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会想到,50个孩子同一天在幼儿园吃完午饭后呕吐,两个半月后处理才浮出水面。
事发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附属幼儿园,2026年6月30日,该园多名幼儿在午餐过程中和结束后,出现恶心、呕吐等症状。
正常的处置流程是:送医、上报、封存留样并通知家长。
但该园园长邹某选择的是:捂盖子。
事件发生后,园方一直未说明情况。直到9月14日,该园保健老师兼食堂安全员王老师爆料,才引发舆情。
王老师说,她多次向园长反映食堂违规问题,包括:
食材私自取用,清洗池混用,在洗菜池用84消毒液泡洗防蚊帐、洗头和刷鞋,甚至用炒菜锅刷下水道盖板、洗拖把。
而这一切,园长是知道的,街道也知道,区市场监管局来过,也看过,依然如故。
9月22日,南京江北新区联合调查组发布通报,处理如下:
园长邹某撤职,分管副园长秦某撤职,厨师张某开除。
对盘城街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教育局等11名相关责任人予以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和党内警告处分。
措辞是严厉的,“后续将依法依规依纪进一步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但“进一步”究竟是什么,未见明示。
但显而易见,撤职是行政处分,党内警告是党纪处分,政务记大过是政务处分。
全是内部处理,没有一项进入刑事程序。
50个孩子集体食物中毒,已经触碰了刑法,为什么没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网友不是刁民,追问的是最朴素的法律常识。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造成1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许没有达到“严重”程度,但50个孩子呕吐,已经是5倍于“10人”的问题。
这些年,随着校园餐的不断爆雷,教育部三令五申,以雷霆之势抓校园餐。
“两高”在2021年修订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已把“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面向未成年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明确列为“其他严重情节”。
2026年3月刚刚印发《校园食品安全“十必须”》,第十条写着: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源性疾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缓报,并配合调查处理。”
2026年7月,教育部召开全国中小学校园餐“三项整治”工作现场推进会,强调“今年是集中整治的攻坚决战之年”,“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
这位园长处处踩雷,还居然全身而退,仅是撤职了之。
是这次事件严重程度够不上刑事立案吗?
同类事件殷鉴不远。
2025年7月,甘肃天水麦积区某幼儿园,违规使用含铅添加剂导致部分幼儿血铅异常,8人被依法刑事拘留。
2025年9月,上海绿捷公司校园餐爆雷,实际控制人张某华等8人涉嫌串通投标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2024年,河南某县校外供餐单位在排骨中违规添加亚硝酸盐,致56名小学生急性中毒,当事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这些事件当中,颇有些是本来“低调处理”,实在瞒不住了、压不住了,才上了法律。
选择性“管”与“不管”,标准只看舆情大小吗?
这起事件中,比炒菜锅洗拖把、孩子呕吐更让人忧虑的,是长期沉默。
如果不是保健老师站出来,成功引发舆情,这事可能就“内部消化”了。
家长怕孩子被区别对待,学校怕声誉受损,怕上面问责,街道、市场监管局、教育局怕“家丑外扬”,影响考核。
几方面很容易就达成了“攻守同盟”。
结果就会变成:制度性失明。
“零容忍”不是喊口号,而是只要触碰了红线,刑事程序就必须启动。
而不是用党纪政纪处分来“结案”。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教授曾指出,食品安全领域的行政问责往往存在“以纪代刑”的倾向,党纪政纪处分成了刑事追责的“替代品”。
用行政责任替代刑事责任,伤害的不仅是法律威慑力,更是公众对“监管”的信任。
教育部在推进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发布会上明确要求:
“按照行刑衔接的要求,涉及刑事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检察机关进行行刑案件的衔接。”
也就是说,行政责任追究和刑事责任追究不是“二选一”,而是“既要又要”。
而在现实中,党纪政务处分成了问责的上限,刑事追责成了非必选项。
2024年,昆明长丰学校“臭肉事件”,校长被免职,承包商被罚款578万元,但“处罚太轻”的声音不绝于耳。
某些部门为什么热衷于“内部处理”?
怕的是一旦刑事立案,追责链条拉长,牵出更多人,怕“依法处理”变成“处理自己”。
于是,党纪政务处分成了最安全的“解决方案”。
而一旦用党纪政纪处分而非刑事手段来追责,传递的信号是什么?
恐怕是“瞒住了就没事”。
园长隐瞒了两个半月,结果是撤职。
如果当初第一时间上报,大概率也是撤职。
既然瞒和不瞒的后果一样,那下次出事,瞒还是不瞒?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