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有趣的野外“狗撵兔”游戏,实则是精心搭建的新型赌局。9月20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开设赌场案件:男子徐某甲租地12亩搭建赌场聚众赌博牟利,为赌场提供兔子的陈某也被认定为共犯获刑。二审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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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25年10月,徐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兰考县某村租赁12亩土地,平整场地、安装围栏与射灯,打造野外赌博场地,以“狗撵兔”的形式招揽人员聚众赌博。徐某甲雇佣专人负责看场、收取赌资,每人每日发放300元工资。陈某明知徐某甲私自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仍为其提供兔子用于赌博。
当年10月29日晚,该赌场组织大规模赌博活动,当晚抽头渔利36000余元。其中,徐某甲分得6000余元;陈某为赌场提供兔子59只,非法获利2360元。10月31日晚,徐某甲等人再次组织多人在赌场内以“狗撵兔”的方式进行赌博,陈某为赌场提供兔子。11月1日凌晨,警方当场抓获多名工作人员及参赌人员,对11名参赌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经查实,徐某甲前科劣迹众多,曾多次因危险驾驶、无证酒驾被判刑及行政处罚,屡有违法犯罪记录。案发后,徐某甲、陈某二人均主动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兰考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定,徐某甲、陈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宜区分主从犯。综合徐某甲前科从重情节,以及二人坦白、退赃等从轻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徐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二人退缴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据悉,一审宣判后,徐某甲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开封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徐某甲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导作用,一审量刑已充分考量全部量刑情节,幅度合法适当,遂依法驳回其上诉。
红星新闻记者 顾爱刚
编辑 张寻 审核 任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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