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日常生活里邻里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难免会产生矛盾摩擦。不少人遇到心里不痛快,习惯用谩骂的方式发泄情绪,可一旦言语高声外泄,引来旁人围观,就很容易踩上法律的红线。近日,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老李和老孙是同一个小区的业主,老李担任小区业委会主任,老孙是小区的保安。

2025年8月17日傍晚,老孙在自家一楼住宅内,窗户敞开的状态下大声吵嚷,当众辱骂老李,言语里包含“不干人事”“王八蛋”“偷卖小区财物”这类低俗攻击性话语,整个辱骂过程持续了半个小时。夏季傍晚正是居民出门乘凉的时段,现场有近二十位小区住户在窗外听到了全部辱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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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得知这件事后,认为老孙凭空捏造事实,当众对自己进行侮辱,已经侵害个人名誉,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在小区业主群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各类损失共计5000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结合老李提交的监控视频证据,可以确认老孙长时间高声辱骂老李,现场还有多名居民围观听见,该行为已经造成老李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权侵权,需要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责任形式以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主。法官同时指出,如果老孙对业委会工作存有意见,完全可以通过正规渠道向相关部门理性反映诉求,不该选择当众辱骂的方式宣泄不满。

综合全案证据,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老孙向老李出具书面赔礼道歉,道歉文书需要经过法院审核,张贴在小区公告栏,公示时间不少于三日。如果老孙到期拒不履行义务,法院会直接在小区公告栏发布公告,公示本案判决主要内容。

判决生效之后,老孙主动撰写道歉信提交法院,经过审核,道歉信按要求张贴在小区公告栏,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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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案件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