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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至2019年间,付女士先后投保了7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合计24.5万元。2021年2月,付女士因脑梗死住院治疗9天。出院后,她多次向保险公司申请轻症疾病“轻微脑中风”理赔,均被拒绝且未获书面拒赔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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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辩称,付女士所患为“多发腔隙性脑梗死”,而保险条款明确约定“腔隙性脑梗塞不在保障范围内”,不符合“轻微脑中风”理赔条件。此外,保险公司还提出诉讼主体不适格、已尽明确说明义务、诉讼时效已过等多项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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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女士委托开尔律师事务所代理。开尔律师梳理病历资料后指出:住院病案首页明确记载主要诊断为“脑梗死”(疾病编码I63.900),符合条款约定的“脑梗塞”定义,保险公司将“腔隙性脑梗死”与“脑梗死”割裂对待缺乏依据。针对诉讼时效抗辩,开尔律师提交了付女士多次申请理赔的聊天记录及录音、以及2021年12月由保险公司人员陪同进行鉴定的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已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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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完全采纳开尔律师意见,认定付女士所患脑梗死符合轻症疾病“轻微脑中风”标准,且诉讼时效因多次主张权利而中断。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轻症疾病保险金4.9万元、豁免2021年2月6日之后的各期保费,并退还2021年至2024年已缴保费42,194元。
本案胜诉,明确了保险公司不得以“腔隙性脑梗死不在保障范围”为由割裂病案记载拒绝理赔,同时提示投保人多次主张权利可中断诉讼时效。开尔律师精准运用病历证据与时效规则,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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