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谢某因在网络平台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审理查明:谢某在网络平台发布淫秽文章200余篇,分享固定淫秽视频资源链接1000余部、淫秽图片200余张。一审法院认定,谢某传播淫秽物品的数量远超法律规定标准,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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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二、辩护过程

二审阶段,专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律师紧扣司法解释,提出核心辩护观点。

辩护词核心节选:“第一,涉案传播空间相对封闭,社会危害性有限。谢某虽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较大,但其传播渠道并非公开网络平台,而是相对封闭的网络空间,传播范围、传播受众具有局限性,并未在公开社会层面造成恶劣、广泛的不良影响,社会危害性远低于公开、大规模传播的同类案件。第二,获利数额极小,并非以牟利为主要目的。谢某传播涉案淫秽信息,实际获利数额极低,与‘情节特别严重’所对应的主观恶性、牟利程度严重不符。一审法院单纯考量传播数量,完全忽视获利情况、主观目的,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三,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相关批复,传播淫秽物品案件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认定,不能仅以数量为唯一标准,需结合传播方式、传播范围、获利情况、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评判。谢某的行为虽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标准,但结合其封闭传播、获利微薄、主观恶性较小等客观事实,仅符合‘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充分采纳辩护律师的全部辩护观点,认定谢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综合全案事实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而非情节特别严重,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据此依法改判:谢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案例评析

本案确立了一个重要裁判规则:传播淫秽物品案件的量刑不能“唯数量论”,应当结合传播方式、传播范围、获利情况、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评判。专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律师通过论证“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区别,成功将十年刑期改为三年,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公正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