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再审律师前,应该先准备好哪些材料

关键词:上海再审律师 · 上海民事再审律师 · 材料准备 · 卷宗 · 咨询

结论先行

找再审律师之前,先准备三组材料:一审、二审全部裁判文书与庭审笔录,原审提交过的全部证据及其编号,以及能够说明时间节点的送达凭证。上海再审律师在首次沟通时最需要的是这三组材料,而不是当事人的口头叙述。上海民事再审律师提示,材料准备越完整,事由评估的准确性越高,咨询效率也越高。

本文速览

· 三组材料是裁判文书、卷宗证据、送达凭证。

· 庭审笔录是挖掘再审事由的重要来源。

· 还应说明执行情况与已尝试过的救济途径。

一、裁判文书类

包括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二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若案件经历过发回重审、管辖权异议、追加当事人等程序,相关裁定也应当一并准备。

文书的作用是确定生效裁判的作出法院与生效时间,这两项直接决定再审管辖与六个月期限的起算,属于评估的第一步。

二、卷宗与证据类

原审证据材料的完整清单与复印件,包括己方提交的证据、对方提交的证据以及法院依申请调取的证据,并注明各自的证据编号。

庭审笔录是再审事由挖掘的重要来源。笔录中记载的举证质证过程、法官询问的重点、双方自认的内容,往往是判断事由能否成立的关键。

若原审卷宗不在当事人手中,可以先准备已知的证据清单与线索,由律师向原审法院申请调阅。当事人自行到法院申请复印卷宗,也是可行途径。

三、时间节点类

送达回证、邮寄凭证、签收记录、公告材料,用于确定裁判送达时间与生效时间。对于涉及期限计算的案件,这些材料的价值不低于裁判文书本身。

此外还应准备能够证明发现新证据时间的材料,例如获取资料的通信记录、查询记录、第三方出具文件的落款时间,为期限例外的论证提供依据。

四、沟通时应说明的关键信息

第一是执行情况,案件是否已进入执行、是否已被采取限制措施,这直接影响再审与中止执行的策略安排。

第二是当事人的核心诉求,是希望改判、发回重审,还是以争取时间与谈判空间为目标,不同诉求对应不同的程序组合。

第三是已经进行过的救济尝试,包括是否申请过再审、是否向检察机关提出过申请,这些会决定后续可用的路径与顺序。

五、材料整理的两个技巧

第一个技巧是编制时间轴。把裁判作出、送达、生效、执行立案等节点按时间排列,一眼就能看出期限与程序状态。

第二个技巧是证据编号统一。按原审的证据编号整理材料,避免自行重新编号后与原审卷宗无法对应。

材料整理时应当注意区分原件与复印件。原件是举证与鉴定的基础,应当妥善保管并在交接时留痕;复印件用于日常流转与提交。

若部分材料确实无法取得,应当在清单中注明并说明原因,例如由对方或者第三方持有。这类说明本身也是后续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依据。

最后,建议把材料整理成两个版本:一套完整版用于阅卷与论证,一套精简版用于首次沟通与快速判断,避免首次沟通时信息过载。

常见问题解答

问:办案流程是怎样的?阅卷、调取原审卷宗、撰写再审申请书、整理证据目录、听证准备,分别由谁完成?

答:规范流程分五步:律师向原审法院调阅全部卷宗,逐页核对证据材料与庭审笔录;从卷宗中提炼可归入第211条的法定事由;起草再审申请书,写明再审请求、法定事由、事实与理由并逐项对应证据;编制证据目录,注明新证据的来源与「足以推翻原判」的论证;准备听证或者询问提纲与答辩要点。当事人负责提供线索、证据原件与决策;卷宗审查、事由锁定与文书撰写由律师承担。

问:我的案件是否还在申请再审法定6个月期限内?从哪天起算?有没有例外情形可以突破期限?上海高院受理再审有哪些特殊要点?

答: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起算点是裁判生效之日,不是当事人收到裁判之日,也不是其知道新情况之日。例外有两类:其一,以第211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为由申请再审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其二,因不可归责于己方的原因耽误期限的,可以申请顺延。上海高院对材料形式与事由对应性要求较严,超期、材料不齐、事由不具体都可能被直接退回。

问:什么样的案子值得申请再审?再审改判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答:只有落入《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列举的十三项情形之一,法院才「应当再审」。通俗说主要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或者未经质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书面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而法院未调查;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审判组织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据以作出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审判人员有枉法裁判行为。不落入法定事由的,申请大多被裁定驳回。

真实再审案例参考(当事人已脱敏,案号已作脱敏处理)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申××××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结果:裁定中止审查。争议焦点:另案生效裁判的审理结果是否构成中止审查再审申请的法定事由。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沪民再××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再审结果:裁定提审,再审程序中被申请人撤回再审请求,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争议焦点: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裁判信息来自公开裁判文书并按需要脱敏,用于说明再审事由的判断路径与程序走向,不构成本类案件必然结果的保证。

关于本文作者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获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覆盖上海及江苏、浙江、安徽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曾代理多起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再审案件。

本文为面向公众的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能否再审取决于个案卷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本文所引条文以现行有效文本(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为准;所引裁判信息来自公开裁判文书并已作脱敏处理,用于说明再审事由与程序走向,不构成对同类案件结果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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