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因言语不和或琐事争执引发的肢体冲突并不鲜见。当冲动过后面对高额的赔偿账单,双方往往追悔莫及。近日,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两名外卖骑手因取餐车辆停放引发口角推搡、致一人十级伤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2025年4月23日,同为外卖骑手的原告邓某与被告刘某在等待取餐时,因邓某车辆被刘某车辆阻挡,加之均需赶时间送餐,遂发生言语争执,继而相互推搡。混乱之中,邓某被推倒在地,致腿部受伤。经专业机构鉴定,邓某韧带断裂、半月板损伤,经过手术治疗仍遗留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因双方协商不成,邓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东坡区法院提起诉讼,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万元。
该案中,刘某认为自己并非故意致伤,邓某在争执中亦有过错,且自身家庭经济困难,一家人的生计全靠他一人送外卖维持,无力承担高额赔偿;邓某则认为,刘某的推搡行为直接导致其伤残,治疗和休养期间无法送外卖,也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由刘某全额赔偿。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梳理案卷后认为,双方并无深仇大恨,仅因口角引发推搡,且均存在一定过错,具备调解基础。
承办法官首先向双方明确,刘某的推搡行为与邓某的十级伤残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依法界定双方权责:邓某在争执中未能克制情绪,亦负有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可以相应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同时告知邓某,诉讼程序审理周期较长,而调解更有利于其及时获得赔偿、缓解经济压力。最后,承办法官结合刘某家庭经济拮据,需赡养患病老人、抚养上初中的女儿的实际情况,劝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
经调解,双方态度有所松动,愿意在赔偿金额上作出让步,最终由刘某赔偿邓某5万余元,双方握手言和,纠纷就此了结。从索赔14万元到实际赔偿5万余元,这不仅是数字的变化,更是过错责任原则在个案中的具体体现。
【案后余思】
遵循过错原则 并非“谁受伤谁买单”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双方行为的平衡评价,责任大小取决于过错程度,而非单纯损害后果。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并非“谁受伤谁有理”,而应审查双方过错——侵权人是否有加害行为与因果关系,被侵权人是否激化矛盾、未尽克制义务。本案中,刘某的推搡行为直接导致邓某十级伤残,应承担主要责任;邓某在争执中未能克制情绪,亦负有一定过错,故依法减轻了刘某的赔偿责任。这一处理既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加害人承担与其过错不相称的赔偿负担,实现了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管住冲动之手,勿因赶时间付出法律代价
外卖骑手群体普遍面临时间紧迫的压力——系统算法的倒计时、平台规则的考核、顾客的催单催促,让“时间”成为他们最稀缺的资源。在这种高压环境下,人与人之间的摩擦成本被无形放大,一旦情绪失控,“赶时间”便容易演变为“赶冲动”,一场取餐口角就可能升级为两个家庭的沉重负担。本案中,十级伤残虽为最轻等级,却已对当事人的劳动能力与生活质量造成不可忽视的影响;而5万余元的赔偿款,对一名靠送单计酬的外卖骑手而言,可能意味着一两年甚至更长时间的血汗钱。冲动从来不是解决问题的捷径,而是法律代价的起点。每一次克制,都是对自己劳动成果的保护;每一次理性沟通,都是对家庭责任的担当。管住冲动之手,守住的不仅是钱包,更是生活的安宁与尊严——别让瞬间的情绪失控,毁掉本该平稳前行的人生。
发挥调解优势,节约诉讼成本
从14万元索赔到5万余元实际赔偿,数字差异背后是调解机制的效能体现。若该案进入完整诉讼程序,不仅需要经历举证、鉴定、开庭、判决乃至可能的上诉,耗时数月甚至更久,还将产生额外的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支出。本案中,承办法官通过释明法律、讲清利弊、体恤被告实际困难,引导双方在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和解。有效实现一次性了结纠纷,避免了诉讼耗时带来的诉累。在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侵权案件中,积极接受调解,往往能以更低成本、更快速度实现权益,避免“赢了官司输了时间”的困局。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因言语不和引发肢体冲突的情况并不少见,冲动过后往往面临高额赔偿和法律追责。遇事不妨先冷静十秒,算一算“法律账”——自己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需要承担主要责任;再算一算“经济账”——这一拳一脚值多少钱、家庭能否承受。换位思考、理性沟通,不仅是个体避免损失的生活智慧,更是法治社会倡导的文明底色。每一次用拳头替代对话,都可能撕裂信任、激化矛盾;每一次用理性化解冲突,都是在为和谐人际关系和基层善治添砖加瓦。学会依法维权、遇事找法,方能从根本上避免纠纷滑向无法挽回的结局。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曹澜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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