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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卡

· 险种: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含住院津贴、非营运车交通工具意外附加险)

· 核心争点:"无有效驾驶证、无有效行驶证驾驶期间"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住院津贴是否受"每次事故最高给付 10 天"限制

· 知险代理一方:原告(被保险人)

· 代理阶段:一审

· 结果与状态:一审部分胜诉,判赔保险金 211000 元、鉴定费 1200 元;逾期利息诉请及住院津贴超出部分被驳回

一、知险核心判断

本案要分清的是:"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无有效行驶证驾驶期间遭受伤害,保险人不承担责任"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即使该行为本身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不免除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线上投保中,保险人虽设置了强制阅读与加粗加黑,但若免责提示环节时间极短、且未实际展示本案所涉免责内容,仍属未尽义务,条款不产生效力。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据此主张:保险公司不能以一条未被有效提示的免责条款,拒付已构成八级伤残的意外保险金;同时,住院津贴的天数上限同样属限责条款,未提示说明的亦不适用。

二、案情与拒赔争议

客户之女于 2023 年 9 月通过线上方式为客户投保个人意外险(尊贵版),保险期间自 2023 年 9 月 13 日起一年,保险责任包括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额 18000 元)、意外身故/伤残(保额 500000 元)、非营运车意外伤害(保额 200000 元)等。2024 年 2 月,客户驾驶拖拉机在省道行驶时被后方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碰撞,交警认定后车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客户不承担责任。客户当日入院,诊断为多根肋骨骨折等多处损伤,共住院 52 天。2025 年 1 月,司法鉴定机构依《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认定客户 13 根肋骨骨折构成八级伤残,且本次交通事故在其残疾后果中起完全作用;客户支出鉴定费 1200 元。

2025 年 3 月,保险公司发出《人身保险拒赔通知书》,以客户驾驶无有效行驶证及有效驾驶证的车辆导致事故为由,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B 款(互联网专属)条款》第八条第 3 款拒赔。保险公司另抗辩:线上投保流程设了强制阅读、免责条款已加粗加黑展示,已尽提示义务;无证驾驶属法律禁止行为,无需明确说明;投保人通过保险经纪公司投保,对条款应有更高认知;住院津贴按保单特别约定第八条因手术住院每次事故最长给付 10 天,应为 1000 元而非 5200 元。

法院查明,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视频全长 1 分 34 秒,其中提示免责部分时长仅 2 秒,且没有关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拒赔的免责提示。客户在庭审中亦确认,其所驾拖拉机无农机监理机构颁发的行驶证和驾驶证。

三、知险如何处理

以下处理思路是知险律师与理赔专家围绕本案材料讨论研判的结果。

团队把本案拆成"免责条款效力"与"金额核算"两条线。

第一条线:知险逐帧核对了保险公司举证的投保视频,重点记录两个可核对事实——提示免责环节时长仅 2 秒,且该环节并未出现"无有效驾驶证/无有效行驶证驾驶期间不赔"的具体内容;由此主张保险人不能以"已设置强制阅读、条款已加粗"概括替代对具体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

第二条线:知险整理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客户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事故与其驾驶资质之间并无因果关系,进一步削弱免责条款适用的合理性基础。

第三条线:知险核对了伤残等级与两项保额的给付比例,确认八级伤残对应 30% 比例,意外伤残 150000 元、非营运车意外 60000 元,两项合计 210000 元,另按住院 52 天主张住院津贴 5200 元;同时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主张鉴定费应由保险人承担。对客户确无拖拉机驾驶证、行驶证的事实,知险未作否认,而是把抗辩集中在条款效力与提示义务上。

四、法院认定与案件结果

关于免责条款:法院认定,投保视频显示提示免责部分时长仅 2 秒,且没有关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的拒赔提示,保险公司未对该免责条款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关于赔付金额:法院确认客户住院 52 天、构成八级伤残,判令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残保险责任保险金 150000 元、非营运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金 60000 元、住院津贴 1000 元,合计 211000 元。

关于鉴定费:法院援引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认定客户为确定伤残等级支出的鉴定费 1200 元属为确定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判由保险公司承担。

不利部分:法院认为双方对事故是否属免责范围确存争议、需通过诉讼认定,保险公司不属于无故拒付,故对客户主张的保险金利息不予支持;住院津贴按每次事故最高 10 天计算为 1000 元,超出 5200 元主张的部分未获支持。判决第三项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4546 元,客户负担 63 元,保险公司负担 4483 元。

案件来源与办理信息

· 依据本案裁判文书整理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5)桂 0103 民初 XXX号

· 审级:一审

· 承办律师:刘律师(刘瑞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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