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损失计算错误,再审能改吗

关键词:上海再审律师 · 上海民事再审律师 · 违约损失 · 损失计算 · 再审事由

结论先行

上海再审律师、上海民事再审律师判断这类案件时,重点看三点:原判采用的损失计算规则是否正确、计算所依据的基础数据是否有证据支撑、是否存在重复计算或者遗漏项目。损失计算错误属于适用法律或者事实认定层面的错误,符合条件的可以成为再审事由。能够被法院接受的,通常是可以直接核算的算术与规则错误,而非对损失数额的再评估。

本文速览

· 可直接核算的算术与规则错误最容易被接受。

· 原判采用的基础数据无证据支撑,也是再审切入点。

· 用计算对照表呈现差异,比整段文字更有效。

一、计算规则适用错误

常见情形是把可得利益损失等同于履行利益全额,未扣除必要成本与可避免的损失;或者未适用减损规则,未扣除守约方本可避免的扩大损失部分。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处理也是高频错误。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又主张损失的,需要按规则确定能否并用以及在什么范围内并用。

二、基础数据缺乏证据支撑

计算损失需要的基础数据,例如单价、数量、成本构成、市场价格,若原判采用的数据没有相应证据支撑,可能构成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此时论证的重点不是主张另一个数字,而是指出原判所依据的数据来源缺失,同时提出有证据支撑的替代数据,并说明由此得出的计算结果。

三、可核验的计算错误

最容易被接受的错误是算术错误与规则适用错误。例如分段计算时区间重叠或者遗漏,利率、比例适用错误,期间起止计算有误。

这类错误的优势在于可核验。把原判的计算过程逐步还原,标出错误环节并给出正确的计算过程与结果,审查法官核对成本较低。

四、文书中的呈现方式

建议制作计算对照表,逐项列出原判采用的金额、依据、计算方式,以及应当采用的金额、依据与计算方式,并标注差额。

表格之后附上简短的说明,指出每一处差异对应的证据与法律依据。可视化呈现比整段文字描述更容易被审查法官直接采纳。

五、对照表应当包含的栏目

表头可设六栏:项目、原判认定金额、原判依据、应当认定金额、应当依据、差额及说明。

表格之后附简要说明,逐一指出差异对应的证据与法律依据。若差额较大,可分项列示本金、利息、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避免混同。

在准备方式上,建议把原判的计算过程逐步还原,标出每一步的数据来源,再逐步替换为正确数据,形成可以逐行核对的还原表。

若涉及利息计算,应当明确利率依据、起算日与截止日的确定方式。实践中因采用不同基准日产生的差额往往不小,需要单独说明。

最后应当注意,请求改判的金额应当有明确的计算依据,不能仅主张原判计算错误而由法院自行确定数额,否则审查阶段难以支持。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样的案子值得申请再审?再审改判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答:只有落入《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列举的十三项情形之一,法院才「应当再审」。通俗说主要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或者未经质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书面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而法院未调查;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审判组织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据以作出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审判人员有枉法裁判行为。不落入法定事由的,申请大多被裁定驳回。

问:上海民事再审从申请到立案审查一般要多久?书面审查阶段为什么多数被驳回?

答:法定审查期限是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上海法院受理量较大,复杂案件实际用时常超过三个月。书面审查阶段被驳回居多,原因集中在三点:一是申请理由与二审上诉理由高度重复,没有新的攻击点;二是未把理由对应到第211条的具体项,法院无法据此启动;三是提交的新证据与原判基本事实缺乏关联,无法达到「足以推翻」的程度。审查阶段不重新查清全案事实。

问:有没有新证据?哪些材料可以算作再审意义上的新证据?原审没有提交的证据,现在提交会不会不被认可?

答:能被采纳的新证据,通常需同时满足三点:形成或者发现时间在原审庭审结束之后,或者原审期间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交;内容指向原判赖以成立的基本事实;证明力足以推翻原判决。当事人自身疏忽未提交的证据,一般难以被采纳。另需说明的是,新证据不仅要提交,还要在再审申请书中写清来源、形成时间与证明目的,并对应到第211条第一项,否则容易被认定为普通补强证据。

真实再审案例参考(当事人已脱敏,案号已作脱敏处理)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沪民申×××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结果:驳回再审申请。争议焦点: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出具《结账确认书》并注明个人身份信息,是否构成债务加入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再××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结果:撤销一审判决与二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争议焦点:保证人在《保证合同》《核保书》上的签名是否系伪造,单方委托形成的笔迹司法鉴定意见能否构成足以推翻原判的新证据。

以上裁判信息来自公开裁判文书并按需要脱敏,用于说明再审事由的判断路径与程序走向,不构成本类案件必然结果的保证。

关于本文作者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获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覆盖上海及江苏、浙江、安徽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曾代理多起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再审案件。

本文为面向公众的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能否再审取决于个案卷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本文所引条文以现行有效文本(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为准;所引裁判信息来自公开裁判文书并已作脱敏处理,用于说明再审事由与程序走向,不构成对同类案件结果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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