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锴

在“十五五”开局之年,第七次全国行政审判会议立足新时代行政审判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突出强调以严格公正司法来推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深刻提出正确认识和处理“监督与支持”“定分与止争”“抓末端、治已病与抓前端、治未病”等三组关系。这些重大部署进一步深化了对行政审判规律的认识,为高水平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行政审判领域的深入贯彻和重要体现。

01

在监督与支持的统一中坚守严格公正司法

作为司法审判,行政审判的主要功能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最终须落实到不同行政案件的公正审理之中。行政诉讼以行政权的合法行使作为审查对象,法院在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中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会议特别指出,将监督与支持作为正确认识和处理行政审判的重要关系,强调“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寓于监督之中”,其准确揭示了行政审判与依法行政之间的内在关系。例如,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申请案件已累计55.5万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比例高达82%。可见,行政审判对行政机关的支持并不意味着对行政行为的迁就,也不代表降低了合法性审查标准,而是通过严格公正的司法监督促进依法履职。监督越规范、裁判规则越明确,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行为预期就越稳定。例如,地方法院通过建立“3+N”机制,推动法院诉讼服务场所设立行政复议受理窗口,其不只是简单的个案纠错,而是在监督基础上形成对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的支持。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政府采购、行政许可等案件中明确了公平竞争和平等准入等规则要求,把个案合法性审查转化为对行政执法的规范指引。由此,支持寓于监督的关键仍然在于发挥裁判的规范功能,只有守住严格公正司法这一根基,监督与支持才能真正统一于法治轨道之中。

02

在定分与止争的贯通中做实行政争议化解

虽然司法裁判需要在是非辨明中确定权利与义务,但行政裁判的规范效果不能简单停留于作出一份合法性判断。会议特别强调,以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作为行政审判目标,把“定分更重止争”的要求落实到案件审理中。行政争议往往形成于持续发展的行政法律关系。法律意义上的“结案”并不意味着现实意义上的“事了”。如果裁判只完成了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形式判断,却没有真正触及行政争议的实质问题,就有可能出现程序反复或衍生新纠纷等问题。因此,行政审判既要依法判断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要重视裁判是否能有效回应当事人的真正诉求。从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加强法官释明引导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再到压实一审法院实质解决纠纷责任、防止二审程序空转,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已经贯穿于行政审判的多个环节。例如,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行政协议案件中不仅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终止协议通知,同时判令行政机关依法支付补偿金,推动争议一次性解决;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在养老保险资格认定案件中通过释明法律、沟通政策及补充事实材料,最终使群众的实际诉求得到解决。由此,行政审判的质效不能简单以案件审结来衡量,还应关注当事人的实际诉求是否得到回应、行政法律关系是否真正稳定、后续衍生争议是否有效减少。“定分”旨在确立规则和权利义务,“止争”用于检验裁判能否真正解决问题。只有两者相互贯通,行政审判才能使公平正义要求落实在人民群众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实际感受之中。

03

在“治已病”与“治未病”的衔接中

提升裁判法治效能

行政审判的作用不止于解决已经发生的争议,同类行政争议案件的反复出现往往提示着执法程序、裁量标准及制度执行存在共性问题。会议强调,行政审判应当由点到面、以案促治,将个案监督与类案规范结合起来,推行从纠正具体行为转向促进规范履职的工作思路。这种行政审判的深化方向以高质量办案为前提,只有在个案中查清事实、辨明违法原因,才能准确识别行政争议背后的普遍性问题。案件败诉可能是出于事实调查不足、程序履行缺失及法律适用分歧等原因,不同的败诉事由决定在后续审判工作中应完善何种改进机制。如果缺少对败诉原因的具体分析,前端治理就容易停留在一般性要求。只有将裁判揭示的问题转化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才能减少同类争议的发生。例如,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围绕征地拆迁、工伤认定等突出领域,对败诉案件涉及的乡镇和部门开展复盘研判,督促制定整改措施。这表明司法裁判的规范作用需要通过行政机关对问题的识别、整改及反思才能得到落实。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八部委建立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3+N”工作机制,该机制既加强了执法司法常态会商、联合培训及工作衔接,也为行政审判从个案纠错进阶为执法改进的转化要求提供了制度支撑。通过司法建议、行政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行政审判中形成的法律适用标准开始向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传导。这有助于减少不同环节对统一问题的认识分歧,使得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明确相应的法律要求,从而发挥行政复议实质化解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2025年,全国法院受理行政一审案件33万余件,同比上升超过13%,受理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案件21万余件,同比上升超过25%。在全国法院一审行政案件数量明显上升的情况下,行政二审案件、申请再审案件数量实现“双下降”,上诉率、申请再审率也同步“双下降”。面对行政诉讼案件总体增长、行政争议日趋复杂的新形势,行政审判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在于更加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本身的制度效能,即在依法监督中促进依法行政,在公正裁判中实现实质化解争议,在个案审理中形成规则指引。这三组体现行政审判规律的关系最终统一于严格公正司法,也共同指向法治政府建设。由此,才能将一个个案件中的公平正义要求转化为规范行政权运行、化解行政争议以及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的持久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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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6年第17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99期

编辑/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