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里的四十分钟

说明:本剧基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的张女士与张先生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王某故意杀人案等真实判例改编,人物为化名,用于法律案例分享。

第一幕:摇来的“缘分”

2023年2月,西安。

张强(化名)通过微信“摇一摇”加了一个好友,对方叫刘敏(化名)。两人聊了几天,约在酒店见了一面。

刘敏有丈夫,有孩子。张强知道,但没在意。

3月3日晚上,张强又约刘敏见面。他开着车,在公园门口接上她,驶向一条偏僻的街道。

车停在一处不起眼的路边。两人从后排车门钻了进去。

第二幕:四十秒与四十分钟

事情进行到一半,张强突然停了。

“不舒服……”他捂着胸口,呼吸急促,脸色发白,额头上全是汗。

刘敏慌了。她扶住张强,给他掐人中,拍他的脸,喊他的名字。张强没有回应,身体开始发软。

刘敏继续施救。人工呼吸,按压胸口,摇晃他的肩膀。整整四十分钟。

四十分钟后,张强停止了呼吸。

第三幕:一部手机,一个决定

车厢里安静下来。刘敏坐在张强身边,手还在抖。

她想到了很多事。她想到自己有丈夫,有孩子。她想到如果报警,警察会问她:你和他是什么关系?为什么会在这里?车震?偷情?

她看了看张强放在座位上的手机。屏幕亮着,上面有她的微信头像,有他们的聊天记录。

她把手机拿起来,塞进自己的包里。然后推开车门,走了。

车停在原地,车门关着。张强一个人躺在后排座位上。

第四幕:九天

九天。

张强的手机再也没有亮过。他的家人打电话,关机。发微信,没有回复。问朋友,没人见过他。

九天后的一个下午,警方在路边一辆落满灰尘的车里,找到了张强的尸体。

法医鉴定:张强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而死亡。死亡时间:九天前。

第五幕:法庭上的两个问题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庭审现场。

张强的家属起诉刘敏,要求赔偿48万余元。一审判决刘敏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13.7万余元。双方都上诉了。

刘敏的律师说:“她不是医生,没有专业急救能力。她已经做了人工呼吸、掐人中,能做的都做了。张强自己有病,还主动发生关系,责任在他自己。”

张强家属的律师问了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刘敏有没有救助义务?

法官翻开了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王某故意杀人案”的裁判要旨写得清楚:“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虽无法律或血缘上的保护、扶助义务,但如果双方基于个人意愿在特定时间、私密空间实施特定行为时,相互对另一方具有保护义务,即当一方处于危险状态时,另一方负有积极救助的义务。”

“车是密闭空间,位置偏僻,周围没有人。张强发病时,身边只有刘敏一个人。”法官说,“这种环境下,她不只是‘可以’救,而是‘必须’救。”

第二个问题:她救了吗?

刘敏的律师说:“她施救了四十分钟,她没有放弃。”

法官问:“四十分钟里,她有没有拨打120?”

律师沉默。

法官又问:“她离开的时候,有没有想过,如果当时打了电话,张强可能还活着?”

刘敏低下头,没有回答。

第六幕:判决

法槌落下。

二审法院认定:刘敏在张强突发疾病后,虽然采取了一些简单施救措施,但在施救无效、张强停止呼吸的情况下,未拨打120急救电话,而是拿走张强的手机、独自离开现场,属于消极逃避的不作为。

张强死亡的主要原因系其自身疾病,其明知患有严重心脏病仍在密闭空间内发生性关系,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但刘敏的不作为,“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张先生丧失了送医救治的机会”,应承担次要责任。

判决:刘敏赔偿张强家属共计138,118.8元。

尾声:平行案例

同一个逻辑,在另一个案件里走得更远。

2021年,山东泰安。王某与李某在地下停车场的轿车内发生性关系,李某突发疾病昏迷。王某做了人工呼吸、掐人中,无效后,他没有打120,而是驾车载着李某在路上兜转了两个多小时,期间还关掉了李某的手机。最终送医时,李某已经死亡。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泰山区法院判决: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作为),有期徒刑五年。

区别在哪?张强案是民事赔偿,王某案是刑事定罪。分水岭在于主观心态:刘敏是“怕暴露关系”的逃避,王某是“明知可能死亡而放任”的间接故意。

案例启示
“特定时空”产生救助义务
:当两人在密闭、偏僻、外人难以介入的空间内发生亲密行为,一方突发疾病时,另一方就负有救助义务。这不是道德要求,是法律义务。
施救的核心是“拨打120”
:掐人中、人工呼吸都是辅助。在紧急医疗情况下,
第一时间拨打120
是不可替代的关键步骤。舍近求远、自行处置而延误救援,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
离开现场的法律代价
:拿走手机、锁门离开,不仅是“怕暴露”的道德问题,更是“消极逃避的不作为”。民事上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自身健康是第一责任
:明知有严重基础疾病,仍进行高风险行为,法律上自己承担主要责任。但这不意味着对方可以“见死不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