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但有前提。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法释〔2026〕6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应犯罪分子要求或经其同意,亲友自愿代其退赃,具备三种情形之一的,视为犯罪分子积极退赃——贪污贿赂犯罪适用,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同样适用。三种情形是:全部退赃;配合办案机关追缴且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被查扣冻;共同犯罪中对实际分得部分全部退缴并自愿继续退缴。
钱这件事,往往是家里最先乱、也最容易被人带偏的一件事。一边是"赶紧退,退了就轻",另一边是"千万别动,动了等于认罪"。两句话都不完整。
真正决定这笔钱有没有用、会不会反过来添麻烦的,是同一部解释里的两条:第二十二条管代退怎么算,第二十三条管追缴能追到哪里。家属做这个决定之前,两条都要看。
案件识别信息: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26年5月判决的阳某职务侵占案——湖南日报社旗下红网时刻2026年9月11日报道,被告人阳某在2024至2025年间截留经微信收取的客户货款,累计二十六万余元;案发前由家属代为退还,另以工资抵扣,合计八万余元回到公司;案子2026年4月移送审查起诉,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十万元。案号未见于公开信息。
这个通报的价值在于,它把"家属代退"从一个抽象问题变成了一个有数字的场景。它没能给出的部分,下面也会说清楚。
一、第二十二条写了什么
1.1 第一款认的是"积极退赃"
法释〔2026〕6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认定的是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中的"积极退赃"。条文列了三种情形:
1. 全部退赃的;
2. 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且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
3. 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对实际分取的赃款赃物已经全部退缴,并自愿继续退缴赃款赃物的。
第一种最好理解,退干净就行。第二种针对的是钱已经被控制住的情形——本人未必掏得出钱,但配合的态度和实际效果被计入了。第三种是共同犯罪里最容易被忽略的一条:几个人一起拿的钱,各自对自己实际分到的那部分负责,退完自己那一份,并且愿意继续退,就能认定。
第三种为什么重要?因为共同犯罪里经常出现"我退了别人没退"的僵局。按这一条的写法,一个人对自己分得部分的退缴可以单独评价,不必等其他人。
1.2 第二款才是家属要读的那一句
第一款说的是犯罪分子本人怎么做。第二款把家属接了进来:
应犯罪分子要求或者经犯罪分子同意,犯罪分子亲友自愿代其退赃,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视为犯罪分子积极退赃。
"视为"两个字是关键。它不是"参照",也不是"可以酌情考虑",而是法律上直接当作本人积极退赃来评价。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从宽情节,因此可以落到这个评价上。
适用范围跟着第二十二条走:贪污贿赂犯罪自不必说,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这几个参照执行的罪名,同样在这一条的射程内。
1.3 "要求或同意"不是一句空话
第二款的第一个词是"应……要求"。这个限定条件在实务里的分量,比很多家属想象的要重。
亲友单方面把钱送过去,犯罪分子本人不知情、也没表示过同意的,第二款的入口就没打开。这不是文书格式问题,而是这一条的适用前提本身。
所以真正要做的动作有两个,顺序不能反:先让在押的人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再由家属按这个意思去退。至于这个意思表示怎么留下来、由谁转达、能不能被案卷记下,属于承办环节的具体操作,各地做法不完全一样,建议提前问清楚再动钱。
二、退之前,先把三笔账分开
2.1 退赃、退赔、追缴不是同一笔钱
很多人把这三件事混成一个,结果钱交错了地方。
退赃,退的是犯罪分子自己拿走的那些——违法所得的原本部分。退赔,赔的是被害人的损失,数额不一定等于违法所得,被害人实际损失多少是另一套算法。追缴,是办案机关依职权把该收的收回来,不以当事人主动为前提,第二十三条整条讲的就是它。
家属能主动做的是前两种,第三种是被动承受的。把钱交到哪个账户、以什么名义交、有没有对应的法律文书,决定了这笔钱最后落在哪一格。
2.2 代退不等于认罪
这是家属最怕的一层,也是被人说得最离谱的一层。
退赃是一个事实行为,认罪认罚是一套程序选择。退了钱不等于认了罪,法律上没有这样的推定。反过来也一样: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也不因为退了赃就自动成立。
真正要小心的是另一件事——退赃的动作会被当作对事实的一种态度来评价。在数额本身还有争议的案件里,比如账面少的钱里究竟多少属于侵占、多少属于未结算的提成和借支,如果先把钱按对方的口径全数退掉,后面再争数额,难度会明显上升。
2.3 钱的来源要经得起问
代退用的钱,来历必须干净。
用自己的合法收入去代退,这在第二款里是正向评价。用可能与案件有关的资金去代退——比如涉案款项转出去之后又绕回来——不但换不来从宽,反而可能引出新的问题,甚至牵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评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账户往来本来就密。到账时间、资金来源、账户归属,这三样在代退之前最好能说清楚、留得住凭证。
