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京都家族信托法律事务中心

编者按

《家族企业治理困境与中国式方案探索(2024-2025中国家族财富可持续发展报告)》(以下简称“财富报告”)自2025年12月发布以来,凭借扎实的调研数据与独到的行业见解,在财富管理与家族企业领域引发热烈反响。众多企业家、从业者纷纷反馈,希望能够细化学习报告观点,解开中国家族企业治理的诸多困惑。为此,建信信托与京都律所精选报告核心议题,推出专题系列连载,力求为广大企业家拓宽治理视野、梳理治理逻辑、找寻破局方向,期待以此系列内容为纽带,共同探索适配本土的家族企业治理与传承之路,助力各家企业行稳致远、基业长青。

家族财富治理与家族财富管理,一词之差,内涵以及作用却有很大的差异。

家族财富治理的广度和深度,远超于家族财富管理所强调的“财富保值增值”,是一项涵盖法律合规、资产隔离、代际传承及治理结构设计的系统性工程。在全球化监管趋严与国内法治环境持续完善的背景下,高净值家庭面临的不仅是财富增值的挑战,更有风险隔离与合规存续的考验。本报告其他各章已经分别就家族企业产权治理、家族治理和家族社会资本治理等议题作了详尽的论述,读者可依需参阅。

我们将重点锚定于家企混同风险、婚姻风险和债务风险等这三类基础性、高发性的风险。

一、家企混同风险

一、家企混同风险

公司是家族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独立承担责任的资格、拥有独立的财产。因此,家族成员作为家族公司的股东,原则上仅仅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家族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调研结果表明,许多家族企业距离建立现代企业治理制度尚有一段距离。尤其在家族企业初创期,治理模式呈现为业主型治理,即企业创始人同时作为经营者,所有权与经营权并未实现分离,家企混同的情况较为常见(详见“家族企业治理困境与中国式方案探索”主题系列三)。

例如,有的创始股东将子女安排进入企业“挂名”,便是一种家企混同的表现,尽管尚不足以构成公司法意义上的法人人格否认,但在家族企业治理的角度,这种混同对于家族和企业治理均产生了负面影响。又比如,有的家族创始人将企业资产视同为个人财产,其深层症结在于企业主未能把握企业经营与家族财富管理的安全边界。

2023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发布,要求“引导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并明确提出“依法推动实现企业法人财产与出资人个人或家族财产分离,明晰企业产权结构”。这与公司法第三条确立的法人财产独立原则相衔接,即要求民营企业必须建立清晰的产权边界。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四十条要求,“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区分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收支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收支,实现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分离。”

因此,家族企业作为民营经济中的主要企业类型,应注重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实现治理规范、有效制衡、合规经营。只有在家族企业建立清晰产权边界的基础上,家族财富才能隔离于企业风险,否则一旦企业经营出现风险,势必殃及家族财富。

二、婚姻风险管理

二、婚姻风险管理

如何有效防范因婚姻变动引发的财产分割纠纷,也应是企业家重点关注的问题。近年来,企业股东或者实控人离婚呈上行趋势。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离婚,不仅是家庭纠纷,还事关企业本身,更关系到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访谈发现,家族企业创始人对婚姻变动引发的风险普遍非常重视,同时也在思考和应用解决方案。事实上,相比对子女的单方赠与、签署婚姻财产协议等方式,信托架构是一种更为彻底的隔离家庭成员个人婚姻风险的法律工具。

根据我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企业主将资产转移至家族信托后,信托财产尽管由受托人以其名义持有,但信托财产与信托公司固有财产相隔离,并不会受到信托公司自身经营风险的影响;受益人仅仅拥有信托受益权,而非拥有信托财产,信托文件可以对受益人受益权处分进行限制。另外,委托人可在信托文件中明确信托财产的分配规则,规定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分配情形和具体分配比例,防范因婚姻变化引发的财产分割问题。家族信托凭借其资产保护、财富传承、隐私保护等独特功能,可确保家族财富不受婚姻关系变化的影响。

三、债务风险管理

三、债务风险管理

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债务风险发生的三类场景:

一是家企混同引发的企业债务风险逆向追溯,导致家族财富承担了企业的风险。对于此类风险,规范股东行为,依法合规管理企业是根本解决之道。家族信托可通过其法定的资产隔离属性和结构化安排,实现资产的法律隔离,同时清晰界定家企资产边界。通过设立信托,企业家主动将原本可能混同的、属于家庭或个人的核心财富(如备用金、特定房产、非经营必需的金融资产等)明确、法律化地剥离出来,装入信托架构。这个过程强制要求企业家梳理个人、家庭和企业资产,有助于建立清晰的资产边界观念和制度。

