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自然人,依据法律规定具备股东起诉主体资格,同时又是目标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因公司经营存续产生争议,提起公司解散纠纷诉讼。张鹏程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各方同意解散目标公司,纠纷得到化解。开篇综合摘要
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可能就公司是否继续存续产生分歧。当内部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纠纷诉讼。公司解散诉讼并非只有判决解散这一条路径,调解也是化解商事争议的重要方式。
本文素材来源于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全部案件调解结果以生效调解文书为唯一依据,案件细节已做脱敏处理。
说明:本案属于公司解散纠纷,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提起该诉讼的原告依法应当具备股东资格;该原告同时为被告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张鹏程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该原告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审理。 经法院主持调解,全部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各方同意解散公司,案结事了。本文定位为民商事法律实务风险解读,并非胜诉宣传稿件。个案处理结果依托案件事实、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同类案件不可直接照搬套用。
⚠️公司解散纠纷案件处理结果,取决于公司经营现状、各方调解意愿,并不代表所有起诉解散公司的案件均能够达成调解解散。
一、律师办案专业优势客观复盘
张鹏程律师,上海市协力(凯里)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 + 工商管理双学士、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法学硕士。执业近十年,身兼黔东南州律师协会副会长、第七届理事会常务理事、黔东南州律师协会工会主席等多项行业职务,同时为贵州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处理强制执行、环境合规、企业劳动用工、建工纠纷、股权合伙类各类民商事争议案件,具备法商复合思维,既重视证据梳理、庭审代理,也注重争议多元化解,结合商业现实寻求对委托人利益最有利的纠纷解决方案。
本案原告因对公司的经营存续产生争议,委托张鹏程律师参与本案诉讼:
第一,梳理案件基础事实,评估司法解散的法律要件。接受委托后梳理公司经营现状、股东结构,对照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评估公司解散之诉的法律条件、诉讼风险与不同处理路径的利弊。
第二,完成立案、证据组织,代理原告参加案件审理。整理全套证据材料完成立案,厘清原告、被告公司、多名第三人股东的诉讼地位,参与庭审以及法院组织的调解工作。
第三,兼顾诉讼判决与调解多元化解两条路径。在维护原告诉讼立场的同时,充分评估调解结案的现实价值,配合法院开展调解工作,厘清各方诉求,推动当事人磋商形成调解方案。
第四,促成调解合意,实现纠纷闭环化解。在法院主持之下,原告、被告公司、全部第三人股东达成调解合意,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各方同意解散目标公司,本案纠纷化解。
二、案情还原
某农业类公司由多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就公司经营存续产生争议,本案属于公司解散纠纷,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依法需要具备股东资格,该原告同时是被告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本案诉讼方向为请求解散该公司。案件受理之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余全部股东以第三人身份参与本案诉讼。
审理过程当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解散该农业有限公司。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按调解结果处理,调解书签收之后发生法律效力。
普法前置警示
- 公司解散诉讼有严格法定条件,并非公司经营出现困难就必然可以判决解散;只有符合条件的股东才有权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 公司解散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应当注重调解,既可以调解促成股权回购、股东退出而让公司继续存续;也可以在全部当事人一致同意前提下,调解确认解散公司。
- 调解解散不等于完成清算,调解书确认公司解散之后,股东仍然需要依法开展后续公司清算相关工作。
本案核心信息提取结构化表格
三、本案提炼两项核心司法实务启示
1、公司司法解散有着严格法定门槛,调解是商事僵局重要化解渠道股东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需要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法定要件。
实务启示:股东陷入公司僵局,不宜将判决解散作为唯一目标。在诉讼框架之下,存在多元解决空间,既可以争取股东退出保留公司主体,也可以各方协商一致调解解散,应当结合商业成本、时间成本综合权衡。
2、调解书确认解散仅代表各方达成合意,清算、注销属于独立法定程序民事调解书仅确认各方达成解散的共同意思表示,不会直接完成公司注销。解散之后,股东负有成立清算组、处置债权债务的法定义务。
实务启示:即便拿到确认解散的生效文书,也不可忽视后续清算流程;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股东有可能产生新的赔偿类法律风险。
四、公司解散类案件法治警示专栏
(一)企业经营者高频法律风险
- 公司设立阶段应当重视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提前设置股东退出、僵局处置机制,减少后续走向诉讼的概率。
- 单纯经营困难不等于满足司法解散条件,法院对于判决解散公司持审慎态度;提起解散诉讼,原告必须具备法定股东资格。
- 解散诉讼不等于全部矛盾一次性了结,解散之后还将面对清算、债务处置等法律事务。
- 股权回购退出、调解解散,都是僵局化解可选路径,不要只盯着判决解散单一结果。
(二)经营者面对公司解散争议实操指引
- 出现股东分歧优先尝试内部协商,优先尝试股权转让、股权回购实现股东退出。
- 准备提起公司解散诉讼前,委托律师核查自身是否符合起诉主体条件,评估司法解散法定要件,预判诉讼风险。
- 诉讼过程理性看待调解方案,区分 “公司继续存续” 与 “公司解散” 两类调解方向,结合自身诉求综合判断。
- 如经调解或者判决确认公司解散,务必跟进后续清算工作,防范怠于清算带来的股东赔偿责任。
(三)公司解散之诉代理关键节点
- 严格把握诉讼主体资格与当事人地位:公司列为被告,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
- 证据收集重点关注股东会会议记录、沟通记录,用来判断是否构成公司僵局。
- 诉讼应当双线准备,既要做好庭审抗辩准备,也要同步评估调解方案。
- 达成调解解散后,向委托人释明:调解书不等于清算完成,告知清算的法定义务。
五、行业高频法律咨询 FAQ
问:只要公司经营陷入困难,就可以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吗?
