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称系光缆故障所致,责任该谁担?

首先,不能因为医院称“光缆故障”,就直接认定医院没有责任。如果查明120确实因通信线路故障无法接通,首先应调查光缆由谁造成损坏、通信运营商是否存在维护或抢修过错,相关施工单位也可能承担责任。但对于承担院前急救职责的医院和120急救中心而言,通信故障并不当然免责,还要看其是否建立了备用通信和应急调度机制,以及故障发生后是否及时发现、报告并采取替代措施。

其次,本案120急救中心或者医院是否存在应急处置过错,是责任认定的关键。连续10分钟有5次120呼叫未接通,如果系统长期没有外线呼入,却没有及时发现异常,也没有启动备用电话、人工调度或者与110等部门联动,那么即使最初的光缆故障不是医院造成的,医院仍可能因未尽合理的急救保障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再次,本案很可能是多方责任,而不是简单由某一方“全责”。如果运营商存在过错,运营商可能承担责任;如果施工单位违规施工造成线路中断,也可能承担责任;如果120急救系统没有及时发现故障或者缺乏必要的备用机制,医院同样可能承担责任。另外,一般患者高龄、患有严重基础疾病、病情本身凶险,尤其心梗(尤其猝死型)本身致死率极高,即使120第一时间接通、救护车立刻出发,也不能保证救回。所以法院通常不会判全责,而是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延误救治"在死亡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参与度)进行鉴定。最终需要结合线路故障原因、故障持续时间、120系统运行记录、应急预案以及各方采取的补救措施,按照各自过错和原因力确定责任比例。

家属能不能索赔?

当然可以索赔。

一方面,家属当然可以依法主张赔偿,但“120没接通”与“老人死亡”之间,还需要建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老人最终被诊断为“可疑心肌梗死猝死”,心肌梗死本身就可能在很短时间内造成严重后果。经过鉴定,如果在13时16分第一次拨打120时就成功接通,救护车及时到达并实施专业急救,患者当时是否仍然存在现实的抢救机会。如果鉴定认为提前十几分钟能够明显提高生存概率,那么急救延误就可能与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鉴定认为患者在此前已经进入不可逆的死亡过程,那么医院责任就可能明显降低。

另一方面,即使最终认定存在责任,也未必意味着医院或者急救中心承担全部损失。因为这类案件通常需要综合考虑患者自身疾病、发病时间、急救延误时间、急救机构过错程度以及各种因素对死亡结果的原因力。因此,这个案件最终更可能是一个“责任比例”的问题,而不是简单的“医院全赔或者一分钱不赔”。

给大家找一个非常接近这个新闻的案例:因道路施工对通信光缆造成损坏,医院120电话无法接通。2022年9月1日,潘某某在赵某处从事土方回填工作时突感身体不适,家属及路人拨打120十多次均未接通,约80分钟后110到场才联系上医院,但到达时潘某某已死亡。家属起诉赵某、急救中心及医院索赔131万余元。法院认为:潘某某与赵某系承揽关系,赵某未阻止就医且积极助人拨打急救电话,不担责;急救中心非责任主体;医院作为120急救站,未能保障电话畅通长达80分钟有过错,承担15%责任。潘某某自身疾病及未及时就医为主要原因,自担85%。法院判决医院赔偿122,78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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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某某医院承担着某某区120院前急救工作,且120急救电话作为院前急救唯一特服急救方式,赋有一定的在危机时刻挽救生命的公共服务职能,某某医院的急救站作为急救服务的义务机关,应保障120急救电话24小时畅通,及时履行急救义务。本案中某某医院认为因道路施工对通信光缆造成损坏,导致院外信号中断,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即使提交了证据,根据被告某某医院提交的120呼叫登记记录显示,自当天13:10:12至23:59:00,120平台无外线呼入记录,自当天15:25:17至18:14:19,120平台无呼出记录,其情况本身异常,某某医院急救站应及时予以查看和维护。但本案中某某医院并未及时发觉该异常,从而导致未能及时采取合理应急措施维护,造成原告家属等人员长达80分钟拨打120急救电话共计10余次均无法接通,使潘某某丧失了获得急救的机会,故某某医院作为某某区急救站的责任承担部门具有一定过错,本院酌情判决其按照15%承担责任。就这新闻而言,法院的这段说理家属可以直接运用。

由于停电所致,120电话长时间无人接听,最后急救站被判赔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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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运营商的网断了,患者发生疾病多次拨打120打不通,死亡后家属起诉运营商,即便证明不了死亡与运营商的服务瑕疵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运营商网络无法使用,且只有一部电话,仍旧属于服务瑕疵,法院也酌定赔偿了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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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通俗点,就是家属申请法院进行鉴定,一般情况下医院或者急救站能承担个20%左右的责任比例,甚至再不济,法院也会判决进行人道主义补偿,希望家属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