三、第二十三条的另一面:追缴会追到谁
3.1 从原物到转化物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开头一句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收益,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后面按财物形态分了几层:
一般追缴原物;行受贿双方就贿赂房屋形成合意的,追缴房屋;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原物已转化为其他财物的,追缴转化后的财物;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共同转化为其他财物的,追缴与违法所得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
最后这一层最贴近现实。钱进了家庭账户,和家庭存款混在一起买了房、买了理财,追的不是整套房,是其中对应的份额连同收益。
3.2 等值财产这一句的分量
第二十三条里有一句,家属尤其要看:
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物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减损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依法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拆开看是四种情形:找不到、被善意取得、价值灭失减损、与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落到其中任何一种,办案机关可以转而追缴其他等值财产。
这意味着"钱花掉了就追不回来"是一个不成立的侥幸。花掉了,可能从剩下的合法财产里等额追。
3.3 代持的人会被卷进来
第二十三条最后两句:
赃款赃物尚未交付给受贿人或者已经退还给行贿人的,依法向行贿人追缴;赃款赃物由第三人代为持有、保管的,依法向第三人追缴。
后半句对家属的影响最直接。钱放在父母账户里、放在朋友公司账上、登记在配偶或子女名下,法律上的说法是"由第三人代为持有、保管",追缴的箭头可以直接指向这个第三人。
代持的人要证明这笔钱与案件无关,靠的是资金来源的完整证据链。多数人是在事发之后才意识到这一步,而那时候证据往往已经不好找了。
四、回到衡阳那次代退
4.1 八万余元是怎么退的
前面引的衡阳案里,退钱走了两条路:家属代为退还,加上以工资抵扣,合计八万余元。
这个组合值得留意。代退是家属掏钱,工资抵扣是用本人在公司的应得收入冲抵——两条路的法律评价并不相同,一个可能落在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亲友代退",另一个更接近本人退赃。公开通报没有给出进一步的说明,也不该替它补。
4.2 公开信息里看不到的部分
通报读不到三件事:适用的数额口径、代退被认定的具体情形、从宽情节的完整构成。
二十六万余元按旧口径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一档,判出来是九个月。这个落差从哪来,公开材料没有披露。它可能来自自首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从犯地位中的某几项,也可能与行为时点在2026年5月1日之前、按更有利的口径评价有关。具体是哪一样,只有裁判文书能回答,通报回答不了。
所以这则通报能说明的只有一件事:家属代退在真实案件里确实会发生,也确实会被记下来。它能带来多大的量刑效果,不该从一则通报里推出来。
五、做决定之前,先回答五个问题
5.1 五个问题,按顺序过一遍
1. 他本人有没有作出过明确的意思表示? 这是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入口。
2. 要退的这笔数额,双方有没有争议? 有争议的先谈数额,再谈退。
3. 钱从哪里来? 来源要能自证,且与涉案资金无交集。
4. 退到哪个账户、以什么名义、有没有凭证? 交错的账户等于白退。
5. 家里还有没有以他名义持有、实际却不是他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会追到那里。
五个问题里,只要有一个答不上来,先看,别急着交钱。
5.2 三种说法都别信
说法一:"退得越多判得越轻。" 退赃是从宽情节之一,不是换算公式。没有一个"退多少减多少"的比例表,谁给的都是编的。
说法二:"退了就等于认了。" 退赃与认罪分属两件事,法律上没有这样的推定。但退赃的动作会影响对事实态度的评价,这一点要心里有数。
说法三:"钱转出去就追不到了。" 第二十三条的等值财产条款堵的就是这条路,第三人代持的还会追到第三人。
5.3 可以在评论区问什么
个案的具体情况差异太大,评论区回复不了具体案件。但下面这几类共性问题,可以在下面留言,我会在后续文章里集中回答:代退需要走哪些书面步骤;共同犯罪里只退自己那部分怎么操作;已被查封的财产还能不能主动退;代持财产怎么证明与案件无关。
你可以从这里开始
5.1 的五个问题建议截图存下来。真到了要用的时候,人往往在慌乱里,很难想全。
也可以转给同样在等消息的人——这类事上,最贵的往往是被人一句半截话带着走。
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曾杰(执业证号:14301201410244119)
官网:zhenzelaw.top
本文依据公开发布的司法解释与公开通报案件写成,属类案观察,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办理结果承诺,也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个案处理取决于事实、证据与程序进展,请以承办机关意见和裁判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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