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凌晨的大火,7条人命。其中有一对母女:母亲田甲,女儿田乙。

火灾之后,镇政府垫付了赔偿款。田甲的前夫余某领走了女儿田乙的那一份,然后又盯上了前妻田甲的那98万。他的理由听起来很“顺”:田甲死了,这笔钱应该归女儿田乙;田乙也死了,那不就该归我这个亲爹继承吗?

他把镇政府告上了法庭。一审输了,二审又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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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4点半的火灾

2024年11月16日凌晨4时30分许,湖南桑植县澧源镇八一路一栋居民楼内,203室租赁户宋某存放在室内的废旧锂电池发生热失控,引发火灾。火势通过储物空间迅速向303室蔓延。

303室内的7人不幸死亡。其中包括田甲及其女儿田乙。

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宋某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失火罪于2024年11月17日被桑植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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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被“监管”起来的赔偿款

火灾发生后,当地镇政府组织善后,与死者家属或亲戚签订赔偿垫付协议书,垫付相关赔偿款。

田甲那份协议,是她的姑姑及表亲王某等人与镇政府签订的。协议约定: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总金额1084600元。其中10万元支付给王某,用于办理田甲丧葬事宜;剩余984600元,在2024年11月20日一次性转入某社区账户监管。

协议写得很清楚:待相关权益人协商一致或诉讼后,按协议或法院判决从监管账户转入权利人账户。同时约定,镇政府垫付后,向赔偿责任主体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转移给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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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的“继承逻辑”

余某与田甲于2009年12月结婚,2010年6月生育女儿田乙。2013年1月,两人协议离婚,约定田乙由田甲直接抚养。

余某作为田乙的父亲,已经领取了田乙的垫付赔偿款。

然后他想要田甲那984600元。他的逻辑是:田甲这笔赔偿款的权利人是女儿田乙;田乙死亡后,应由他这个父亲继承。

他向社区领取未果,遂起诉镇政府,要求支付这笔钱。

法院为什么两审都驳回

一审法院的认定很直接:镇政府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

法院的理由是:镇政府出于及时救助、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垫付赔偿款,既非赔偿责任主体,亦非其他继承人和遗产管理人。余某主张镇政府侵犯了其财产继承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驳回,余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但判决背后还有一个更根本的法律问题,余某从一开始就搞错了。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

余某的整套逻辑,建立在一个错误的前提上:他认为田甲的死亡赔偿金是田甲的“遗产”,可以按继承规则流转。

但法律上不是这么算的。

《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关键在“死亡时”三个字。死亡赔偿金是在田甲死亡之后才产生的,是对死者近亲属因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减少和精神痛苦的补偿。人死的时候,这笔钱还不存在,它不可能是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补偿和抚慰,具有人身专属性,不按遗产来分配

既然不是遗产,余某“继承田乙、田乙继承田甲”的链条,从根上就断了。

余某早就不是田甲的“近亲属”了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余某和田甲2013年1月就离婚了。到2024年11月田甲遇难时,两人已经离婚将近12年。余某早已不是田甲的配偶,不属于她的近亲属,对田甲的死亡赔偿金没有任何权利。

他之前能领田乙的那份,是因为他是田乙的亲生父亲,是田乙的近亲属。这笔钱和“继承前妻的赔偿款”是两码事。

那98万到底该归谁

按照法律规定,田甲这笔死亡赔偿金,应当由她死亡时的近亲属共同享有——她的配偶(如有)、子女、父母。

田甲的女儿田乙也在火灾中遇难。田乙的那份赔偿款,已经由余某作为父亲领取了。而田甲那份赔偿款的权利人,是田甲的父母(如有)或其他近亲属。

余某不在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