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节将至,为切实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从源头上遏制病死畜禽乱丢乱弃现象和非法产品流入市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促进右玉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畜禽定点屠宰制度

右玉县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农村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必须将畜禽送往合法的定点屠宰场进行屠宰。

定点屠宰场为:山西玉羊肉业股份有限公司、右玉县大西口农牧有限公司、山西绿源康达肉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祥和岭上农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右玉县生猪定点屠宰厂。

二、规范畜禽屠宰行为

(一)活畜离开产地或屠宰前,生产经营者(货主)应当通过“牧运通”APP(或“农业农村部政务通”微信小程序)向产地检疫申报点申报产地检疫。申报时,须如实填报并提交养殖场(户)信息、免疫记录、牲畜运输车辆及承运人备案信息等相关资料。右玉县产地检疫申报点设在右玉县袁家村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负责现场检疫受理与相关业务咨询。

(二)检疫申报点受理后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生产经营者(货主)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将检疫合格的牲畜运至定点屠宰场,经屠宰前检查合格后方可屠宰。屠宰后,由驻场官方兽医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四)畜禽肉品须同时具备《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及检疫验讫印章(或其他检疫标志)方可进入市场流通。

三、严禁私屠滥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依据《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产品、屠宰工具设备及违法所得;屠宰畜类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屠宰禽类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

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由公安机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群众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不购买、不使用非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畜禽产品。欢迎社会各界对私屠滥宰、经营加工不合格肉品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右玉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349-8022508

右玉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6年9月21日

小编:李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