二是个人为企业债务提供担保或为企业引入投资而签署对赌协议引发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由企业家主动而有意识的行为引发。需要强调的是,家族信托发挥的是未雨绸缪的作用,如果企业家已经实施了前述风险行为,再运用家族信托进行家族财富的风险隔离,不可避免要竹篮打水一场空。

三是企业家子女婚内债务风险,也是企业家财富传承中重点关注的问题。调研发现,企业家在希望取得全面隔离风险效果的同时,往往会想到采用签署婚姻财产协议的方式。事实上,婚姻财产协议无法彻底隔离债务风险。婚姻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就婚姻财产归属的“内部协议”,既可以在婚前签署,也可以在婚内签署。但是,该协议约束的主体是夫妻双方,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夫妻财产协议的情况下,通常不具有约束或对抗外部第三人的效果。在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外部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追责。

其中,“夫妻共同债务”不应理解为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债务。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责任财产并非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有婚前协议或婚内财产协议,对于夫妻一方行为引发的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须以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个人财产在内的全部财产承担偿还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企业主可通过家族信托将子女等家庭成员设为信托的受益人,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灵活的信托利益分配方案,同时在信托文件中明确无论是信托受益权还是信托利益分配都是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如此一来,就可最大程度地实现信托财产与子女配偶的债务风险隔离——即使未来出现极端事件,信托收益依旧可为家庭成员提供稳定的经济来源,避免各自的小家庭陷入经济困境。

无论是未来企业遭遇债务危机,还是家庭成员个人面临债务问题,家族信托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可为家族财富构筑起一道坚固的“防护墙”,确保家族财富的安全。但前提是,企业家应在家族企业处于良好经营状况时设立家族信托。

专家语录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高凌云女士在接受调研时指出:“在我国需要纠正一个有关信托财产独立性的错误观念,即认为信托财产一定独立于信托设立人的其他财产。这一观念让一些人产生了非分之想,同时也容易让人产生信托可以帮助有钱人守住不义之财的误解。信托财产绝对独立于信托受托人和信托受益人的其他财产,但是,信托制度能否有效发挥风险隔离作用有其前提条件,除了信托财产的来源必须合法之外,信托设立人是否仍然对信托财产保留所有权或控制权,也是信托财产是否独立的影响因素之一。如果信托财产不完全转移,或者信托能被信托设立人随意撤销,或者信托财产仍能被其随意动用,则信托可能成立、可能有效,但是信托财产并不独立。”

家族财富治理的核心目标在于系统性对冲家族财富存续过程中的各类潜在风险,既是企业平稳经营、抵御外部冲击的安全屏障,也是企业长远发展战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前文系统梳理了家企混同、婚姻、债务三大高频风险,清晰区分了家族财富治理与传统财富管理的核心差异,同时拆解了家族信托的风控价值与适用边界──只有恪守资产来源合法、事前规划、规范架构搭建等前提,才能真正发挥家族信托工具的风险隔离作用。

对于广大民营企业家而言,跳出单纯追求资产增值的传统思维,搭建适配本土的家族财富治理体系,厘清家企资产边界、前置布局风险隔离工具,才能守住家族积累多年的财富根基,实现家业永续传承。

京都家族信托法律事务信托中心(Family Trust Legal Affairs Center,以下简称“FTLAC”)是京都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财富管理的业务团队,也是我国大陆地区首批专门从事财富管理(特别是家族信托)法律事务研究与实务的机构。FTLAC是一支理论功底与实务能力兼备的充满信义情怀与工匠精神的团队,不仅具有财富管理领域前沿理论研究和各类家族财富管理方案研发能力,而且在长期与境内外相关机构的合作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境内外实务经验,是国内领先的财富管理法律服务团队。

FTLAC已发展出以家族与财富治理为核心的家族全面治理及发展、境内外财富传承、家族信托及其他服务信托(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金信托、股权信托、员工股权激励信托、遗嘱信托、双委托人信托、特殊需要信托、不动产信托、债权信托)、家族慈善、婚姻家事、法税业务、公司治理与企业合规等多个业务板块,可以为客户提供“人”“家”“企”“社”全方位且定制化的专业法税服务,帮助高净值客户实现家族永续、基业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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