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今年办退休。1983年9月进县里的国营纺织厂,2005年厂子改制,之后自己接着缴。社保系统里他的缴费年限是33年,可他掰着指头算,从进厂到退休,足足42年零几个月。

差的这9年去哪了?

不是丢了,是要靠档案和工龄去"认"回来。这件事有个专门的说法——视同缴费年限。

一、先弄明白:什么叫"视同缴费年限"

江苏省目前执行的是《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苏人社规〔2024〕1号),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它的第十一条把话说得很清楚:

《规定》所称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折算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者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缴费的年限,有欠费的应当足额补缴后方可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者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来源:《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苏人社规〔2024〕1号)第十一条

翻译成大白话:制度落地之前,你按国家规定算出来的"连续工龄",国家承认,当作你已经缴过费。

国家层面的定义更早,也更凝练: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来源:原劳动部办公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

二、为什么一分钱没缴,也能算数

这不是照顾,是还账。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道理在于:当年实行的是低工资、高积累。职工创造的价值里,本该留给养老的那一部分,已经通过企业上缴利润的形式进了国家财政,变成了厂房、机器和铁路。既然当时没留下来,如今制度改成缴费型了,这笔账就由政府认下来。所以"视同"不是白给,是国家把历史欠账补上,而且明确由财政承担。

三、卡住两头:从哪天算起,到哪天为止

起点——经批准招工之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根据职工档案中原县以上劳动、人事等有权限部门批准招工手续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原始材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龄计算和缴费年限政策规定认定。

来源:《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苏人社规〔2024〕1号)第十八条

关键在"原县以上劳动、人事等有权限部门批准招工手续"这几个字。有没有这张纸,结果差得不是一点半点。

终点——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者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日。

江苏的规定是:

我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自1996年1月1日起建立,原行业统筹单位建立个人账户时间按照本行业原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规定执行。

来源:《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苏人社规〔2024〕1号)第七条

但要注意,"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者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起点在省内各统筹区并不完全一致,多数地方在1992年前后。所以终点落在哪个月,得看退休时参保地人社部门认定的那个月,不能想当然。

回到老周:1983年9月经县劳动局批准招收为全民所有制固定工,参保地自1992年1月起实行职工个人缴费。那么——

1983年9月至1991年12月,这8年4个月,就是老周要去"认"的视同缴费年限;1992年1月往后,看实际缴费记录。两个加起来,才是他的全部缴费年限。

四、四种情形,结论完全相反

1. 1986年10月以后招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不是"视同",是"实际缴费"

1986年国务院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其中《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明确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和工人共同缴纳。也就是说,这批人从那时起就在缴钱了。

所以1986年10月1日以后招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那段时间要么单位已经缴过(算实际缴费年限),要么属于应缴未缴(走补缴),不能两头都占。

需要提醒的是,该暂行规定已于2001年10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19号)废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3年11月在部长信箱答复中亦予明确。今天它只用来说明历史缴费起点,不能当作现行依据援引。

来源:国务院令第3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部长信箱答复(2023年11月21日)

2. 没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补缴起点整整晚四年

《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苏人社规〔2021〕1号,现行有效)把人分成了两类:

(三)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和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城镇户口的临时工,未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自1992年1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除第(三)项规定企业之外的其他城镇各类企业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以及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自行使用的未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招录的职工,未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自1996年1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来源:《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苏人社规〔2021〕1号)第一条

同样是在国营厂干活,有没有那张批准招工手续,补缴起点一个是1992年1月1日,一个是1996年1月1日,差了整整四年。

这一点在国家层面口径一致。安徽省人社厅在答复省人大代表建议时引述了人社部的明确意见: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工的,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前的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3. 中间断了,前后不一定接得上

被辞退、自动离职之后,既没有办理过调动手续、也没有被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正式接收的,前面那段时间在认定时,很可能会与后面接不上。

反过来,有一种担心是多余的:

下岗职工不论以何种形式实现再就业,都要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原来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0号)

4. 可以补却没补,两头落空

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按本规定可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期间,其补缴后相应时段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未补缴的相应时段不得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也不得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来源:《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苏人社规〔2021〕1号)第三条

五、军龄、知青、机关事业转企业,怎么算

军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规定,尚未参保缴费的军队退役人员,可持有效证明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进企业: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

江苏对1996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退役到用人单位就业的转业、退伍军人,以及2014年9月底前到用人单位就业且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原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过渡性养老金按苏人社规〔2024〕1号第二十五条分段计算。

六、认定靠档案,建议提前一年查

视同缴费年限不是自己报个数,是逐份翻档案认出来的。重点材料:

· 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招工(录用)审批表——最关键的一份
· 转正定级表、历年工资发放表、职工登记表
· 调动手续、行政介绍信
· 知青下乡、入伍退伍材料
· 特殊工种岗位记载(涉及折算缴费年限)

档案可能在人才服务中心、档案馆,也可能在原主管局或改制后的留守机构。建议退休前一年先跑一趟,缺件早补,比临到办手续再补从容得多。

七、这9年,到底值多少钱

视同缴费年限不是个虚数,它直接进两个计算式。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1%。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本人1995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之和×1.2%。

来源:《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苏人社规〔2024〕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缴费年限每多一年,基础养老金多一个百分点;1995年底前每多一年,过渡性养老金再多1.2%。老周那9年,是每月实打实的钱,不是一句"算你缴过"就完了。

各地启动个人缴费的月份不统一,工龄中间有没有断、档案里缺哪几页,都会影响最后认定的月数。具体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档案作出的认定为准,政策把握不准的,尽早到窗口核一遍,别等到办退休那天才发现少了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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