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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案件中,涉案数额巨大往往意味着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起点。若真实货主尚未归案,当事人还容易被侦查机关视为共同犯罪中作用最大的人员之一,面临主犯认定与实刑风险。烟台宫矫健律师带领煦滨刑辩团队,在冯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一案中,面对当事人已被批准逮捕、侦查初期拒不认罪认罚、主犯尚未归案等多重不利因素,通过精准定位主从犯辩护焦点,灵活运用“当事人认罪认罚+律师独立开展罪轻辩护”双轨策略,最终在一审阶段成功争取从犯认定并适用缓刑,使当事人避免牢狱之灾。本文将复盘该案的辩护思路与关键突破。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冯某某与丛某某等三人共同商议,为谋取非法利益,策划并实施海上走私活动。三人分别联系码头、货源及货运方,形成较为完整的走私链条。在共谋过程中,三人明知涉案冻肉产自疫区,仍决定以海上偷运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将共计30余吨国家禁止进口的疫区冻肉非法运输入境,后被查处。侦查机关以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对冯某某立案侦查。

二、争议焦点

  1. 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应认定为主犯还是从犯?
  2. 涉案数额的计算方法与认定依据是否准确?
  3. 在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律师能否独立开展罪轻辩护?
  4. 真实货主尚未归案,是否影响对冯某某从犯地位的认定及缓刑适用?

三、办案过程及辩护亮点

侦查阶段,冯某某家属委托煦滨刑辩团队介入。接受委托后,团队第一时间通过会见冯某某了解、梳理案情,并展开一系列辩护与沟通工作。但因涉案数额巨大,法定刑已达五年以上标准,且冯某某侦查初期拒不认罪认罚,侦查阶段冯某某被批准逮捕。另查明,因本案真实货主尚未归案,侦查阶段中将冯某某视为共同犯罪中作用最大的人员之一。

案件提起审查起诉后,煦滨团队通过前期阅卷、分析在案证据,认为本案基本事实已经较为清晰,核心辩护空间在于主从犯情节的争取。同时,结合在案证据情况,经与冯某某充分沟通、释明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规则,团队确定了“当事人认罪认罚+律师独立开展罪轻辩护”的双轨策略。由律师独立辩护,针对案涉数额(主要是计算方法以及数额认定依据)以及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地位与作用进行罪轻辩护。

一审环节,律师团队以此策略为核心完成庭审,从事实、证据与法律适用多角度论证冯某某应被认定为从犯。庭审后,又持续与主审法官、公诉人沟通,进一步阐明现阶段冯某某充分的认罪认罚态度。最终,合议庭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在主犯尚未归案的情况下,认定冯某某系从犯并对其减轻处罚。

四、最终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冯某某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至此,煦滨刑辩团队辩护思路成立,实现有效辩护。团队在当事人已被批准逮捕、主犯尚未归案的不利局面下,通过精准定位辩护焦点、灵活运用认罪认罚制度,成功降低当事人在犯罪团伙中的层级,并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结果,避免牢狱之灾。

五、可能面临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涉案冻肉达30余吨,且系国家禁止进口的疫区冻肉,若被认定为主犯且情节严重,冯某某可能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通过从犯认定、认罪认罚及律师独立罪轻辩护,最终在五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体现了对量刑情节的充分挖掘与运用。

六、案件启示

在刑事案件中,认罪认罚方案的选择非常重要。专业的刑事律师应全面结合在案证据情况作出理性分析判断。如果当事人以及辩护人对案涉事实没有意见,仅对法律适用等问题与控方有不同观点,可以选择被告人认罪认罚但律师独立辩护的方案,既能充分争取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又能最大程度地争取从轻减轻情节。

此外,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主从犯认定往往是核心辩点。尤其是在主犯尚未归案的情况下,律师更应注重通过客观证据论证当事人在犯罪活动中的实际地位与作用,避免当事人被不当推定为主要作用人员。本案还表明,刑事辩护需贯穿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流程,在各阶段持续发力,才能在复杂共同犯罪案件中实现有效辩护,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