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十年保费,真到重疾确诊要用的时候,保险公司一句“遗传性疾病”就想把赔付一笔勾销,这事放在谁身上都得堵得慌。我的判断是,这次某康人寿的拒赔理由,从法律逻辑和证据链条上都站不住脚,更像是拿着模糊的免责条款做柔性拒赔,赌投保人不懂法、耗不起。

仅凭家族病史就能定遗传性疾病吗?

具体到这件事,2011年肖某18岁时,母亲给他投保了某康人寿的终身重疾险,每年缴费2000元,缴费期20年,重疾保额86320元。2026年8月,28岁的肖某在四川省人民医院拿到诊断书,确诊降结肠恶性肿瘤,同时伴有家族性息肉病。9月3日,某康人寿四川分公司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认定本次出险关联家族性息肉病,属于遗传性疾病,依据责任免除条款不予赔付。9月15日,肖某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约定,支付对应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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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撑这个拒赔结论的唯一依据,是肖某的父亲15年前也检测出癌症。既没有安排基因检测确认致病的遗传突变,也没有权威医学鉴定证明这次的结肠癌和遗传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全靠一份家族病史就完成了推定。

这里的关键在于,保险法里早有明确规则,保险公司主张免责的,举证责任完全在保险公司自身,不是让患者反过来证明自己的病不是遗传的。你说人家得的是免责范围内的遗传性疾病,就得拿出实打实的医学证据,不能靠“你爸得过所以你这就是遗传”这种朴素的因果推理。

遗传性疾病是专业性极强的医学概念,其涵盖范围、具体种类都不是普通投保人能知晓的。没有基因检测报告、没有医学权威认定,单靠家族病史就往遗传性疾病上靠,本质是举证责任上的偷懒,法律上站不住脚。

这份免责条款本身有效吗?

退一步说,就算疾病真的和遗传有关联,这份写在合同里的免责条款,就一定能生效吗?答案同样是否定的。

很多人以为合同里印了“遗传性疾病免责”这几个字,就等于保险公司拿到了尚方宝剑,其实根本不是这么回事。这类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法律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概念、具体范围和免责后果,光用黑体字印在合同角落里,不算履行了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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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的代理律师郭刚也提出,这款重疾险的条款中,并没有明确将“降结肠恶性肿瘤、家族性息肉病”列入免责范围。普通投保人谁能凭空知道,家族性息肉病会和遗传性疾病划上等号?又有谁能想到,明明排在重疾保障第一位的恶性肿瘤,转头就能被归到免责类目里去。

这里还有个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如果合同条款存在歧义,法院会按照不利于提供合同一方,也就是保险公司的方向去解释。你自己把条款写得模棱两可,没说清到底哪些病算遗传性疾病,那出事了就不能全由着你单方面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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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很多保险公司的思路特别有意思,卖保险的时候把保障范围吹得天花乱坠,恨不能什么病都能赔,真到理赔的时候就把免责条款无限放大,横竖都是自己有理。

买重疾险要避开哪些隐形坑?

第一个坑就是遗传性疾病的模糊定义。很多产品只笼统写一句“遗传性疾病免责”,但不列明具体病种,也不给通俗解释。真到理赔的时候,但凡你家里有亲属得过类似的病,都有可能被拿出来当拒赔理由。碰到这种条款,一定要提前问清楚具体包含哪些疾病,最好能留存书面的说明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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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坑是既往症的扩大化认定。不少人以为只有投保前得过的大病才算既往症,实际上有些保险公司会把投保前的一些小症状、体检异常指标都算成既往症,哪怕和后来确诊的重疾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也会拿出来拒赔。

第三个坑是确诊标准私自加码。合同里写的是符合通行医学诊断标准即可,理赔的时候可能额外要求你必须做某种特定检查、达到某种特定指标。比如明明基因检测已经确诊重疾,非要你再做有创活检才算数。北京就有过类似案例,法院直接认定这种额外增加的确诊条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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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坑是把亲属病史等同于自身疾病。就像这次的事件,父亲得过癌症,就直接推定儿子的癌症是遗传性的。投保的时候没仔细询问的家族病史,理赔的时候翻出来当拒赔理由,这本身就不符合如实告知的规则。

往深了说,保险的本质是一纸合同,赔与不赔都该讲证据、讲规则,而不是靠保险公司单方面的推定和随意解读。

十年按期交费,一朝确诊重疾,本来就是人生最难熬的时候,要是再被一句轻飘飘的“遗传性疾病”挡在赔付门外,换谁都难以接受。这件事最终怎么判还没有定论,但它给所有买了重疾险的人提了个醒:签合同前多盯一眼免责条款,理赔时多问一句证据依据,别让自己交了十几年的保费,最后只换来一张拒赔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