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34.

追收未缴出资诉讼案由解读

问题: 追收未缴出资诉讼的适用条件、行使主体、追缴对象及法律程序是什么?

追收未缴出资诉讼,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破产衍生诉讼案由。指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向债务人的股东追缴其未缴纳的出资,以增加债务人财产,保障债权人利益的诉讼。

一、行使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追收未缴出资诉讼的行使主体为管理人。管理人是接管债务人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的法定主体。

二、追缴对象

追收未缴出资诉讼的追缴对象为债务人的股东,即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包括:

1. 未缴纳出资的股东;

2. 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3. 抽逃出资的股东。

三、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股东缴纳出资: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股东向债务人缴纳其未缴纳的出资。

2. 请求判令股东支付利息或赔偿损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股东支付出资利息或赔偿损失。

四、管辖法院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追收未缴出资诉讼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追收未缴出资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实务要点

1、准确把握出资加速到期规则。 破产申请受理后,股东未届满的出资期限加速到期(《企业破产法》第35条)。管理人应要求股东立即缴纳全部认缴出资,不得以"出资未到期"抗辩。

2、充分应对股东抗辩。 股东以"出资未到期"或"诉讼时效届满"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破产法解释二》第20条)。管理人应做好这两类抗辩被驳回的充分准备。

3、区分未缴出资与抽逃出资并选择诉讼策略。 若股东同时构成未缴出资和抽逃出资,管理人可选择提起追收未缴出资诉讼或追收抽逃出资诉讼,或分别起诉。追收抽逃出资可追加协助抽逃人员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