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域外比较视角下的罪名分岔:刑事辩护律师谈四条边界线划在哪里
把域外三种写法与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放在一起看,最容易看清的不是刑期,而是罪名之间的分界线。工程领域的案件,往往不止涉及一个罪名,先划清楚边界,再谈量刑,顺序颠倒会浪费大量时间。据王建剑律师所著《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研究》中的梳理,以下四组是工程现场最常遇到也最容易判断错的分岔。
第一组,与受贿罪的分水岭只有一个:是否从事公务。日本刑法在第五章业务上侵占罪之后设受贿罪专章,主体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还包括仲裁人,另通过公司法等特别法规定公司职员受贿罪,写法上是分层的。我国的分流写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定罪处罚。从事公务有三项特征,管理性、代表性、职权性,其中管理权来源是判断的核心,不是单位登记性质,也不是资金来源。李某案((2014)长县刑初字第402号)中三一重工基建部工作人员收受三点三万元,管理权来源于企业授权而非国家授权,按本罪处理;陈xx1等案((2012)茶法刑初字第149号)中水利工程虽有公共属性,法院仍按本罪处理。三档化之后两条通道的差异集中在四处:管辖机关不同、第三档配置不同、数额标准不同、从宽口径不同。分流必须在认罪认罚具结之前提出。
第二组,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对合关系,但两侧标准并不对称。英美法系在这一侧写得更密:英国反贿赂法设立贿赂他人罪、被贿赂罪、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罪、商业组织未能防止贿赂罪四项犯罪;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反贿赂条款与会计条款同时作用,要求企业建立并维持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系统。我国是对合结构,门槛却不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六万元,本罪为三万元,同一笔交易可能出现受贿方已构成犯罪而行贿方未达立案线的情况。要件也不同:行贿侧要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侧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区分正当与否,也不要求实现。肖举峰案((2018)川0191刑初469号)中,施工方梁保才为偷工减料后通过验收给予二十万三千七百七十七元,两侧均被追究刑事责任,肖举峰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第三组,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在手段。索贿是利用职务便利主动索取,行为人虽然主动,但并未使用威胁、胁迫手段;敲诈勒索使用了威胁、胁迫手段,且不要求利用职务便利。工程领域如果以曝光对方商业秘密、散布不利信息相威胁索取财物,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本罪。这一处在域外写法里也有对照:德国要求为竞争目的,我国不作此限,因此索取行为的定性更依赖手段来分。索贿的认定高度依赖行贿人证言,须审查是否存在事后把主动给付描述为被索要的情形。龙有强案((2021)桂0602刑初64号)索贿四十五点三万元,因自首与退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桂越文案((2018)黑0781刑初74号)索贿二十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实刑;姚三祥案((2021)粤0306刑初1896号)索贿二十二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实刑。差别不在数额,在从宽情节的分量。
第四组,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在职务便利还是工作便利。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被赋予管理职责或业务职权,例如被任命为项目现场负责人、被授权负责材料采购,其利用该职权收受贿赂的,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仅从事一般劳务、未被赋予任何管理职责或业务职权的,一般不具有利用职务便利的前提。工程现场普通作业人员了解工地信息、为他人介绍业务,属于工作便利;一旦被赋予材料验收、现场签证职责,性质就发生变化。这一步的判断依据是实际职责,不是岗位名称,也不是用工形式。
还有一处需要单独提示:招投标环节的收受行为发生在项目前期,涉及招标文件编制、资格预审、评标,可能同时涉及串通投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范某案((2015)朝刑初字第3280号)在招标环节收受十一点九九万元。数罪并罚须单独计算,不能因为主刑谈下来就认为整体已经评估完毕。
四步判断顺序可以这样排。第一步走主体通道,判断是否从事公务,适用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分流;第二步把财物按有无合法根据先行剥离,合同内明示如实入账的折扣佣金、有成果与市场对价的咨询服务费、有真实借条与期限催要的借贷,都不在评价范围;第三步区分职务便利还是工作便利;第四步看是否另有威胁胁迫或不正当利益要件,如果有,转入其他罪名评价。
三条纪律要守住。第一,域外条文可作结构参照,不作裁判依据,也不作中外刑期换算。第二,法的时间效力逐笔核对,跨越2024年3月1日的从旧兼从轻,并依照刑法第八十七条结合所涉档次的法定最高刑逐案重算追诉时效。第三,数额三层口径不可混用,抄表注明文件名、文号与施行时间,特别巨大起点单独查案发地省一级规定。
企业侧有三件事:结算决算与造价审核分级授权、两级复核、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折扣佣金与咨询费写进合同并如实入账,个人账户不得收取供应商与分包商款项;建立异常行为与异常数据两类预警。个人侧有两件事:岗位说明书、授权委托书、审批流程、签批记录在业务发生时形成;资金往来不走个人账户,借款签书面协议并约定期限。
本文所列为一般性实务梳理,具体案件仍需结合办案地规定、行为时有效的法律与个案证据判断。下一期谈域外比较视角下的地域司法实践差异。
内容出处:本文所述内容依据王建剑律师所著《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研究》相应章节整理。该书从立法沿革、犯罪构成、主体认定、行为认定、证据审查、辩护策略与刑事合规等维度,对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作系统论述。
本文人物姓名、地名、机构名均为虚构,案例援引系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拟制化整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本文为普法实务内容,不构成正式法律咨询。
下期预告:下一期谈域外比较视角下的地域司法实践差异。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王建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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