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8日,杭瑞高速毕节大方段发生一起多车连环相撞事故,车主申先生运输途中的汗血宝马“乌拉”在事故中重伤,于次日凌晨死亡。为保留完整物证用于司法维权,申先生将马匹遗体存放于云南镇雄冷库封存,时长超一年。2026年8月,该案二审宣判,保险公司需赔付13.5万元,赔偿款到账后,申先生于9月7日对马匹遗体完成无害化处理。
涉事汗血宝马“乌拉”出生于2023年5月9日,持有中国马业协会汗血马分会颁发的正规马匹护照,血统纯正。2023年10月,申先生通过拍卖会以9万元价格购入这匹幼马,此后将其寄养在河北唐山马术俱乐部,长期支付饲养费用。为培养赛马,申先生计划将马匹转运至湖南株洲专业俱乐部调训,通过货拉拉平台联系承运司机郭某负责运输。车辆驶出约一百公里后,高速突发连环车祸。
事发当日18时20分,杭瑞高速下行线毕节大方段因前方事故拥堵,大量车辆排队等候通行。朱某均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途经该路段,违规驶入应急车道避让前车,随即撞上郭某驾驶的货运车辆尾部。剧烈撞击后,朱某均紧急向左打方向避险,引发连锁冲撞,最终造成十余台车辆受损、多名人员轻微受伤的连环交通事故。郭某货车车厢内运载的汗血宝马在撞击中遭受重创,经救治无效,于次日凌晨离世。
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明确,肇事司机朱某均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承运司机郭某及其余涉事车辆驾驶员均无责。肇事车辆投保于中国人保遵义分公司,参保险种包含交强险与100万元限额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沟通未能达成一致。申先生为保全物证,避免马匹遗体处理后无法核验损失、界定价值,将“乌拉”遗体冷冻封存于云南镇雄冷库,这一封存时长达到一年零一个月。随后,申先生向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肇事司机朱某均、承运司机郭某及涉事保险公司一并起诉,主张包含购马款、饲养费、转运运费、冷库封存费、善后处置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有据可查的实际投入成本合计143470.74元。
案件一审、二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两项核心问题。当事人就名贵活体动物事故死亡的赔付范围、损失核定方式产生严重分歧。申先生一方主张,涉案马匹属于车载鲜活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交通事故损毁,属于法定直接财产损失,理应纳入保险赔付范围。马匹历经22个月精心饲养培育,价值已远超最初9万元拍卖价格,后续产生的饲养、转运、物证保全费用,均属于事故衍生的合理损失。
保险公司对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但不予认可大部分索赔项目。保险公司提出,购马、寄养饲养费用均为事故发生前的自主支出,不属于事故直接损失;马匹冷冻费用属于人为扩大的损失,善后住宿费不属于事故必然产生的开销,且无有效证据佐证马具损毁事实。在缺少第三方司法鉴定报告的前提下,马匹损失价值无法核定,同时要求扣减其他无责车辆的交强险无责赔付份额。肇事司机朱某均一审未到庭应诉,承运司机郭某仅以自身无事故责任为由抗辩。
大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马匹因交通事故死亡,属于法定的车辆所载物品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财产损失需按照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核算,购置与饲养成本不能直接等同于马匹市场价值。在双方均未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况下,法院结合马匹购入价格、长期饲养投入、各项合理支出及善后成本,酌情核定总损失为13.5万元。
法院同时认定,保险公司无法举证其他无责车辆与马匹受损存在因果关联,相关抗辩不予采纳。涉案赔偿金额未超出肇事车辆商业三者险赔付限额,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付责任,郭某、朱某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驳回申先生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作出后,人保遵义分公司不服结果,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核查全部案件事实,认定保险公司未能举证事故发生时马匹市场价值低于判决核定金额,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6年8月7日二审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足额支付13.5万元赔偿款。9月7日,申先生对封存一年多的马匹遗体完成无害化处理。申先生表示,自身实际投入超20万元,部分开支未得到司法采信,因目前缺少针对名贵马匹的专业价值评估机构,只能尊重最终判决结果。这场维权经历也让他改变了养马的想法,目前他已回到老家镇雄创业,经营电动车门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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