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域外比较视角下的实务操作指引:刑事辩护律师谈七件应当按顺序做的事
域外条文不能作为国内案件的裁判依据,但把它与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放在一起看,能照出一份动作清单,而且顺序不能颠倒。据王建剑律师所著《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研究》中的梳理,大陆法系三种写法与英美法系两项制度,提示的重心并不在刑期,而在审查的先后次序。以下七件事,是按这个次序排的。
第一件,先把"没有损害公平竞争"这一条从抗辩清单里划掉。德国刑法把商业贿赂分为商业代理人受贿与商业受贿,两者都要求为竞争目的,商业代理人受贿还要求未经授权。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没有这两项限定。因此,招标结果仍然合规、交易价格没有偏离市场、没有排除其他竞争者,这些都不构成本罪的抗辩事由。写进辩护意见只会挤占真正有效的篇幅。抗辩重心只有两处:财物有没有合法根据,有没有利用职务便利。
第二件,主体按两步审查,不按职业标签。韩国刑法设业务上受贿罪,把从事医疗、法律、会计等业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业务人员纳入主体范围,连接点是业务属性。我国的连接点是实际职责,主体审查是单位类型加职务便利两步,两步都不能省,也不能合并。姚三祥案((2021)粤0306刑初1896号)的成控经理岗位名称并不常见,法院审查其实际承担的结算审核职责后认定具有职务便利;反过来,仅从事一般劳务、不具审批或监督权限的人,可以主张不构成本罪主体。这一步判断错,后面的工作基本作废。
第三件,抄一份办案地数额标准表,表头注明文件名、文号与施行时间。数额只有国内三层口径,不参照域外。三万元是立案追诉标准,来源于2022年修订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六万元与一百万元是档次线,来源于2016年两高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关于本罪数额标准按受贿罪相应标准二倍、五倍执行的换算;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授权幅度内确定,须单独查案发地省一级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二)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2024年3月1日施行,第一档由五年以下降为三年以下,三档均并处罚金。
第四件,建一张时间与金额对照表。跨越2024年3月1日的连续收受,逐笔按行为时有效的法律分别评价,从旧兼从轻;同时依照刑法第八十七条结合所涉档次的法定最高刑逐案重算追诉时效,不能沿用修正前口径。这张表在审查起诉阶段定型,留到审判阶段再提,效果会明显递减。
第五件,画一张岗位权力边界清单。德国商业代理人受贿要求未经授权,这一限定我国没有,但它提示的方向有用:把岗位能够决定什么、只能建议什么,用书面方式固定下来,并在业务发生时留痕。工程现场常见的七类权限是分包选择、采购审批、变更确认、验收签字、进度款建议、结算造价审核、现场签证。这类清单如果写成概括表述,既可能是辩点,也可能成为风险。
第六件,财物按有无合法根据先行剥离六类。合同内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折扣与佣金,不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回扣手续费的评价范围;有成果与市场对价的咨询服务费;以借为名但确有借条、约定期限并有催要记录的借贷;以合伙为名但确有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分红;超过追诉时效的部分;案发前主动退还且并非为掩饰犯罪的部分。周伟生案中六十万元被认定受贿,理由是协议案发后补签、三年未还本息、未表达还款意愿、与谋取利益具有对价关系。可见审查看的是实质,不是名义。
第七件,身份分流材料单独成册,出具时间早于认罪认罚具结。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定罪处罚。判断标准是管理权来源,不是单位登记性质,也不是资金来源。李某案((2014)长县刑初字第402号)中三一重工基建部工作人员收受三点三万元,管理权来源于企业授权而非国家授权,按本罪处理;陈xx1等案((2012)茶法刑初字第149号)中水利工程虽具公共属性,仍按本罪处理。分流一旦错过具结时点,后面基本补不回来。
顺序与资源分配也要提前定。四类辩点的采纳率大致是情节约百分之八十五、数额约百分之三十五、客观行为约百分之二十、主体约百分之十五。最高的一项并不是最先做的一项,顺序应当是先通道、再数额、再次档次、最后情节。
企业侧有三件事。结算决算与造价审核分级授权、两级复核、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折扣佣金与咨询费写进合同并如实入账,个人账户不得收取供应商与分包商款项;建立异常行为与异常数据两类预警。英国反贿赂法设立商业组织未能防止贿赂罪,把企业合规从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我国未设此罪,不能据此追究企业本身的刑事责任,但合规在量刑评价与合规考察中的分量客观存在,这三件事仍要做。
个人侧有两件事。岗位说明书、授权委托书、审批流程、签批记录,全部在业务发生时形成;资金往来不走个人账户,借款一律签书面协议并约定期限。事后补做不仅有证明力问题,还可能带来反向风险。
本文所列为一般性实务梳理,具体案件仍需结合办案地规定、行为时有效的法律与个案证据判断。下一期谈域外比较视角下的罪名分岔,重点是本罪与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的界限在哪里。
内容出处:本文所述内容依据王建剑律师所著《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研究》相应章节整理。该书从立法沿革、犯罪构成、主体认定、行为认定、证据审查、辩护策略与刑事合规等维度,对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作系统论述。
本文人物姓名、地名、机构名均为虚构,案例援引系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拟制化整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本文为普法实务内容,不构成正式法律咨询。
下期预告:下一期谈域外比较视角下的罪名分岔,重点是本罪与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的界限在哪里。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王建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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