设想的世界共和国不同于均质的全球化的世界帝国,世界国家不会取代个体国家,世界公民权也不会取代民族的公民权,而是对它的补充,赫费在这里肯定了公民在世界共和国中的存异权。

赫费的世界共和国构想备受争议。针对世界共和国具有乌托邦特质的批判,赫费认为,世界共和国并不是一种梦想的乌托邦,它是可现实化的尚不存在之物,即一种现实的想象(Noch-Nicht),它是人类久已为之努力的目标,并已在实现途中。

《正义论》是赫费正义思想集大成之作。该作在2001年首次出版,之后于2004年、2007年、2010年、2015年多次再版。本书依据2015年第五版翻译。德文原著的副标题为“一部哲学导论”,在这部论著中,赫费梳理了从远古时期到当今全球化时代正义概念与理论的发展脉络,阐述了正义在法律、政治、社会等领域中的具体应用。整本书内容翔实丰富,篇幅短小精悍,语言浅显易懂。本书共有十五章,可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第一至四章。赫费从正义概念本身出发,阐述了正义概念的历史发展、对正义概念的理解以及对正义持反对和怀疑的各种理论,并提出康德之后的自然法不再与政治正义对立,而是两者并驾齐驱的观点。第二部分为第五至十一章。赫费阐述了在法律、政治、社会等领域中的具体正义,涉及了法律领域的程序正义、司法正义、人权及刑罚正义,询问了法律秩序和国家秩序正当性的政治正义以及民主特有的政治行为准则即社会正义。第三部分为第十二至十三章。赫费阐述了当今多元化和全球化时代下的正义。赫费认为,在多元化时代下的正义表现为宽容。在这里,赫费与罗尔斯等哲学家持有相同的观点,认为宽容属于正义问题的范畴,它是正义的美德。而在全球化时代下,赫费提出了世界共和国的理想,以实现全球范围的政治正义,建立全球法秩序。第四部分为第十四至十五章。这是本书的结尾部分。赫费为其正义理论做了两点补充:特殊策略及超越正义的集体感与友谊。赫费认为只有借助政治正义的策略才能实施正义的原则。为此,赫费列举了公民抵抗权和人道主义干涉两种正义的特殊策略。最后,赫费提出政治正义无法满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美好的公民社会更需要超越正义的自由集体感、社会集体感和生态集体感。

希望这部译本有助于国内学界进一步了解当代德国正义理论以及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动向,对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哲学理论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由于水平有限,书中错误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指正!此外,我要感谢我的学生翟志浩,他为我的翻译提供了很多的帮助。本译著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德国民族文化自信及对我国的启示研究”(18BKS062)的阶段性成果。

全球的法律使命

很多因素可以让世界社会走向社会进化和自由竞争,包括制度之间的竞争。为了使全球化不以法律和民主的退步为代价,全球化就需要承担“维护国家的人权或者基本权利”的责任,也就是保护国家在政治及文化上的自主,保护国家领土的完整,包括生态环境的完整。更多的使命如下。

世界司法。全球化并没有降低犯罪率。无论是恐怖分子、军火走私贩还是毒贩、人贩,都不会将自己限制在一国之内。同样,“跨境”也是司法概念中所包含的正义要求。即使刑法基本上只限定于个别国家的职权范围内,但是一些跨境犯罪不能因此就不受追究。所以人们需要一个全球的管辖权,一个世界刑法意义上的世界司法。它的建立应该基于三个维度,这三个维度的内容也适用于全球司法的其他领域:

(1)一个“民族国家的世界刑法”不仅要着眼于应被惩罚的犯罪行为,还应重视程序原则,使刑罚以及刑罚的执行具有一种跨文化的有效性。当满足了人权所要求的合法化证明及刑罚限度后,就会获得在道德法律上合理的权限去审判那些来自其他法律文化,但是在本国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

(2)一个“跨境的世界刑法”本身能够代理刑事裁判行为,这要再次归功于具有跨文化效用的刑事管辖权。因此,一个在A国犯罪的大毒枭在B国被逮捕后,完全可以在B国被审判。

(3)一个“世界公民的”或者“遍及世界的世界司法”涉及“对于人性的侵犯”,“人类”感觉理所应当地对这种侵犯负有责任,并且对其进行追捕。因为就怕万一会有一些政府对此置之不理,甚至直接自己实施这样的犯罪行为。

