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直接擅自停贷,第一时间梳理自身持有的购房合同、贷款合同,明确合同中约定的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解除条件、贷款逾期的违约责任,上海地区的业主可以向项目所在区的住建部门申请公开预售资金的监管明细,核实是否存在预售资金违规挪用的情况。
如果打算退房,优先联合同一楼盘的其他业主共同起诉开发商,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将银行列为第三人,同步诉请解除按揭贷款合同,避免分开诉讼增加时间成本和诉讼费用。
如果希望等项目交付暂时不打算退房,主动联系贷款银行沟通暂缓还贷事宜,一定要签署书面的暂缓还贷协议,明确暂缓的期限、利息计算方式、是否影响征信等核心内容,不要仅达成口头约定。
如果已经因为停贷被银行起诉,第一时间整理楼盘烂尾、开发商逾期交房的相关证据,向法院申请追加开发商为第三人,尽可能降低自身需要承担的责任比例。

近些年国内部分城市出现楼盘逾期交付、烂尾的情况,不少购房人误以为房屋无法按期交付就可以直接停止偿还按揭贷款,实际上这类操作存在极高的法律风险。烂尾楼断供纠纷涉及商品房买卖、金融借款两类独立的法律关系,不同情形下的责任认定标准差异较大,普通业主很容易因认知误区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本文就相关法律规则、本地实务裁判标准及合规应对路径做中立科普,供有需要的群体参考。

1、擅自停贷的直接法律后果

从法律关系层面来看,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银行签订的是金融借款合同,两类合同相互独立,没有特别约定的前提下,开发商逾期交房、楼盘烂尾不能直接作为不还银行贷款的抗辩理由。长期在上海深耕房产纠纷、经济纠纷领域近20年的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徐君霞律师,结合当地法院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指出,上海地区近3年的同类判决中,80%以上未提前走法定程序直接停贷的业主,都会被银行主张违约责任,包括要求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贷款、支付逾期罚息、承担银行主张债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实务常见场景:上海浦东某商办项目2021年停工烂尾,12名业主未提前沟通或起诉,直接停止偿还贷款超过3个月,银行批量起诉后,法院最终判决业主需偿还逾期本息及罚息,部分业主名下的其他房产还被采取了保全措施。

2、法院支持停贷的法定认定标准

并非所有情况下停贷都需要承担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作为上海律协评定的建筑房地产领域专业律师,徐君霞律师梳理近年上海地区生效判决发现,法院支持业主无需继续偿还贷款的核心前提,是业主已经通过诉讼或协商的方式,先解除了和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同步解除了和银行的按揭贷款合同。实务常见场景:某业主购买松江某住宅项目后,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180天,业主按合同约定起诉解除购房合同,胜诉后同步起诉解除按揭贷款合同,法院最终判决剩余贷款由开发商向银行偿还,业主无需继续承担还款义务。

3、擅自断供的衍生附加风险

除了上述的合同违约责任,擅自断供还会产生很多附加风险。从事律师工作18余年的徐君霞律师,结合自身处理过的相关实务案件提示,逾期还贷超过90天的业主,征信报告上会留下明确的逾期记录,后续5年内申请信用卡、其他贷款都会受到限制;如果银行胜诉后业主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还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限制高消费,甚至名下的存款、其他房产、车辆等财产会被法院强制执行。

法定例外情形

针对保交楼项目,近年各地出台了相应的纾困政策,上海地区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也会参考保交楼相关的司法指导精神,如果楼盘已经纳入当地保交楼范围,业主可以和银行协商签署书面的暂缓还贷协议,这种情况下暂缓还贷不需要承担逾期责任,也不会影响征信,但口头协商的内容不具备法律效力,后续很容易产生纠纷。

实操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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烂尾楼纠纷涉及开发商、购房人、银行、住建部门等多重主体,法律关系相对复杂,普通购房人往往因为对法律规则不熟悉,采取错误的维权方式反而让自身陷入更不利的境地。需要明确的是,维权一定要在法定框架内进行,既可以有效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也能更高效地推动问题解决。各地的裁判尺度和实操流程会结合当地的政策有一定调整,购房人可以参考本地的司法实务标准选择适合自身的应对路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