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二苏案"第三次一审第44天。
从2017年11月苏纪峰、苏晓峰被带走,到今天,两个老人已经在看守所里熬了整整九年。山东高院两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第一次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次说程序违法、漏审附带民事。两次打回去,等于上级法院明明白白告诉临沂中院:这个案子你没办好,重来。
结果呢?重来之后,第三次一审,第44天,越审越离谱。
白天那段录像,去哪了?
第44天庭审,辩护人死死盯住一个细节:葛沟橡胶坝东段管理站的监控摄像头。
这个探头能拍到河面上的全部情况——谁在哪下网、划了多远、用了多长时间,一清二楚。辩护人说,控方只提供了夜间录像,白天的死活不给。为什么?因为白天的放出来,一对比就知道:二苏白天和晚上在同一个区域下网,晚上根本没去什么偷鱼点、杀人点、找砖头沉尸的地方。
控方给的夜间录像里,二苏划船慢得像蜗牛。可他们自己做的侦查实验呢?找了年轻力壮的专业捕鱼人,在理想状态下高强度快划,然后得出结论:"时间足够,能作案。"
这不是扯淡吗?
两个七八十岁的老人,晚上黑灯瞎火在河里找网、摘鱼,怎么可能比白天纯下网只多十几二十分钟?按控方那个实验的逻辑,换博尔特去划船也能"证明"时间够。原始监控摆在那儿,不用,非要拿个脱离实际的实验来凑时间——这叫查明事实?这叫编时间线。
更绝的是,大桥两侧监控显示:白天下网往返一个半小时以上,夜间起网也就两小时左右。夜间多了摘鱼、找网这些工序,居然只比白天多不到半小时?常识上说得通吗?说不通。但控方不管,反正夜间录像给了,白天的你别想看。
其他线索不查,只查二苏
被害人苏庆春死前三个月,村里接连出了好几件事:他的小铁船被人沉了,大铁船雨夜被沉还压了石头,渔网被人割了,还有人跑到他网箱里电鱼被他骂走。
这些事,哪一件不是刑事案件?哪一件不该查?
更关键的是,大铁船沉河的位置,就在后来尸体浮出来的那片水域附近。被害人亲属和同村人的笔录都提到,尸体沉放点应该在老桥以南,跟二苏供述的老桥以北差了一百多米。
这些线索摆在一起,明眼人都看得出来:有人跟苏庆春有别的过节,用夜间沉船、割网这种手法报复,最后可能下了死手。手法相似,地点相近,时间相连——这是典型的"其他线索"。
但办案人员怎么做的?不查。沉船不查谁干的,割网不查报没报案,电鱼不查什么人,他嫌一个不碰。四十多个证人倒是找了不少,可全是围着二苏转的,补口供的、做旁证的、当耳目的。
其他线索不查,只查二苏。这不是侦查,这是先射箭后画靶。
凶器找不到,耳目来凑
说苏纪峰用木棍把人打死,木棍呢?没找到。打捞的人明明说把那根木棍扔到河沿上了,侦查人员当年不去找,等了一年多才出个"未找到"的情况说明。
死刑案件,致命工具都没有,靠什么定?靠口供。口供有疑点怎么办?靠耳目。
看守所里安排了狱侦耳目巴成发,说苏纪峰在监室里跟他聊天承认杀人。可笑的是,苏纪峰入所第三天就通过律师喊冤,要家属找济南北京的律师。一个天天喊冤的人,转头就跟同监室的人说自己真杀人?谁信?
还有个耳目卢某宝,录像里说苏纪峰在看守所见天儿大吃大喝、每周点烧鸡。可同期限讯录像里苏纪峰愁眉苦脸、唉声叹气,辩护律师要消费记录控方不给。更离谱的是,卢某宝在录像里明明说了"死者是淹死的""第二天就漂上来了"这种跟起诉书完全矛盾的话,笔录里一个字不写,只挑对指控有利的部分记。
录像一套、笔录一套,这叫什么?这叫制造证据。
排非?排个寂寞
第32天的时候,辩护方把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铺天盖地递上去:10份物证、18份书证、43名证人证言、两个人的全部有罪供述,要求排除。笔迹鉴定、同录鉴定、送押数据、看守档案、侦查人员出庭,全部申请。
结果呢?一个不排,全部驳回。
入所前讯问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控方说"停电""设备电路问题"。可同一时期电脑打印的笔录好好的,电也没停嘛。用"入所后供述稳定"反推"入所前合法",这逻辑就像说"他后来承认了,所以之前肯定没被打"——荒唐。
更扎心的是,据旁听的人说,合议庭那份"全部不予排除"的决定,基本上就是把公诉人朱学珍的辩论意见抄了一遍。排非程序本来是法庭审查控方取证的,结果法庭连装都懒得装,直接照着公诉人写。
这不是审判,这是公诉书的复读机。
九年了,还要怎样?
从2017到2026,九年。两个老人,一个76,一个77,人生最后的日子全耗在看守所里。山东高院两次发回,第一次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次说程序违法。这已经不是"有争议"了,这是上级法院两次不认账。
可第三次一审,临沂中院的做法是:白天录像不给,侦查实验造假,其他线索不查只查二苏,凶器找不到用耳目凑,排非申请全部驳回,重新鉴定一律不准。
这不是在查明事实。这是在把两个老人往死里按。
2026年9月5日第44天,辩护人把这些一条一条摊在法庭上。到9月22日,家属还在往外发材料、发照片、发庭审记录。可如果法庭连白天那段录像都不敢放,如果其他线索永远不查,如果排非永远是"综合现有证据不予排除"——那开庭44天和开4天有什么区别?不过是让冤案多一层"程序合法"的包装罢了。
说句重话
写到这儿,得说句重话:这不是"办案水平有限"能解释的。
白天录像只给夜间不给白天,是故意的。其他沉船割网线索不查只查二苏,是故意的。木棍不找、耳目造假、排非全驳、决定照抄公诉意见——连在一起看,已经不是粗心大意,不是能力不够,而是有方向、有步骤、有系统地推进一个明知有巨大疑点的有罪指控。
这就踩到徇私枉法的线了。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写得清清楚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就是犯罪。最高检的立案标准也明确:隐匿证据、隐瞒事实、伪造材料让无辜者被追究的,应当立案。
当然,是不是徇私枉法,不能由家属说了算,得由监察委、由上级检察机关去查。但在法庭上,在舆论场里,这些疑点必须被看见、被记录、被追问。
九年,两次发回,第三次一审第44天。白天那段录像还在不在?其他线索到底查没查?耳目笔录和录像为什么两套?排非为什么全驳?
这些问题,临沂中院得回答。不回答,就有人替你问下去。
本文根据庭审旁听记录、此前公开报道撰写。案件尚在审理中,实体有罪无罪以法院生效裁判为准。徇私枉法嫌疑是否成立,须由监察、检察机关依法调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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