对世界公民的保护。新形式的其他使命不能偏离具有双重性质的基本使命: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的人,其人权都应该受到同样的保障。既不允许爱好和平的外国人在边境上被国家机构抢劫或国家机构容忍其被抢劫,随意地将其关入监狱,甚至直接当作奴隶;也不允许他们一旦进入本国,就失去刑法和民法的保护。为了避免国家保护不到位这种情况的发生,人们必须具有这样的权利,即不仅能够在国家审判机关面前控诉政府,还能够通过国内的正规程序将案件上诉至世界法庭。

因为在联邦制的世界共和国内,世界公民权利并不会使国家公民权利失去效力,而只是对其进行补充。所以如果限制其他权利,比如对外国人购置不动产或艺术品的权利、民主参与权及无约束的迁徙权进行限制,是不违法的。但是国家不能禁止本国公民定居国外或者改变国籍。因为根据对信仰自由以及良心自由的广义理解,人们有权对其他国家的(社会的、政治的或者文化的)特性更加欣赏。但是这样的要求,即长时间定居在世界上的某个国家、平等地参与其建设并且享受福利——简而言之,一种移民人权——却是不存在的。

世界市场按照一种无名的力量运行起来,并更加简化了,这种无名力量就是供需之间的法则。因此,当有人想要放弃每一种被规划的秩序时,他就忽视了一个问题,即那些促进财富增长的力量,例如冒险或者克服惰性的努力,是能够被夺走的。因此,“得到启蒙的惰性”就会试图限制冒险与努力,从而使竞争发生扭曲。在一个经验主义意义上自由的、自我依赖的市场中,竞争的扭曲几乎是不可避免的。那种与之对抗的正义可以被称为经济正义(ökonomische Gerechtigkeit)。

扭曲竞争的犯罪行为:欺骗及暴力(黑社会行为)已经违反了日常的法律。全球化的市场秩序会与以下三种扭曲行为抗争:垄断与寡头垄断、卡特尔及不正当竞争。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它将建立一种世界性的竞争秩序,或者说推行世界性的经济政策,并且设立世界卡特尔局,但是这种局不是中央集权的,而是辅助性的,它只接受那些国家的或者大区域的(欧洲的)卡特尔局所不接受的使命。

全球的社会国家和环境国家。基本的社会标准以及环境保护标准属于全球的正义,同样属于全球正义的还有一项全球的发展政策。为了满足跨文化的有效性,这两个来源于人权思想的标准将不断地发展。

按照社会标准,世界共和国只是起到辅助的作用。只有当个别国家由于自身的原因而不认可其存在时,它才会发挥作用。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论证世界共和国职权的合理性:首先,当国民经济的增长仅仅对少数上流阶层人群有利时,世界公民的呼声就会特别重要。那些被忽视的人可以以世界公民的身份向世界共和国求助,并且可以期待获得符合社会最低标准的帮助。其次,可以用国际法的论据来为世界共和国职权的合理性做辩护,这种论据以国民经济的竞争,或者国家的环境为出发点。由于资金与企业具有更大的诱惑,人们往往会试图低估竞争对手的社会和生态,从而使得这些标准不可避免地被弱化了。由于在世界范围内具有约束力的协定框架内,不具有强制性的措施往往被放置在优先地位,所以在社会方面负责任的国家就会自发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大区域。它只允许满足社会及生态最低标准的竞争者进入,而且还致力于消除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并帮助发展贫困地区的出口产业。

毫无疑问,地球上的财富分配并不平均。然而令人惊奇的是,资源丰富的国家却通常十分贫穷。这些国家充斥着物质上的匮乏、低下的教育和培训水平,并缺乏基本的健康保障以及基本的法律保护。博爱的精神要求我们去帮助这些受难者。但是这种要求并不属于法律责任的范畴,以至于在现实中总是存在着国家间的贫富差距,并且无法从法律道德的角度来论证财富再分配的合理性。尽管“国家正义研讨的信条”视分配正义为正义专属的核心本质,并且使这种分配关涉了每一种结果,而不是初始条件。认为所有的资源都会平均分配给所有国家的设想忽视了现实情况,因为这些要分配的资源大多都是辛苦挣得的,由此人们对出现的状况共同承担责任,对犯罪行为的赦免令甚至取代了这种共同责任。因而起决定作用的不是目前的分配状况,而是将原本的分配与迄今为止的劳动成果联系起来,并对不公正的分配进行矫正,这些才是十分关键的。

