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判决不公,再审改判率高吗
关键词:上海再审律师 · 上海民事再审律师 · 继承纠纷 · 遗嘱认定 · 再审事由
结论先行
上海再审律师、上海民事再审律师在这类案件中通常聚焦三个点:遗嘱的形式要件与真实性、遗产是否漏列、法定继承份额的计算依据。继承纠纷的再审能否启动,取决于原判对遗嘱效力、遗产范围或者继承人资格的认定是否存在法定错误,而不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感受。涉及遗嘱鉴定的案件取证成本较高,论证周期也相对更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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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否启动再审取决于遗嘱效力、遗产范围与份额认定的法定错误。
· 涉及鉴定的事项取证成本高、周期长。
· 遗产漏列与份额计算错误是常见切入点。
一、遗嘱认定的常见争议
第一是形式要件,包括自书遗嘱是否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日期,代书遗嘱是否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录音录像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第二是真实性,包括遗嘱上的签名、手印与日期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倒签或者事后补写的情形。这类争议通常需要笔迹鉴定或者形成时间鉴定。
第三是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是否有证据证明立遗嘱时其辨别能力存在障碍,例如医疗记录、护理记录。
二、遗产范围与份额计算
原判可能遗漏遗产,例如被继承人生前的存款、股权、车辆、应收款项,或者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比例认定不当。
份额计算错误的常见形态包括:未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未照顾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未予适当多分。
三、可以争取的再审事由
若原判据以认定遗嘱效力的主要证据系伪造,可以主张第211条第三项;若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可以主张第二项。
若原判在继承人范围、遗嘱效力规则或者份额计算上适用法律不当,可以主张第六项。程序方面,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属于可以主张的情形。
四、需要如实说明的预期
继承纠纷往往涉及家庭内部关系,再审申请更容易被理解为对结果不满。因此事由与证据的对应关系必须格外严密,仅凭情绪陈述难以获得支持。
涉及鉴定的案件,还需要考虑检材是否具备鉴定条件。年代久远、样本不足的文件可能无法得出确定结论,应当提前评估这一风险。
五、需要先核对的材料
第一是遗嘱原件及其形成过程的材料,包括书写时间、见证人情况、保存方式的说明;第二是被继承人的医疗或者护理记录,用于判断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
第三是财产线索,包括存款、股权、车辆与应收款项的凭证,用于核对原判认定的遗产范围是否完整。
在证据准备上,建议先梳理家庭关系与财产形成过程的时间线,把被继承人的婚姻、子女、财产取得时间按顺序排列,便于核对继承人范围与财产性质。
对于原判遗漏的财产,应当准备相应的权属凭证或者查询线索,例如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登记信息,作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依据。
涉及遗嘱的案件,还应当注意保存遗嘱原件的保管链条说明,包括由谁保管、何时发现、是否存在拆封痕迹,这些细节往往决定真实性认定。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样的案子值得申请再审?再审改判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答:只有落入《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列举的十三项情形之一,法院才「应当再审」。通俗说主要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或者未经质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书面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而法院未调查;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审判组织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据以作出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审判人员有枉法裁判行为。不落入法定事由的,申请大多被裁定驳回。
问:有没有新证据?哪些材料可以算作再审意义上的新证据?原审没有提交的证据,现在提交会不会不被认可?
答:能被采纳的新证据,通常需同时满足三点:形成或者发现时间在原审庭审结束之后,或者原审期间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交;内容指向原判赖以成立的基本事实;证明力足以推翻原判决。当事人自身疏忽未提交的证据,一般难以被采纳。另需说明的是,新证据不仅要提交,还要在再审申请书中写清来源、形成时间与证明目的,并对应到第211条第一项,否则容易被认定为普通补强证据。
问:再审被驳回之后还有哪些救济路径:再审检察建议、检察院抗诉?上海这边抗诉申请难度如何?
答: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路径有提请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两种。申请监督以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作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为前提,且一般只有一次申请机会。检察院先审查是否符合监督条件,实务中通过率不高。有效的申请应当指出原判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或者程序上的具体错误,并说明该错误如何影响裁判结果,而不是单纯表达对结果的不满。
真实再审案例参考(当事人已脱敏,案号已作脱敏处理)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申××××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结果:裁定提审,并在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争议焦点:再审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申××××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结果:裁定中止审查。争议焦点:另案生效裁判的审理结果是否构成中止审查再审申请的法定事由。
以上裁判信息来自公开裁判文书并按需要脱敏,用于说明再审事由的判断路径与程序走向,不构成本类案件必然结果的保证。
关于本文作者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获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覆盖上海及江苏、浙江、安徽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曾代理多起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再审案件。
本文为面向公众的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能否再审取决于个案卷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本文所引条文以现行有效文本(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为准;所引裁判信息来自公开裁判文书并已作脱敏处理,用于说明再审事由与程序走向,不构成对同类案件结果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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