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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针对太原海信汇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私募基金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多项违规情形,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相关情况将同步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查实,太原海信汇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经营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三类违规行为:未及时报告管理人相关重大事项、管理人财务管理不规范、管理人履行职责方面存在欠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山西证监局作出本次监管处置,同时要求公司高度重视现存问题、充分汲取教训,严格依法合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通过有效举措完成全面整改。

根据监管要求,太原海信汇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需在2026年10月16日前向山西证局提交完整的书面整改报告。决定书同时载明,若公司对本次监督管理措施存在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涉及的违规对应法规及处置依据如下:

违规情形 对应违反条款 处置依据条款 未及时报告管理人相关重大事项、财务管理不规范、履职存在欠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