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老李夫妇为儿子张先生在上海购买两套房多次转款,儿子出具借条,约定年利率最高达36%。事后,老夫妻起诉小夫妻,要求共同偿还457万余元及利息。两审法院均认定,没有证据证明儿媳存在共同借款合意,判决由儿子独自承担还款责任。

“我和我父母实际上是一条战线上的。”张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不认同判决结果,称他们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已立案审查。

先后在上海购入两套房子

儿子签下高息借条

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家庭借贷纠纷中,张先生与陈女士2012年结婚,2017年、2020年先后在上海徐汇区、长宁区购房。其间张先生父母多次转款,陈女士也向丈夫转账70万元、21万元用于购房

判决书记载,张先生2017年出具借条借款194万元、年利率36%;2020年借款160万元、年利率24%;2023年再出具一张81.4405万元借条。母亲老李称,首套房资金来自家庭积蓄与对外借款,二套房首付用老家拆迁款。张先生说,当时未想过离婚,主动写上妻子名字。陈女士所转70万元,老李称实为出售婚房款,该婚房系婚前由老李夫妇全款购买。陈女士还在徐州购房,对外称由其父母出资。

双方后来感情破裂、濒临离婚。老李表示,若儿子儿媳生活幸福可不索还,现要求还款以备养老。

记者致电陈女士,说明采访来意后,对方挂断电话,未接受采访。

父母主张借款

儿媳认为是共同筹资和赠与

两审均判由儿子一人偿还

老张、老李起诉儿子、儿媳,要求二人共同偿还本金457.6195万元及利息,利息已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并非要求全额兑现借条上的36%、24%的利率。

陈女士辩称,房屋系出售老家婚房后与公婆共同筹资购买,属赠与,自己从未借款,转账时也无人表明系出借。她称第二套房为丈夫坚持,自己仅同意并转款21万元;家庭矛盾后丈夫在借条签字,自己始终未认可,且丈夫与公婆三人资金长期混同,不应将转账均认定为借款。

一审法院认为,借贷须同时证明款项交付和借贷合意。父母未充分证明陈女士知晓丈夫出具借条及约定年利率36%、24%,子女借款约定高息“明显不符合正常情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有共同高息借款合意;其卖房还款的表述不构成债务加入。丈夫确认债务有效,但效力不及妻子,故判张先生偿还本金457.6195万元及按四倍LPR分段计算的利息。

二老上诉称款项用于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房产,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属共同债务;陈女士曾为公婆银行贷款担保,知情资金来源。徐州中院认为,担保不能推导借贷合意,陈女士未签借条、未事后追认,卖房谈话亦不足证明认可借贷并同意偿还。2025年3月10日,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判决书截图

张先生称已数月无力按时还贷

已申请再审

律师称购房受益不等于借贷合意

张先生申诉称,一方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亦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其已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再审并获立案审查。他表示月入有限,月供约两万元,父母停发每月约一万元补贴后,已数月无力偿还房贷、车贷。老李称借款利息与诉讼开支正消耗家庭积蓄,希望收回当年投入。

律师指出,民间借贷须同时具备借款合意和款项交付,本案无证据证明陈女士有共同借款合意。超家庭日常的大额债务,不能仅凭用于共有房屋即认定共债。对于高息,有律师认为不影响合意认定,本金与利息应分开计算;也有律师认为高息是未认定共债的关键情理依据,本金与利息须独立判定。

(文中张先生、陈女士、老张、老李均为化名)

来源 | 红星新闻

编辑 | 冯进容

审读 | 庞瑞阳

二审 | 蔡志军

三审 |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