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全国多地外卖平台陆续上线“红灯停表”功能,引发社会热议。这是多方协同共治的成果,是算法治理创新的微观样本。但进步不等于抵达终点。商户出餐慢、老旧小区没电梯、暴雨天路面积水、深夜配送的人身安全……骑手面临的困境远不止“红灯”这一个变量。当全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超过8400万人,当算法规则直接影响数千万人的收入与劳动条件时,一个更深层的追问便无法回避:谁能参与制定这些规则?算法协商,正是对这道必答题的回应。
算法协商的制度意义
算法是平台管理劳动者的工具。算法协商,就是让劳动者及其代表参与平台算法规则的制定与调整。过去,算法的制定与调整由平台单方主导,运行逻辑不透明、核心参数不公开、规则调整不告知是常态。算法协商要改变的,正是这种单边主导的权力结构。
制度框架在过去一年间快速成型。2026年3月,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印发《平台劳动规则和算法协商指引(试行)》,首次明确了协商的操作规范。订单分配、收入抽成、工时休息、时间预估、考核奖惩等涉及核心权益的事项均纳入协商范围,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两个月后,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意见》,首次在中央层面提出保障新就业群体对算法规则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
算法协商的制度意义,远不止于“多了一个沟通渠道”。其一,它是对传统集体协商制度的创造性延伸。传统集体协商以稳定的劳动关系和明确的用工主体为前提,但平台用工高度灵活化、个体化、去组织化,传统框架难以直接适用。算法协商绕开了劳动关系定性这个死结,直接切入算法这一核心治理对象,将权益保障的关口从“身份确认”前移到“规则参与”。
其二,它回应了数字时代劳动治理的困境。过往的劳动权益保护,无论是立法基准还是执法监察,都预设了一个可识别的用人单位和一个可测量的劳动过程。但平台经济中,劳动过程被算法黑箱遮蔽,劳动标准由实时运算决定。算法协商回答的是一个全新命题:当“老板”是一行行代码,劳动者如何与代码背后的规则制定者对话?
其三,它触及了数字社会权力分配的根本问题。算法不仅是技术工具,更是权力装置,它分配订单、核定收入、评价绩效,甚至决定谁可以被“优化”出系统。算法协商的意义,正在于把单向的权力关系转化为双向的契约关系,让算法的“统治”变成规则的“共治”。这既是劳动保护的进步,也是数字时代社会正义的应有之义。
三重障碍亟待突破
协商机制的框架已初步搭建,但从制度文本到有效治理,仍面临多重障碍。
第一重障碍,技术门槛与知情权的冲突。协商的前提是信息对称,劳动者需要理解算法规则,才能参与讨论和提出替代方案。但算法的技术复杂性使得大多数劳动者实际上不具备“知情”的能力。“算法透明”在政策文件中已有明确要求,但透明到什么程度、以什么方式透明,仍缺乏标准。算法全公开不现实,涉及商业秘密;完全不透明,知情权即落空。如何在保护商业秘密和保障知情权之间找到平衡点,是制度设计需要回答的问题。
第二重障碍,协商形式与协商实质的落差。当前平台的“恳谈会”“意见征询”等活动,更接近“征求意见”而非“共同决定”。两者的区别在于权力的分配。“征求意见”,则平台保留最终决定权;“共同决定”,则劳动者拥有实质性的否决权和修改权。从前者到后者,涉及协商代表的产生方式、协商程序的约束力、协商结果的执行机制、争议的救济渠道等一系列制度细节。
第三重障碍,个体化劳动与集体化协商的不匹配。这是最深层的结构性困境。平台经济以“个体化”为基本特征,劳动者自主接单、自主安排时间、自主选择工作量,与传统工厂中集体劳动的生产方式完全不同。而协商机制的设计逻辑源于集体劳动关系,工人以集体身份与企业谈判。用一套源于集体劳动的制度框架去适配个体化的平台劳动,存在天然的错位。协商代表如何产生,代表骑手和众包骑手的利益是否一致,协商结果对未参与协商的劳动者是否具有约束力,这些问题在现行制度框架中仍缺乏明确答案。
从制度文本走向有效运转
跨越上述障碍,需要从四个方向着力。
第一,分层推进算法透明。面向普通劳动者,提供“用户友好型”解释,用通俗语言说清楚算法基本逻辑和关键参数,比如配送时间受哪些因素影响、订单如何分配,让劳动者能看懂。面向工会代表和协商代表,提供“专业级”披露,给出足够详细的技术信息,让代表能在协商中提出有依据的替代方案。面向监管部门,建立完整备案制度,确保政府具备实质性的审查能力。
第二,强化协商结果的约束力。明确规定经协商达成的算法规则调整,平台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执行情况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协商代表的产生应通过民主渠道,而非平台指定。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协商结果的,应推动将其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第三,探索行业层面的集体协商。个体化劳动与集体化协商的错位,可以通过提升协商层级来部分解决。把协商从企业层面提升到行业层面,由行业协会、工会和平台企业共同参与,制定行业性的算法规则标准和劳动条件底线。行业层面的协商可以覆盖更广泛的劳动者,避免“一企一议”的低效率,同时减少个体化劳动带来的代表性不足问题。上海在快递行业已形成行业性算法协商协议,在外卖等领域积累了平台层面算法协商经验,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行业层面算法协商制度。
第四,建立动态评估与反馈机制。算法迭代速度快,一次协商达成的规则可能很快被技术变化所超越。要建立定期评估制度,每半年或一年对已协商的规则进行评估,检视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同时建立便捷的劳动者反馈渠道,骑手对算法规则有异议可以随时提出,异议达到一定数量即触发重新协商。此外,可设立中立的算法争议调解机构,在劳动者与平台产生争议时提供快速、低成本的解决渠道。
算法协商将算法规则从平台的单方“管理工具”,转变为劳动者有权参与讨论和修订的“共同契约”。当数千万人的日常生计系于一行行代码,算法就不能只是资本的效率工具,而必须成为承载劳动者权益的公共规则。推动算法协商从制度文本走向有效运转,让劳动者从被动接受者成长为主动参与者,这是算法治理的关键一程,也是数字时代劳动尊严的底线。
(作者为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发展研究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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