当原始的分配迷失在“史前史的黑暗中”时,人们开始能够使自己满足外部条件,并且通过自身的成果,比如他们的劳动文化和社会文化以及人口发展来维持生计,即便在恶劣的自然环境下。因此,从正义的角度来说,每一个集体都被认为应该自己承担起维持自己生计的责任,并且要承受政治上的失误[ 如出现政策上的不公平等。——译者注],即便这很困难。实际上有很多原因造成了一些错误的发展方向,例如忽视农村发展,或者相对于小地产商和小商人来说,给予了大地产商和大商人更多的优惠,以及一些毫无意义的虚荣工程建设。此外,对富人征收过低的收入税与遗产税,大范围的“经营混乱以及营私舞弊”,以及人口增长等等,也必须对此共同承担责任。

然而很多因素并不能归罪于公民,而是权力精英的责任。这些权力精英只想着掠取权力和财富,却不关注集体的利益。并且世界秩序也要对此负一定的责任。因为任何一个国内的群体,当它在权力掌控方面取得了优势之后,就可以作为合法的政府被授予两种权限:首先是对于国家原材料的所有权,包括在国际上合法转让的权利;其次是以国家的名义贷款的权利,即使政府换届等情况发生,也能够使全部公民一起承担偿还贷款的义务。因为这两种权限会刺激贪财者以及贪权者,所以他们会将一届又一届的政府引向贪污受贿和营私舞弊。并不是每次当人们生活受到不利影响时都能得到由正义所提供的帮助,但是很有可能的是——依据第一条原因——当人们的苦难是由外部造成时,他们便应该得到按照责任标准所判定的帮助。在这一意义上便会产生一种变化,即由目前基于纯粹权力的主权理解向追求最低限度的法治国家民主转变。

除了自身承担责任和外部与他人共同承担责任两个原因外,还有第三个因素造成了发展的缺失,即来自外部的粗暴的不公正行为。在殖民及奴隶制推进的进程中,也存在将人驱赶出其祖祖辈辈生活的地方的行为。矫正正义要求人们对此进行补偿。当然不是每一个贫穷国家都应该针对过去这些行为不加区别地提出补偿,也不是每一个富裕的国家都对这些行为负有责任。应该根据归因原则,对那些有责任的国家提出索赔。

另外一种矫正正义的论证是基于下列情况做出的:自由世界市场所带来的共同利益不能使每一个群体和人民获得相等的利益。因此那些为自由化承担了巨大风险的国家——无论是暂时的还是长期的——都有权要求得到补偿。

无论是对自然资源还是对环境的保护,甚至是对“世界的生态状况”的一种谨慎推测,都展现了黯淡的前景。因此,在世界法律秩序中的环境保护应该获得与保障全球社会生活水准一样重要的地位。尽管出于保护国家主权的原因,一些国家会反对承担世界责任,但是环境是一种跨境的商品,它根本不属于任何一个个体国家。承担跨境责任并不是表明放弃国家主权,反而是表现出了对于其他国家主权的尊重。当然,世界共和国辅助性承担责任的原则是一直有效的,这也就是说当地方的或者国家的官方机构承诺会解决好问题时,世界共和国就应该克制地行事。面对能收获巨大利益的前景,尤其在就业岗位和营业税方面,一些直接的受益者就会容忍这样的风险,而间接的受益者拒绝这些风险也是无可厚非的,因此低级的主管机构不能做到一直公平处事。下一代人同样也会遭受相应的非正义。虽然当前的一代同时是受害者和受益者,但是对于下一代来说只会有害无利。

在这里,我们就需要之前提到的代与代之间的正义[ 参见本书第十一章,第3节。]:因为自然并不是某一代人的创作,而是所有人类的财富,所以在每一代以及每一个国家从自然中获益之后,都应该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等值的回报。因此,最重要的正义基本原则就是:自然和人工的(“技术的”)等价物的数量、生态的平衡不能被打破。并且它并不是取决于绝对的价值,而是取决于按人口平均的价值。一代人如果因为人口的不断增长而加重了环境的负担,就有义务用自己的方式去改善生态平衡,否则会进一步加重负担。由于很多领域都在以消耗未来的方式维持生存,并且这已经不是地区内的个案,而是在世界范围都有发生,所以就对世界共和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来源:北京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