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域外立法参照:刑事辩护律师谈德日韩三国怎样规制商业贿赂
工程领域的人看域外立法,通常不是出于学术兴趣,而是因为三个现实原因。第一,越来越多的施工企业、设计院和监理公司参与境外项目,项目所在国的反贿赂规则直接决定合同风险与人员风险。第二,外资工程企业在中国境内经营,其内部合规手册往往按集团总部所在法域的标准制定,落地时会与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口径发生错位。第三,理解别国怎样设计条文,有助于反过来看清我国条文的结构选择,从而知道哪些地方可以争,哪些地方争不动。
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把商业贿赂纳入刑法调控范围,但立法模式并不相同。据王建剑律师所著《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研究》中的域外立法比较部分,德国、日本、韩国恰好代表了三种不同写法。
第一种是德国的二分模式。德国刑法把商业贿赂分成商业代理人受贿和商业受贿两类。商业代理人受贿,指商业代理人在商业交易中,为竞争目的,未经授权收受利益的行为。商业受贿,指雇员在商业交易中,为竞争目的,收受他人利益的行为。这两类行为的关键限定有两个,一是发生在商业交易中,二是出于竞争目的。德国刑法对商业贿赂的刑罚设置经历过逐步加重的过程,目前最高可处五年有期徒刑。
第二种是日本的专章加特别法模式。日本刑法在第五章业务上侵占罪之后设有受贿罪专章。其受贿罪主体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还包括仲裁人。此外,日本还通过公司法等特别法规定了公司职员受贿罪。这种写法的含义是,刑法典解决基础类型,特别法解决特定行业与特定身份,二者叠加形成覆盖面。
第三种是韩国的业务属性模式。韩国刑法设有业务上受贿罪,把从事医疗、法律、会计等业务的人员,以及从事其他业务的人员纳入受贿罪主体范围。它不逐一列举单位类型,而是以业务属性作为连接点,只要行为人从事该项业务,即可能落入主体范围。
三种写法放在一起看,差别主要在三处。其一是主体的写法,德国以身份与交易场景限定,日本以刑法典加特别法并行,韩国以业务属性概括。其二是行为要件的重心,德国明确要求为竞争目的,日本与韩国更侧重职务或业务与财物之间的关联。其三是刑罚幅度,最高刑各有不同,且都经历过调整。需要强调的是,这些都是趋势与结构上的参照,不能直接搬来作为中国案件的判断依据。
把这三种写法放回工程现场,可以得到三点可以操作的东西。
第一,德国模式里的未经授权这个限定,对应到工程企业,就是岗位权力边界必须写得清楚。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审核人员、项目经理各自能签什么、签多大额度、是否需要复核,如果没有书面清单,一旦出现收受行为,企业很难主张该行为超出授权范围。岗位说明书、授权委托书、审批流程与签批留痕,应当在业务发生时形成,事后补做不仅有证明力问题,还有反向风险。
第二,日本模式里的特别法思路,对应到我国,就是单位合规义务虽然在刑法上另有安排,但在量刑与合规考察中越来越被看重。结算、决算与造价审核环节实行分级授权、两级复核与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折扣、佣金、咨询费写进合同并如实入账,个人账户不得收取供应商与分包商款项,这些制度在案发后会成为评价单位治理水平的材料。
第三,韩国模式里的业务属性,对应到工程领域的高风险岗位,提示我们风险并不只集中在正式在编人员身上。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第三方专业服务人员,虽然不属于施工企业内部职工,但只要其业务行为与工程决策相关,就可能进入评价范围。检索类案时按岗位和环节检索,比按罪名检索更有效。
这里必须划三条边界。第一条,域外条文不能作为我国案件的辩护依据,法庭适用的是我国刑法与司法解释。第二条,制度背景不同,主体范围、数额标准与从宽口径都不能平移,德国的最高刑结构无法用来推断我国案件的刑期。第三条,我国现行口径仍然以第一百六十三条为准,其中第三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照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定罪处罚。判断的关键在于管理权的来源,不是单位的登记性质,也不是资金来源。
数额方面,我国目前是三层结构。三万元是立案追诉标准,来源于2022年修订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六万元与一百万元是档次线,来源于2016年两高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关于本罪数额标准按受贿罪相应标准二倍、五倍执行的换算;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授权幅度内确定。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二)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2024年3月1日施行,本罪法定刑由两档变为三档,第一档由五年以下降为三年以下,三档均并处罚金。看懂了别国的写法,再回头看这三处数字,会发现真正决定结果的仍然是中国法自己的规定。
本文所列为一般性实务梳理,具体案件仍需结合办案地规定、行为时有效的法律与个案证据判断。下一期继续域外比较,谈英美法系的商业贿赂立法,重点是英国反贿赂法中的商业组织未能防止贿赂罪与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对企业合规的影响。
内容出处:本文所述内容依据王建剑律师所著《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研究》相应章节整理。该书从立法沿革、犯罪构成、主体认定、行为认定、证据审查、辩护策略与刑事合规等维度,对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作系统论述。
本文人物姓名、地名、机构名均为虚构,案例援引系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拟制化整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本文为普法实务内容,不构成正式法律咨询。
下期预告:下一期继续域外比较,谈英美法系商业贿赂立法中英国反贿赂法的商业组织未能防止贿赂罪与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对企业合规的影响。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王建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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