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何帆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轻症疾病保险拒赔纠纷,迎来胜诉判决。委托人(化名杨某某,男)投保"重疾险+附加轻症险"组合,因糖尿病性肾病行胰腺移植术获赔重大疾病保险金 30 万元后,又确诊慢性肾衰竭(CKD5 期),向保险公司主张 6 万元轻症疾病保险金却被拒。保险公司连抛三道防线:主险赔付后合同终止、附加险随之失效;慢性肾衰竭未达条款严苛数值标准;索赔已超两年诉讼时效。团队从"新法优于旧法"的诉讼时效、附加险终止格式条款无效、不利解释与合理期待三个维度精准破局,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6 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重疾险与附加轻症险的"主附关系"、疾病定义宽窄、提示说明义务履行情况,在不同产品与不同保险公司之间差异极大。本文仅展示案件部分代理思路,切勿仅凭网络经验或本文自行操作,以免被保险公司反制、错失维权关键时机。
案情介绍
2018 年 6 月,杨某某(化名)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某康乐一生重大疾病保险(B 款升级款)"及"附加某康乐一生轻症疾病保险(升级款)",主险基本保额 30 万元,附加轻症保额 6 万元,缴费期 30 年,年交保费合计约 2974 元(主险 2730 元 + 附加轻症 244.2 元)。
2022 年 7 月,杨某某因糖尿病性肾病等在某医院行胰腺移植术;2022 年 8 月 5 日,在某中医院确诊慢性肾衰竭(CKD5 期)。杨某某就胰腺移植申请重大疾病理赔,保险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30 万元并通知合同终止;但对其慢性肾衰竭对应的 6 万元轻症疾病保险金,以"主险终止、附加险随之失效"及"未达疾病标准"为由拒绝赔付。杨某某多次沟通无果,委托何帆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请求赔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6 万元。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1.主附合同终止抗辩:主险条款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附加险条款约定"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保险公司主张主险赔付 30 万后合同终止,附加险随之消灭,杨某某就一个已终止的附加险主张轻症金"于法无据"。
2.疾病标准抗辩:附加险附表"慢性肾功能损害-肾功能衰竭期"需同时满足 GFR<25%、血肌酐>442μmol/L、持续 180 天三项标准;保险公司主张杨某某病历虽显示慢性肾衰竭,但未满足上述数值条件,不符合赔付条件。
3.诉讼时效抗辩:《保险法》规定非寿险诉讼时效为 2 年,保险公司 2022 年 10 月已短信送达理赔通知并告知合同终止,杨某某最迟此时应知权利被否认,直至 2025 年才起诉,远超 2 年时效。
何帆律师团队部分观点
1.以"新法优于旧法"击破时效抗辩。《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两年时效,在当时系对《民法通则》两年普通时效的参照,并不具有特殊之处;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已将普通诉讼时效统一调整为三年。法院认定,保险法关于非寿险两年时效的规定应随《民法典》保持一致、适用三年,本案诉讼时效应自 2022 年 10 月收到理赔结果起算,杨某某于 2025 年起诉并未超过三年,时效抗辩依法不能成立。
2.击穿"主险终止→附加险终止"的无效格式条款。附加险"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亦终止"的约定,直接关涉投保人核心利益,属典型的异常条款。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既未以加黑加粗等显著方式提示该条,电话回访也仅概括说明保险责任、未解释"主险终止后附加险同时失效"这一重大法律后果,变相减轻了自身责任。依《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及《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附加轻症险在收取独立保费的前提下仍独立有效。
3.以不利解释与合理期待认定达到轻症标准。附加险对"慢性肾衰竭"的界定较医院确诊更为严苛,与公众普遍以医院诊断证明作为确诊依据的通常认知不符,亦有违被保险人对承保风险范围的合理期待;且《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诊断标准与合同约定不符为由拒赔。杨某某早在 2020 年即确诊慢性肾病 4 期、2022 年先后确诊慢性肾功能不全并进展至慢性肾衰竭(CKD5 期),肾功能损害持续加重。依《保险法》第三十条不利解释原则,应认定其满足附加险"慢性肾功能损害-肾功能衰竭期"的出险条件。
本案还有多个关键代理要点因涉及核心诉讼策略不便公开,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证据材料制定专属方案。
案件结果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某保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某赔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60000 元;案件受理费 1300 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本案的胜诉,明确了"主险赔付 ≠ 附加险自动消灭"的裁判规则,打破了"只要主险赔过、轻症险就一并作废"的认知误区,也为重疾险组合产品中"主附险终止条款"的效力边界与"疾病诊断标准"的司法审查,提供了重要实务参考。
本文公开呈现的,仅是本案代理过程中的部分观点与论证思路,并非全部诉讼/谈判策略。保险拒赔案件之间差异极大:投保渠道(线上/线下)、条款具体表述、保险公司是否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病历与事故证据、乃至受理法院的裁判尺度都不相同。文中同类情形,放到您的案件里,认定与结果可能截然相反。相关分析仅供普法参考,切勿直接照搬套用,以免遗漏关键证据或误判策略,反而被保险公司反制、错失维权时机。若您正遭遇保险拒赔,建议携带完整保单、拒赔通知书及病历资料,联系何帆律师团队做一对一案情评估,由我们结合您的真实证据,量身定制专属诉讼或谈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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