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医院不到800米,开车1分钟就能到,可老人突发心梗,10分钟内5次拨打120全都没接通,最后人没救回来。你说这到底是天灾,还是人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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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号中午,黑龙江富锦市,一位73岁老人外出时突然身体不适。有好心人帮忙打120,10分钟内连拨5次,一次都没通。

后来路人改打110,110也回了一句:急救电话我们也打不通,只能帮你转给医院保卫科。

最后,是医院保卫科打了急救中心一个工作人员的私人手机,救护车才在13时37分赶到。等把人送进抢救室,已经是13时45分。医院诊断“可疑心肌梗死猝死”,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富锦市中心医院120急救中心在9月11日出具的证明材料里写:事发时两部120座机均未响起,当班调度员、驾驶员都在岗位。

院方解释是通信运营商光缆故障,而且这条光缆9月6日就出了问题,7日信号仍断断续续。目前医调委已介入,院方也建议家属走司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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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看,120在法律上到底是什么?

120急救中心不是普通行政机关,它是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医疗机构,通常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受卫健部门监督管理。

在民事关系上,呼救人和120急救中心之间可能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同时,如果急救中心存在过错并造成损害,也可能构成医疗侵权。

120不是普通商业服务,它有法定接诊义务。《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要求,急救中心应当配备专人24小时受理120呼叫,接到呼叫后迅速派车,不得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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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接的电话没接到,法律上可能同时涉及违约和侵权。但在实际维权中,家属更常见的路径是医疗损害责任。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如果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向其追偿。

也就是说,最后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通常是急救中心或医院,而不是某个具体工作人员个人。

那法律要求120做到什么?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21条要求专人24小时受理120呼叫;第22条要求接到呼叫后迅速派车,不得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

更关键的是第14条。它要求急救中心通讯系统不是两部座机那么简单,而应当具备呼叫号码和位置显示、计算机辅助指挥、无线集群语音通讯等功能。

院方证明材料承认,事发时两部120座机均未响起。记者追问有没有应急预案,院方当时没有给出正面答复。这个细节很重要,因为120作为生命热线,至少应有备用接警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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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光缆故障”能不能免责?

不能简单一句话下结论。《民法典》第180条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光缆故障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要看具体原因、是否及时通知、是否及时抢修、是否有备用系统。

但这里有两个问题很关键:第一,院方自己承认光缆9月6日已经故障,7日仍断断续续;第二,120通讯系统按法规本应是一套系统,不是孤零零两部座机。如果明知通信异常,却没有启动备用接警方式,那就很难简单用“光缆故障”完全免责。

真要担责,怎么分?

至少涉及三方。

第一,急救中心或医院。有没有尽到通讯保障义务?有没有应急预案?有没有备用接警通道?如果没有,可能构成管理过错。

第二,通信运营商。《电信条例》要求保障医疗急救等公益性电信服务通信线路畅通;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影响服务的,也应及时告知和报告。如果故障后未及时修复、未及时通知重要用户,运营商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老人自身病情。心梗本身致死率高,这是司法鉴定必须考虑的因素。

但最终赔不赔、赔多少,关键卡在因果关系。

家属会主张:如果13时16分就接通120,800米距离很快能到现场,老人可能还有抢救机会。院方或相关责任方则可能反问:就算更早派车,心梗患者是否一定能救回?

这个“延误”和“死亡”之间有多大关系,需要通过医疗损害鉴定来认定。可能是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也可能是轻微责任,赔偿比例差别很大。

除了赔钱,还有行政责任。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急救中心因指挥调度等原因延误急救服务的,卫健部门可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至于刑事责任,目前看还不能直接下结论。只有后续调查如果发现存在严重不负责任,并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健康损害,才可能进一步触及刑事问题。

这件事最后怎么认定,不能只听一方说法。光缆故障是不是理由,应急预案有没有落实,因果关系到底多大,都要看调查结论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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