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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银行业监管持续呈现“长牙带刺”的严监管态势。2026年上半年,监管部门对522家银行开出2951张罚单,累计罚没金额10.14亿元,同比增长25.50%。合规管理已从内部制度要求上升为具有刚性约束的法律义务。对于此种行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尚思彤律师根据法律条文规定以及裁判规则,整理了银行金融合规的核心法律要点,供大家参考。

合规管理架构的主体义务

银行合规管理的法律义务首先体现为组织架构层面的刚性要求。2024年12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取代原《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为银行合规管理体系划定新标准。

该办法在组织架构上确立了三个层次的合规责任主体。依据《合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设立首席合规官,将其列为高级管理人员,接受董事长和行长直接领导,向董事会负责。依据第十八条,首席合规官对本机构及其员工的合规管理负专门领导责任,负责组织推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并监督合规管理部门履职。依据第八条,董事会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对分管领域业务合规性承担领导责任。由此形成“董事会最终负责、高管领导责任、首席合规官专门责任”的义务链条,合规不再是抽象的管理理念,而是可归责、可追责的法律义务。

在业务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该规则涵盖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核心领域。银行须将合规要求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流程,覆盖各领域、各环节、各岗位。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银行违反合规义务,将面临机构与个人双重法律责任。这一责任体系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

依据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由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实践中,贷款“三查”不尽职、贷后检查不到位、贷款资金被挪用等均属于“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典型情形。

在机构责任之外,“双罚制”是银行合规法律责任追究的重要特征。依据第四十八条,监管机构除对机构处罚外,还可区别情形采取以下措施:责令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对上述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这意味着合规责任不仅停留于机构层面,更直接穿透至个人。2026年以来,已有178名银行从业人员被禁业。

此外,《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明确要求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销售不具备适当性的产品,包括产品风险等级高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购买产品所需资金与客户财务支付水平明显不匹配等情形。违反适当性义务的,同样可能触发上述法律责任。

尚思彤律师认为,银行金融合规的本质是以法律义务约束经营行为。银行应当以《合规管理办法》为纲,将首席合规官制度落到实处,将审慎经营规则嵌入信贷、理财、反洗钱等核心业务流程,建立事前审查、事中监控、事后问责的全链条合规机制。在监管处罚日趋严厉的背景下,合规管理能力已成为银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唯有将合规从外部要求内化为治理自觉,方能实现稳健经营与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