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两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井财采投〔2026〕2 号、井财采投〔2026〕3 号),针对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 2026-2027 年资产评估、工程项目预算评审、结算评审服务框架协议采购一标段(二次)项目,两家投标供应商提起投诉,而作为采购人的井陉县财政局同时作为投诉裁决机关,最终将两份投诉全部驳回,也由此引发 “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的合规讨论。
图为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
该项目属于框架协议采购,服务周期覆盖 2026 至 2027 年,采购业务包含资产评估、工程项目预算评审、结算评审。项目于 2026 年 7 月 14 日发布招标公告,8 月 6 日开标,8 月 10 日发布中标公告,河北大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本项目代理机构,项目采购人正是井陉县财政局。
本次投诉分别来自河北博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北瑞梵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两家投标供应商。
河北博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核心投诉事由为项目异常低价审核未通过。
河北瑞梵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则提出三项投诉意见:一是评审委员会在多家供应商报价并列情形下择优排序,未完整记录横向对比评审意见,评审过程透明度不足;二是征集文件服务费计算公式存在明显编制错误,与投标报价条款相互冲突;三是招标文件评审规则存在重大缺陷,项目采用最低报价入围模式,但未设置完善评判细则,评审专家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并且本次评审出现多家供应商同为最低价有效报价、全部通过实质性审查的情况,评审报告没有载明服务方案适用性,评审结论缺少客观支撑。
井陉县财政局审查后认定,两家投诉单位的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作出驳回全部投诉的处理决定。
事件最受关注的争议焦点,在于井陉县财政局同时担任采购人和投诉裁决机关。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投诉的法定处理机关。本项目属于县级财政预算项目,法定投诉处理机关就是井陉县财政局。在现有政府采购制度框架下,采购人属于采购民事主体,财政局的政府采购监管职能属于行政监管主体,二者属于同一单位内部不同职能,现行法律并未直接禁止财政部门处理以自身作为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投诉案件。
但从行政法的回避原则角度看,该情形存在明显争议。财政局一方面是本次采购活动的被投诉人,另一方面又是投诉案件的行政裁决机关,本质上形成 “自我裁决”。尽管现行政府采购规章没有对此设置强制回避条款,但从行政合理性原则上,这种模式极易让采购当事人对裁决的中立性产生质疑。
政府采购投诉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供应商提供独立公正的救济渠道。当监管机关与采购人合二为一时,即便裁决结论实体无误,也会削弱市场主体对政府采购救济程序的信任。
这一案例,也再次抛出政府采购领域长期探讨的议题: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建立更具备独立性的争议解决路径,从程序上消除 “自我裁判” 带来的中立性质疑,保障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维护投标供应商合法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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