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学校意外受伤,学校一定要担责吗?也许不少家长觉得学校担责是理所当然,然而,法律讲究的是事实和责任。近期,湖南法院审理多起相关案件,法官指出,学生在学校意外受伤需要按照各方过错合理划分责任。对学校来说,只要充分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可以免除责任。

学生宿舍打闹致同学骨折 学校遭起诉

小李和小许是某寄宿制高中学生,均为16周岁。某日晚饭后休息时间,两人在宿舍内开玩笑。其间,小许突然上前抱住小李,小李顺势回抱,小许随即撇腿将小李摔倒,造成小李右脚三踝骨折。

事故发生后,小李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多项经济损失。小李家长多次协商未果后,将侵权学生小许及其父母、就读学校一并诉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三方共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审理认定,本次事故是因小许在宿舍内突然抱住小李并撇腿将其摔倒所致,小许作为已满16周岁的高中生,应当知晓抱摔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主观上存在过错,其危险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侵权责任。因小许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独立经济能力,全部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对于学校责任,法院审理查明,该校长期通过主题班会、宿舍安全宣讲、班级群通知及张贴警示标语等方式,反复向学生强调禁止在宿舍追逐打闹等危险行为,安全教育工作已做到常态化、制度化。同时,学校宿舍管理制度完善,夜间安排宿管人员定时巡查,硬件设施及宿舍环境均无明显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后,宿管第一时间发现学生受伤,立即核实情况并安抚学生,迅速通知双方家长并协助送医救治,全程处置合规到位,救助及时有效。

因此,学校已尽到法定的教育、管理、救助职责,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驳回要求学校赔偿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玩“警察抓小偷” 引发4万多元赔偿纠纷

无独有偶,邵阳市大祥区也发生过一起因在校园里玩游戏引发的责任纠纷案件。事发当日,9岁的小明与小华在课间玩“警察抓小偷”游戏。两人在教室走廊追逐嬉戏,小华跑至隔壁班教室门口时,转头回看小明是否追来,与正从教室跑出的小亮相撞,小华受伤。经诊断,小华两颗门牙创伤性折断,需接受治疗。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华及其法定代理人将小明、小亮及其监护人、学校诉至法院,索赔共计43720元。

小明、小亮的监护人认为,孩子在学校期间造成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且小华自己扮演“小偷”在逃跑中与人相撞,应负主要责任。学校则提出,平时已通过主题班会、安全标识、放学铃声等开展安全教育,并制定了楼道防踩踏方案、安排教师值班,事故属意外。

当地法院审理认为,小华主动在人员通行密集的走廊参与追逐游戏,在快速奔跑中回头观望、疏于观察前方路况,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自行承担60%责任。小明主动发起追逐游戏,与小华奔跑避险、转头观望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酌定承担20%责任。小亮从教室跑出时未充分观察走廊情况,未尽到谨慎通行的安全注意义务,也酌定承担20%责任。小明、小亮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法院指出,学校平时已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事故发生在下课期间,学校场地较大,不能苛求学校对每个角落、每个学生的动态都能观察到并即刻干预处理,故学校依法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法院核定小华各项损失合计37940元,判决小明、小亮的监护人各赔偿7588元。

法律不会要求学校“超额担责”

一些家长认为,孩子入校后,只要在校园内发生伤害,学校必须担责。实际上,学校并非无限责任人,仅承担教育、管理、安全保障职责。

小李和小许一案的承办人刘英姿介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校园伤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仅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才需承担赔偿责任。“简单来说,学校责任是过错责任,不是兜底责任、无过错责任。不能仅凭损害发生在校园内,就推定学校有错、强制学校赔偿。”

因此,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校园伤害来说,学校只要做好做实常态化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事故处置及时合规,法律不会要求“超额担责”。如果受害方想要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就需要由受害人一方举证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记者了解到,学生之间嬉戏打闹引发的伤害,不能简单归责于一方,而是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加害学生因其行为存在过错、致人损害,其家长要承担赔偿责任;若学校存在安全教育缺失、日常管理不到位等情形,学校要承担相应比例的过错责任;如果受害学生自身存在主动挑衅、违规追逐等过错行为,也要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来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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