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3日《检察日报》3版
聚焦“三个坚持”强化审查逮捕
作者:李领臣 胡锋云
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前端履行审查职能、保障案件质量的第一道关口,直接关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深刻影响侦查取证走向与案件办理质效。开展审查逮捕工作,应当坚持实质观、辩证观、系统观,全面深入把握《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效标准(试行)》,高质效办好捕诉案件。
坚持实质观,防止审查表面化。审查逮捕并非对犯罪事实的终局认定,逮捕本质上是保障诉讼顺利推进的强制措施,其适用必须严守法定要件,坚持实质审查。
一是紧扣证据核心,让社会危险性审查有据可依。侦查机关提请逮捕时,应当随案移送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完整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必须依托在案客观证据,综合全案事实作出审慎认定,杜绝主观推定、笼统判断。实践中,认定犯罪嫌疑人存在“再犯风险、妨害诉讼风险”等法定情形,必须以多次作案、流窜作案、屡犯恶习、串供毁证等具体事实为支撑,杜绝“经审查认为具有社会危险性”之类的空泛认定。当前,多地均已出台社会危险性审查评估指引,细化应当逮捕、可以逮捕、可以不捕、应当不捕四类适用情形,为实质审查落地提供了可操作的标准。
二是强化亲历性办案,让审查结论经得起检验。书面阅卷是审查逮捕的基础环节,但不能替代亲历性核查。应当坚决摒弃“被动阅卷、机械办案”的惯性思维,跳出“受理即审查、见卷即定论”的局限,推动案件审查由“坐堂阅卷”向“书面审查与亲历性核查相结合”转变。尤其是零口供、关键证据存疑等疑难复杂案件,办案检察官应当主动履职、深入核查,通过复勘案发现场、核实证据疑点、当面听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听取并审查辩护律师意见等方式,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确保审查结论建立在实质化审查基础之上。
坚持辩证观,防止办案极端化。辩证观要求审查逮捕工作统筹把握“时、度、效”,因时因势动态调整羁押措施,依法精准把握宽严尺度,提高审查逮捕案件办理质效。
一是当捕则捕、当放则放,防止“构罪即捕”与“应捕不捕”两个极端。当前,“构罪即捕”在实践中已得到有效遏制,但有时出现“应捕不捕”问题,即因办案理念偏差、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解不深等,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敢捕、不愿捕。两类问题的出现根源于对逮捕法定条件的把握失之于宽或失之于严。作为逮捕要件的犯罪事实证据要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要件、社会危险性要件三者缺一不可,任何一个条件的判断都必须以证据为支撑,既不能以有追诉可能为由一律逮捕,也不能因强调捕后实刑而一律不捕。若不该捕而捕,可能造成错误羁押;若依法应当逮捕而不逮捕,有放纵犯罪嫌疑人之嫌。
二是动态审查捕后羁押必要性,防止“一捕了之”与“一放不管”两个极端。逮捕决定作出后,案件事实、证据状况、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表现、退赔谅解情况等均可能发生变化。逮捕时具备羁押必要性的,捕后未必仍然具备,因此,捕后情况变化的,应当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主动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同时,也要防止“一放不管”,变更强制措施后,应做好释法说理和后续衔接工作,防止脱管漏管,确保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坚持系统观,防止诉讼衔接片面化。审查逮捕处于刑事诉讼链条的前端,并非孤立封闭的办案环节。坚持系统观,就是要立足刑事诉讼全流程,坚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向后衔接起诉,打通侦、捕、诉全流程工作,有效破解捕诉脱节、履职片面、监督缺位等问题。
一是把握捕诉一体平衡,兼顾办案衔接与内部制约。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实现了同一办案主体贯穿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全流程,有效提升了办案连贯性与指控犯罪合力。但实践中,可能出现前期逮捕判断固化、后续审查起诉“路径依赖”的问题,导致忽视侦查阶段新增证据和新的犯罪事实,影响案件后续办理质效。为破解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效标准(试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质效标准(试行)》两个质效标准,实行分档评价,以差异化评价机制筑牢内部监督制约防线,倒逼办案人员破除“一捕到底”的固化思维,全程动态审视案件办理。
二是抓实捕后跟踪监督,持续规范引导侦查取证。批准逮捕不是案件办理的终点,而是完善全案证据体系、夯实指控犯罪根基的新起点。实践中,部分案件存在批捕后侦查取证懈怠、补证拖沓滞后、证据链条长期不完善等问题,造成案件出现久拖不决、超期“挂案”等情况。对此,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前端监督、全程履职,对拟批准逮捕的案件,严格对标起诉、审判标准,制发继续侦查提纲,明确下一阶段取证重点、细化取证要求,并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常态化跟踪督促侦查机关补齐证据短板。发现侦查机关消极侦查、怠于取证的,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对证据不足不捕的案件,精准明确补充侦查取证方向,督促侦查机关完善证据体系;对不构成犯罪不捕的案件,持续跟踪督促侦查机关依法及时撤案,切实打通诉讼衔接堵点。
(作者分别为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
第106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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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丨吴贻伙 二审 丨吴荧
来源 丨 检察日报
编辑丨李昂
投稿邮箱丨ahjc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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