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决定废止《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问题的通知》。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文源自:金融界AI电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