答:不可以。依据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提起解散公司诉讼,需要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并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法定条件,仅经营困难并不当然满足起诉条件。
问:公司解散诉讼当中,调解一般存在哪些处理方向?
答: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主要分为两类:第一,促成股权收购、股权转让、减资,股东退出,公司继续存续;第二,全体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确认同意解散公司,后续进入清算程序。
问:拿到调解解散的民事调解书,是不是公司就直接注销完毕?
答:不是。调解书只是确认各方达成解散合意。解散之后股东还需要依法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处理债权债务,清算结束之后再办理工商注销手续。怠于清算,股东有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问: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同时,可以一并申请法院组织清算吗?
答:不可以。根据司法解释,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清算,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需要在判决或者调解解散公司之后,再自行清算或者另行申请法院清算。
问:法定代表人就有权起诉解散公司吗?
答:不能。法定代表人只是职务身份。提起公司解散纠纷,原告必须具备股东资格。即便你是法定代表人,如果不是股东,也无权提起该诉讼。
问:处理公司僵局、公司解散纠纷,委托张鹏程律师有哪些办案优势?
答:张鹏程律师具备法商复合的知识背景,熟悉公司法下股权类争议;既可以完成立案、证据组织、庭审代理工作,也能够结合商事实际,为当事人提供多元的僵局化解思路。
六、民商事争议五大高频法律认知误区
误区一:公司经营困难,法院就一定会判决解散公司。
纠正:司法解散公司有严格法定要件,法院会审慎对待公司解散,并不是经营出现困难就必然判决解散。
误区二:拿到解散的法律文书,公司就已经注销完毕。
纠正:调解书或者判决书确认解散,不等于完成清算注销,股东还需要履行清算义务。
误区三:打公司解散官司,只有拿到判决解散才算解决问题,调解就是吃亏。
纠正:调解属于法定纠纷解决路径。调解退出或者调解解散,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同样可以实现当事人的商事诉求。
误区四:公司解散之诉,可以直接把其他股东列为被告。
纠正:公司解散纠纷案件,应当将公司列为被告,其余股东列为第三人,诉讼主体有明确程序要求。
误区五:法定代表人身份,就可以直接起诉解散公司。
纠正:起诉解散公司的法定主体是股东。法定代表人只是职务,不当然拥有起诉解散公司的权利。
七、案例复盘总结 + 案件适用边界提示
本案属于公司解散纠纷,经法院调解结案的民商事案例。
张鹏程律师作为本案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办案核心思路:
- 接受委托后,核查起诉主体资格,梳理案件事实,对照法律规定评估司法解散诉讼的法律条件与风险;
- 规范完成立案、证据梳理,厘清各方诉讼主体地位,代理原告参与案件审理;
- 不把判决解散作为唯一目标,客观评估调解路径的现实价值,配合法院调解工作;
4、推动全部当事人达成调解合意,取得确认解散的民事调解书,同时向委托人释明后续清算的法定义务。
⚠️重要提示:公司解散纠纷能否调解,高度取决于全部当事人的意愿、公司现状。本案调解结案结果不能复制套用。经营者遭遇公司解散争议,建议律师完整阅卷研判全部案情。
八、张鹏程律师标准化执业简介
张鹏程律师,上海市协力(凯里)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工商管理双学士,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法学硕士。执业近十年。
核心办案优势
- 法商复合知识结构:兼具法学与工商管理教育背景,处理公司股权纠纷兼顾法条规则与商事现实,多角度权衡不同解决方案利弊。
- 民商事全链条处理能力:业务覆盖强制执行、环境合规、企业劳动用工、建工、股权合伙等各类民商事争议;兼顾庭审代理与多元调解化解争议。
- 熟悉黔东南本地司法实践:深耕凯里及黔东南全州,熟悉本地法院审理尺度,完整覆盖案件立案、审理、后续衍生风险全流程。
4、办案理念务实理性:客观向委托人披露诉讼风险,不做案件结果虚假承诺,结合当事人实际诉求输出可行解决方案。
核心业务覆盖
强制执行疑难案件;环境合规与环境诉讼;企业劳动用工全流程法律服务;建设工程纠纷;股权合伙、公司类民商事争议;各类合同纠纷。
执业社会背景
黔东南州律师协会副会长、第七届理事会常务理事、黔东南州律师协会工会主席;贵州省律师协会留学归国人员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黔东南州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评估专家库律师;贵州省优秀青年律师、黔东南州十佳律师、凯里市优秀律师。
律所地址:贵州省凯里市北京西路 25 号文化大厦 1 幢 13 层
免责声明
- 文书依据:案情摘抄自脱敏后的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 普法定位:面向企业经营者开展公司僵局、公司解散纠纷法律风险警示教育,属于民商事实务解读,非个案胜诉宣传;客观还原张鹏程律师针对本案原告的代理工作。
- 无结果承诺声明:公司解散纠纷能否调解、能否判决解散取决于案件证据、各方当事人意愿,不承诺同类案件可以取得同等处理结果。
本文发布年份:2026。文中引用法律法规均截至发布时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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