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运城13岁女孩遭强奸,警方不予立案一事有了新的进展。9月22日,该案件已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纪检监察部门对经办民警不予立案的问题,已经立案调查。
由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出具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显示,犯罪嫌疑人韩某某涉嫌强奸一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现已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值得注意的是被害人小敏的“闺蜜”张某某这次也一并被移送起诉,被认定为这起强奸案的共同犯罪。
据受害人小敏讲述,事发当晚,她和朋友张某某以及张某某的男友、之前经张某某介绍认识的韩某某四人前往当地的一家酒吧吃饭,饭后,大家各自回家,这时韩某某提出送她被拒绝。此时的她正在与家人闹矛盾,暂时住在朋友张某某租住的房间内。
小敏刚回到房间不一会,韩某某也赶到了,小敏感到奇怪,就问韩某某怎么知道这里,一问才知道是好友张某某告诉他的。
韩某某一进房间就向小敏提出:“给你888元,你给我弄一下。”韩某某的要求被小敏当场拒绝,她提出这房间内有监控,想以此来吓唬韩某某继续实施犯罪。没想到韩某某立马向张某某打电话求证,在得到张某某明确答复没有监控的情况后,韩某某更加有恃无恐,强行要求与小敏发生性行为。小敏因担心遭到殴打,并没有与其发生肢体对抗,韩某某便趁机对小敏实施了性侵。
事后韩某某并没有向小敏支付888元,而是向张某某转账500元,让她转交给小敏,并要求张某某想办法稳住小敏。张某某在给小敏转账500的同时,还再三叮嘱她不要将此事告诉他的母亲,以便遭到韩某某的报复。
4月30日,经过反复的思想斗争,受害人小敏最终还是向家人吐露了自己的遭遇,并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当地派出所报了警。6月12日,运城盐湖公安分局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认为“证据不足”,“双方自愿”,建议调解处理。小敏的家里不服,于是通过媒体将案件披露,引发广大网友的关注。6月23日,盐湖公安分局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案件进行全面复核,6月24日,案件被盐湖公安分局正式立案,犯罪嫌疑人韩某某被刑事拘留,当初办理此案的民警被当地纪委监委立案调查。
张某某之所以被增加为此案的共同犯罪人之一,是因为是她向韩某某提供了受害人的房间号,并告诉韩某某房间内没有监控,帮助嫌疑人消除了录像取证的风险,在后续的环节中还要求受害人删除聊天记录,并不要将此事告诉家人,试图掩盖韩某某的犯罪事实。张某某的这一系列行为促成了韩某某的强奸犯罪。
最高法、最高检等四部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4条规定:介绍、帮助他人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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