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转自: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我们还在核实情况,你先别急,有结果会通知你。”这句话,小吕听了整整一年。他没想到,公司居然想用所谓的“调查”,让他的仲裁申请变成一张废纸。
小吕是某连锁餐饮公司的区域运营主管。一年多前,公司以“组织架构调整”为由,向他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通知上只写了“因经营需要”四个字,没有说明具体依据,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小吕觉得这个解除理由站不住脚,当天就通过微信向公司人事总监孙某提出异议:“我这个岗位根本不在调整范围内,你们解除的理由不充分,应当支付赔偿金。”
孙某回复得很快:“你的情况比较特殊,公司需要再调查核实一下,有结果我通知你。”
小吕等了一个月,没有消息。他再次发微信催问,孙某仍然没有直接拒绝,也没有给出处理结论。在此后的整整一年时间里,小吕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持续向公司主张权利、跟进结果,公司始终以“需要上报调查核实”“等待领导审批”“统一梳理争议问题”为由答复,就是不给定论。
转眼距离被解除劳动合同已经过去了一年多。小吕终于不再等了,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但在案件处理中,公司却提出,小吕的仲裁请求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仲裁委应当驳回他的申请。这个抗辩主张让小吕心头一紧,但他还是提交了手机里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证明自己一直在催促公司给个明确回应,而公司却一直以“调查核实”“等待审批”来敷衍自己。
公司的主张并没有被采信,仲裁员指出,小吕的仲裁请求并未超过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仲裁员解释,根据上述规定,小吕每一次向公司催问,都构成“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时效因此中断。中断之后,孙某的回复始终是“还在调查”“再核实核实”“走内部流程”,这些话在性质上是拖延,但不是明确拒绝。“这种拖延策略在法律上产生的后果,恰恰对公司不利--它让时效反复中断,始终没有进入重新计算的起算点。”
接下来,仲裁庭进一步审理了实体问题,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构成违法解除,于是裁决公司向小吕支付赔偿金。
拿到裁决书的那一刻,小吕长长地舒了一口气:“我差点以为这一年多的等待白费了。幸好法律规定站在我这边。”仲裁员则告诉他:“法律之所以站在你这边,是因为你积极向公司主张权利,同时还留存了主张权利的证据,这些都是造成时效中断的关键。有理有据,才能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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