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政法机关打击舆情敲诈专项行动中,最近有多个自媒体运营人因涉嫌舆情敲诈被抓。
此次专项行动,也牵出了公关公司。据多个信源透露,某知名公关公司涉案被查。
一些甲方公关表示不能理解。抓自媒体,干嘛把我们的“自己人”也抓了啊!
从办案公安机关的角度说,不存在“被害单位想让抓谁就抓谁,不想让抓的就不抓”的情况。尤其是办理大案、串案,只要是进了程序的,该查就查,凡是有证据证明相关人员涉案的,该抓就会一律抓。
从法理上说,公关公司人员也显然可以成为自媒体敲诈勒索的共犯。其中有两个要件:
共同的犯罪故意:公关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媒体正在实施“发负面‑要挟要钱‑给钱删帖”的敲诈模式,仍然参与。
共同的客观行为:公关公司的业务行为对自媒体敲诈起到促进、辅助作用,放大威胁效果,推动企业交付财物。
实践当中,有的公关公司的“舆情业务”,本质上就是自媒体“打前站”,自己在后面刻意渲染恐惧,说服企业公关:某某自媒体特别不好惹,你们千万不要去平台投诉,那么做会得罪自媒体,之后一直再写你,越弄舆情越大。最后企业公关觉得言之有理,选择就范,由公关公司出面,企业花钱买平安,公关公司和自媒体默契分钱,一个拿到年框,一个挣到“拼缝儿钱”。
除了公关公司,包括从中牵线的媒体人、自媒体人,甚至本企业的公关、其他企业的公关,只要从中获取了利益,都有可能成为自媒体敲诈勒索的共犯。
司法实践中,发生过甲方企业报案后,公安机关查来查去,把甲方企业的公关公司人员乃至有的企业公关也“意外”抓走的情况。
如果是小型公关公司,被政法机关认定设立公司的目的就是实施犯罪的,公司财产和老板的个人财产将不再进行区分。
将公关公司人员视为自媒体敲诈勒索的共犯,判例早已有之,但不多。当时的政法机关都比较“善良”,选择了“大事化小”,没有进行全面追溯。
决定将涉案的公关公司作为自媒体舆情敲诈的共犯处理,在前几个月就有迹可循。
公关公司和自媒体的“合作”,已经引起政法机关关注。
今年5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官方公号发布了一篇普法文章——。
文章称,由某前媒体人组成的自媒体团伙,以“舆论监督”为幌子,于2025年2月至5月向全国180多家企业发出“负面信息求证函”,通过这套“求证函+自媒体曝光”的组合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
这篇发布在最高检官方账号上的文章写到: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令人担忧的是,部分企业在遭遇此情况后,不是第一时间报警,而是寻求公关公司的帮助。”
“一些公关公司为了自身利益,甚至会积极促成企业与自媒体签署协议并从中收取费用,客观上为犯罪团伙的敛财行为推波助澜。”
检察院相关负责人通过这篇文章,向企业发出提醒:拟上市企业在遭遇类似情况时,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只有坚决依法维权,才能从根本上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资本市场的公平秩序。
目前,各地公安机关仍在紧锣密鼓行动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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